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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李敖花钱救这房子救错了,判决书说:“李敖既受托处理该事,本应依约俟出卖人魏锦水涂销抵押权登记后再行付款,且抵押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原不发生移转所有权以保产权之问题。”这一段话,可真大大的无知乱判了!地方法院陈联欢法官原判李敖无罪,已说得明白:“被告嗣接魏锦水致王剑芬之存证信函,限五日内将尾款直接偿还银行,领取权状办理移转手续,否则该屋如经银行声请拍卖,其一切损失概不负责。处此情境,被告为保全王剑芬之权益,乃于1979年12月28日先行垫付五十五万元。”足见这种先行垫付,是为萧孟能权益着想。不料萧孟能告李敖,反而说:“天母静庐房屋倘遭银行拍卖,一切损失应由魏锦水负责,而非王剑芬。”这话说得太风凉了!试问如果拍卖了,魏锦水若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则所负的责,也是空头的责,真正吃实亏的,又是谁呢?设想当时李敖若任其拍卖,则无刑责可言,怎么垫了反倒垫出祸来?天下宁有是理?三法官判李敖不该代垫,试问若不代垫,被那位自称把李敖“当作至亲手足”的告起来,恐怕三法官又要判背信罪了!——垫了是“侵占”,不垫是“背信”,如此司法夹杀,岂不太荒唐了吗?另外好笑的是,三法官竟对银行作业茫然无知!查银行作业,设定的清偿期都不妨长,华南银行与魏锦水就长达三十年,但这绝非说三十年内,因“尚未到清偿期”,就“无受拍卖之虞”!那样的话,银行岂不赔光?所以,银行作业,一定在设定时间内,另订单项清偿日期,叫借方开立票据或借据,以票据或借据上日期为清偿日期,届时追回或转期。华南银行与魏锦水的作业,也不例外。设定虽为三十年,魏锦水的另立借据上清偿日却是“1979年6月16日”!魏锦水到期不还,十天后,华南银行就发了存证信,告以三天内来行处理,否则依法追讨。依法追讨是什么?当然是“拍卖”!要拍卖,李敖努力垫钱去保全,有什么错?所以地院刑庭判决李敖做的是“事理之常”,民庭判决李敖是“为被告(王剑芬)之利益着想”!谁想到三法官竟判出“抵押债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原不发生移转所有权以保产权之问题”的话,而置银行作业于不顾,如此无知乱判,岂不是笑话吗?
由以上七项笑话,可知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如何在玩法弄权、如何在无知乱判。这个案子,我后来得知,冤狱之成,与国民党“军机处”王升主持的“刘少康办公室”有关。王升不介入,萧孟能绝无胜诉之理,连萧孟能的律师李永然都承认,在法律层面上,他们打不赢这官司。王升这种政工头目的可恶,由此可见!我出狱后,换而不舍,追究出萧孟能诬告我内情。那时政治因素已结案,法官们乃依法判决,诬告我的萧孟能失掉政治靠山,一入狱再入狱,最后三入狱前夜,他仓皇逃往海外,至今犹是通缉犯。这一冤狱的形成,由法官林晃挂帅,此人态度官僚、问案粗率。语气不耐,是我生平亲见最恶劣的两个法官之一(另一个是现任“高院”长钟曜唐),难怪许多重大冤狱,林晃无役不兴。另一个陪席法官黄剑青参与了我的冤狱判决,但他升到“最高法院”后,又在平反判决名列其中,判萧孟能败诉,他这种自我纠正、自己翻自己的案,也许是愧悔使然。最近检察总长一再提起非常上诉的苏建和等三人强盗杀人案和执行检察官枪下留人的陈训志强盗杀人案,定谳的审判长都是现任“最高法院”庭长的黄剑青,可见“上得山多终遇虎”,在他手下出纸漏的判决可多着呢。他信了佛,佛祖无眼,自会保佑他。最后一名是法官顾锦才,国民党军方出身,他是受命推事,表面上很仔细地审理全案,后来发现,所谓仔细,是仔细制造冤狱而已。他是我生平最痛恨的酷吏,我的冤狱细部作业,全是他干的。他也信了佛,日以吃斋拜佛为能事,他的作风,使我想起古代信佛的六朝皇帝,半夜里悲悯他第二天要杀的人,为之烧香拜祷,第二天到了,一个也不少杀。幸亏我不信佛教,我若信了,看到这票制造冤狱的法官也佛来佛去,我一定逃之夭夭,宁愿改信个摩门教!
