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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尼尔·莫尔顿描述的不毛海岸,第一件关心的事情就是建立自己的社会。他们立即通过一项公约,内称:“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为了使上帝增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的荣誉,特着手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谨在上帝的面前,对着在场的这些妇女,通过彼此庄严表示的同意,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管理我们自己和致力于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参看《新英格兰回忆录》第37页及以下几页〕此事发生于1620年。从此以后,移民工作一直没有停止。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震荡不列颠帝国的宗教和政治激情,每年都把一批批各派教徒赶到美洲海岸去。在英国,清教徒的主力一直是中产阶级,而大部分移民也正是来自这个阶级。新英格兰的人口迅速增加,而当等级制度仍在祖国将居民强行分为不同阶级的时候,殖民地却出现了社会的各部分日益均质化的新景象。这种在古代不敢梦想的民主,已从古老的封建社会之中强大无比地和全副武装地冲了出来。
英国政府不难看到,这样的大批移民可以带走骚乱的种子和新生的革命分子,所以它很满意。它全力促进这种移民,而对那些来到美洲的土地上寻找避难所以逃脱本国的严刑峻法的人的命运,则觉得不必关心。可以说,新英格兰是交给人们去实现他们的梦想的地区,而这个地区也将让革新者去放手实验。
英国的殖民地是使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们一向比其他国家的殖民地享有更多的内政自由和更大的政治独立。但是,这项自由原则在任何地方都不如在新英格兰各州实施得完整。
当时,一般人认为,新大陆各处的土地,由哪个欧洲国家首先发现,就属于哪个国家。
到16世纪末,几乎北美的全部海岸地带,就这样变成了英国的领土。不列颠政府在这些新领地上采用的统治方式,因地而有不同的特点。有时,国王将新大陆的一部分委托给他任命的一名总督,在他的直接命令下代他治理这块地方。欧洲的其余国家,也都采取了这样的殖民制度。有时,国王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这时,管理民事和政治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之手,这个人或这些人在王权的监督和控制下出售土地和管理居民。最后,第三种制度,是授予一定数量的移民以在母国的保护下自行组织政治社会和在下违反母国法律的条件下自治的权利。
对自由如此有利的这第三种方式,只曾在新英格兰实行。
1628年,一份具有这种性质的特许状,由查理一世授给前往马萨诸塞建立殖民地的移民。
但是,对于新英格兰的各殖民地来说,一般只是在它们的存在已为既成事实之后很久,才对它们赐给特许状的。普利茅斯、普罗维登斯、纽黑文、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均是在没有得到母国的援助和几乎没有让母国知道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新移来的居民虽然并不否认宗主国的无上权威,但他们并没有去宗主国寻找权力的根源,而是自己建立政权;只是三、四十年之后,在查理二世在位时期,这些殖民地的存在才根据皇家的特许状而合法化了。
因此,在浏览英格兰的早期历史和立法文献时,很难见到把移民同其母国联系起来的纽带。我们看到这些移民每时每刻都在独立自主地行使主权。他们自己任命行政官员,自行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公安条例,自己立法,好象他们只臣服从上帝。
再没有比这个时期的立法更独特和更富于教益的了。今天美国在世界面前暴露出来的主要社会问题的谜底,正可以从这个时期的立法中找到。
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中,一个最有特色的法令集,是规模不大的小州康涅狄格在1650年颁布的法典。
康涅狄格的立法者们,先从制定刑法开始。在制定刑法时,他们想出一个奇怪的主意,从《圣经》里找来一些条文。
这部刑法的开头说:“凡信仰上帝以外的神的,处以死刑。”
接着,有十条到十二条是逐字从《申命记》、《出埃及记》和《利未记》抄来的同类性质的条文。
渎神、行妖、通奸和强奸者,均处死刑。儿子虐待父母,也处这种严刑。就这样,一个粗野和半开化的民族的立法,竟被用于一个人智已经开化和习俗十分歧素的社会。结果,从未见过死刑这样多定于法律之内和用于微不足道的罪行。
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刑法时,经常将注意力放在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方面,所以他们总是重视良心问题,简直没有一件恶行不被列入惩治的范围。读者可能已经感到,这些法律对于通奸和强奸的处分是过于严厉了。两个未婚男女之间的私通,也要受到严惩。这时,法官有权对罪犯处以下述三种惩罚之一:罚款、鞭笞和强令结婚。如果纽黑文昔日法庭的记录可信的话,则这类判决并不稀少。我们见到一个判决于1660年5月1日的案件,它对一个年轻女子兼处罚款和申斥,因为她被控出言不逊和让人吻了一下。1650年法典载有很多预防性惩罚措施。这个法典对怠惰和酗酒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小酒馆主卖酒给每个用客,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量;而一句谎言,只要它有害,就会受到罚款或鞭笞的处分。在其他方面,立法者完全忘记了自己在欧洲要求的信教自由的伟大原则,以罚款来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直至对反对者科以重刑,而且往往对愿意按照一种与他们不同的仪式去礼拜上帝的基督徒处以死刑。最后,立法者的热情有时还使他们管其他们不该管的事情。比如,在这同一部法典里,就有禁止吸烟的条款。也不应忘记,这些奇怪的或者专横的法律,并不是什么人强加于居民的,而是由全体当事人自由投票表决的,而且居民的习俗比法律还要严格和富于清教派的色彩。1649年,在波士顿竟成立一个以劝阻人们蓄留长发的浮华行为为目的的庄严协会。
这样的偏颇,无疑有辱于人类的理性。它们在证明我们天性的低劣,说明我们的天性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义,而往往只是选择了真理和正义的反面。
这样的刑法深深地打上了狭隘的宗派精神的烙印,以及因受迫害而更加激烈并在当时尚激荡于人们心中的各种宗教激情的烙印。但除这种刑法之外,尚有一组与它有某种联系的政治方面的法律。这组法律虽订于二百年前,但似乎比我们现代的自由精神还先进得多。
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即那些为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难于理解和在当时的大不列颠尚未获得全胜的原则,已在新英格兰的法律上得到全部承认,并被订于法律的条款之内。这些原则是: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所有这些,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
这些基本原则已被新英格兰采用和大加发展,而欧洲的任何一个国家至今还未敢去尝试。
在康涅狄格,选民团一开始就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而且这种作法的意义立刻就被人们所理解。当时,这些初期居民的财产几乎完全平等,而他们的知识水平也相差无几。
在这个时期,康涅狄格的全体行政官员,包括州的总督在内,都是选举产生的。
年满16岁的公民,都有义务拿起武器。他们组成本州的国民军,自己委任军官,随时准备开赴前线守土。
在康涅狄格以及其余所有新英格兰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地方自主的产生和发展,而这种自主今天仍是美国自由的原则和生命。
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政治生活都始于社会的上层,然后逐渐地而且是不完整地扩及社会的其余不同部分。
在美国,可以说完全相反,那里是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
在新英格兰,乡镇的政府在1650年就已完全和最终建成。根据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将自己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情感、义务和权利而努力奋斗。在乡镇内部,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和共和的政治生活。各殖民地仍然承认宗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