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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基本分析知识-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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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 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 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基本费用 比例费用费率 50000 0。06% 30000 0。08% 20000 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 ,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

股本额(万元)    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5000 35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以上 
费率(十万分之一)               4          3           2           1         0。5          0。3        0。2        
级差(元)          1000      1200       1500        2000        1500         750         1500       2000        
月费(元)          1000      2200       3700        5700        7200        7950         9450      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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