这一冤狱,我曾以再审寻求救济,但是与林晃、黄剑青、顾锦才同属“高院”刑庭的法官王瑶、陈健民、吴谦仁以裁定驳回了它。官官相护,我一点也不惊异。这个案子在林晃、黄剑青、顾锦才还没做成冤狱前,因为萧孟能诬告我,我曾就他和他姘妇王剑芬伪造文书的部分,告到地检处。检察官陈聪明不但起诉了他们这对男女,并已连同一起伪造文书陷害李敖的共犯胡茵梦也一块儿起诉了,旋经地院法官郑文肃判决萧孟能六个月、王剑芬三个月、胡茵梦罚金一千元。到了“高院”后,那时林晃、黄剑青、顾锦才对我的冤狱判决了,法官陈培基、张济团、谢家鹤竟公然抹杀伪造文书的铁证,改判三人无罪。这种抹杀铁证的判决方法,真令人痛恨!
这个案于在林晃、黄剑青、顾锦才还没做成冤狱前,因我在地检处告了萧孟能、王剑芬伪造文书,他们转而告我诬告,我乃转而追究,检察官林朝阳乃把这对男女提起诬告公诉。地院法官判他们无罪,上诉后,“高院”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又判无罪。这是进一步地胡来。因为这票法官不但抹杀卷中铁证,并巳还捏造事实呢。判决书中说:
告诉人李敖虽称:“15日我不在台北,14日上午我陪胡因子(胡茵梦)在万里海边拍电影亦不在台北”等语,而其所举证人孟祥林(柯字之误)亦称:“7月15日上午八时许李敖到我家,下午天黑晚饭前回去”(见同上侦查卷第四○、六六页),但纵使上午陪胡茵梦在万里拍片下午即可返台北,白天在孟祥林(柯字之误)处,晚上亦可返台北,均无法证明告诉人李敖并无接听被告萧益能电话之事实。显然是说,被告在14日下午晚上或15日晚上可跟李敖通电话,但是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为什么不翻翻卷中铁证,卷中被告明明向检察官说笔录通话时间是“上午”!——连被告自己都说是“上午”通的话,我们的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竟要他稍安毋躁,等李敖从万里或孟家返寓以后再把电话通成!做法官的竟如此以推测和拟制断案,捏造事实,这是什么法官啊!
在萧孟能被我反击,使他入狱两次后,我第三次告他,最后“最高法院”果然判决萧孟能要第三次坐牢了,他告李敖一次,最后反弹之下,自己竟奉陪得过了头。——世之好跟李敖为敌者,有如此萧!在我反击过程中,1985年4月2日,有日记如下:“二时后出地检处庭。庭前胡茵梦先向我高声问好,庭后又来聊天。她说:‘李敖你老了。’我说:‘和你一样老了。’她说:‘你看我头发剪短了。’我说:‘你不是预言要做尼姑吗?还会更短呢!’萧孟能在旁边,我拍他肩膀说:‘孟能这一阵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个月零二十天;现在又被判了四个月,一共五个月零二十天。——你还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还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们朋友一场,我会买个金棺材送你。’孟能听了,哭笑不得。”——这条好玩的日记,可以看出胡茵梦的风华。萧孟能的风度和李敖的风趣。
萧孟能诬告我的案子,造成了以下四点结局:一、李敖坐了一次牢,但萧孟能坐了两次,又变成通缉犯,又在“最高法院”六件民事判决中全部败诉。——他想要李敖的钱,可是一块钱都没要到。二、李敖帮助萧孟能太太朱婉坚拍卖了萧孟能和她姘妇的家,并为朱婉坚争回天母静庐的房子。三、李敖宣布和胡茵梦离婚。四、国民党做手脚使李敖入狱,以为封杀此潦,殊不知彼此撩大肆报复,一连报复二十多年,至今未息。
平心说来,若萧孟能本人未被挑唆,他尚不会对李敖无情无义到诬告的程度,可惜他为姘妇所浼,以致铸此大错。在他声言要告我之际,我对他说:“孟能你告我,官方一定趁机介入整我,我会垮下来,可是我李敖垮了会爬起来;你告我,你也会垮,你垮了就爬不起来了。”果然不出所料,在我出狱后的楔而不舍里,萧孟能倍感压力。在地方法院童有德法官判决“萧孟能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累犯,处有期徒刑六月”以后,萧孟能上诉,1987年1月14日“高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