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①参见F。Heinimann;NomosandPhysis(Basel;1945);JohnBurnet;“LawandnatureinCreekethics”;InternationalJournalofEthics;ⅶ;1893;andEarlyGreekPhilosophy;fourthedition(London;1930);p。9;尤请参见KarlR。Popper;TheOpenSocietyandItsEnemies(LondonandPrinceton;1945andlater);especiallych。5。
②AdamFerguson;AnEssayontheHistoryofCivilSociety(London;1767);p。187:“民族偶然发现了制度;而这些制度的确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人之设计的制品。”在为Ferguson这本书最新版本(Edinburgh;1966)所撰写的导论中;DuncanForbes指出(见该书第ⅹⅹⅳ页):
“弗格森就像斯密、米勒(Millar)以及其他论者一样(但与休谟不同'?');完全否弃了‘立法者与开国者’的说法;而涂尔干(Durkheim)也认为;‘立法者与开国者’乃是一种迷信;而且这种迷信要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为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科学的发展;然而;颇为遗憾的是;我们甚至在孟德斯鸠那里都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迷信。……立法者这一神话是在18世纪时因各种各样的缘故而兴盛起来的;而摧毁这一神话;或许是苏格兰启蒙运动时的社会科学最具有原创性的、最具胆识的成就。”
但是;在两千多年的岁月中;由古希腊人所提出的这种二分观在几无受到质疑的情况下一直支配着人们的思想;且深深地植根于人们所使用的概念和语言之中。在公元二世纪;拉丁语语法学家AulusGellius曾用naturalis和positivus这两个术语来翻译physei和thesei这两个希腊术语;而正是在此一翻译的基础上;大多数欧洲语言也都演化出了用以描述两种法律的类似词汇。①
①参见StenGagnér;itStudienzurIdeengeschichtederGesetzgdrung(Uppsala;1960);pp。208and242。因此;在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争论中所牵涉到的全部含混之处;看来都可以直接追溯至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这一错误的二分法。
晚些时候;亦即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这些问题所作的讨论中;出现了一种颇有希望的取向;因为这一取向导使这些经院哲学家基本上洞见到了一种居间性的现象范畴;亦即“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在12世纪;经院哲学家当中的一些论者已经开始把所有不是人之发明或刻意创造出来的东西都归为naturalis之下①;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论者们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许多社会现象都属于此一范畴。的确;在最后一批经院哲学家即16世纪的西班牙耶稣会士对社会问题所做的讨论中;naturalis成了一个描述那些并不是由人之意志刻意构造出来的社会现象的专门术语。例如;LuisMolina在他所撰的一部著作中就做过这样的解释;他指出;人们之所以采用“自然价格”(naturalprice)这个术语;乃是因为“它源于事物本身;而与法律和律令无关;但是;它也依赖于许许多多可以改变它的情势;比如人们的情绪和人们对不同用途的估计;它甚至还往往是人们一时奇想和即时快乐的结果”。②的确;我们的这些先辈们“乃是在对人类的无知和可错性具有强烈印象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并进行思考的③;比如;他们论辩说;一种商品可以公平买卖所依凭的那种精准的“数学价格”(mathematicalprice);只有上帝才知道;因为这种价格所依赖的情势要远远多于任何人所能知道者;因此;“公正的价格”(justprice)就必须留待市场去决定。④
①同上;p。231;对GuillaumedeConches及其他的观点的讨论;请参见:“Etestpositivaqueestabhominibusinventautsuspensiolatronis。Naturalisveroquenonesthomineinventa”。
②LouisMolina;Deiustitiaetiure(Cologne;1596…1600);tom。Ⅱ;disp。347;no。3:“naturaledicitur;quoniametipsisrebus;seclusaquacumquehumanalegeetdecretoconsurgit;dependeturtamenebmultiiscircumstantiis;quibusvariatur;atqueabhominllmaffectu;acaesimatione;parationediversumusum;interdumprosolohominumbeneplacitoetarbitrio”。而关于Molina;可参见WilhelmWeber;WirtschaftsethikamVorabenddesliberalismus(Münster;1959);以及W。S。Joyce;“TheeconomicsofLouisMolina”(1948);未发表博士论文;HarvardUniversify。
③EdmundBurke;ReflectionsontheRevolutioninFrance;inWorks(London;1808)vol。5;p。437。
④JohannesdeLugo;Disputationumdeiustitiaetiuretomussecundus(Lyon;1642);disp。26;section4;No。40:“incertiutdoergonostracircapretiumiustumMathematicum。。。provenitexDeo;quodnonsciamusdetetminare”;亦请参见JosephHoffner;WirtschaftsethikundMonopoleimfünfzehntenundsechzehntenJahrhundert(Jena;1941);pp。114…15。
然而;进化论进路的上述端绪;却在16和17世纪因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兴起而被淹没了。结果;“理性”(reason)和“自然法”(naturallaw)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完全改变了。“理性”的含义原先包含着这样一种意思;即心智具有一种辨识或界分善恶的能力;也就是对何者符合业已确立的规则与何者不符合这些规则做出界分的能力①;然而;它的意思后来却变了;仅意指一种从明确的前提中进行演绎并据此建构这种规则的能力。另一方面;自然法的观念也因此变成了一种“理性法”(lawofreason)的观念;进而成了一种与它的原意正好相反的观念。毋庸置疑;格老秀斯及其追随者②所阐发的这种新的唯理主义自然法(rationalistlawofnature);实与那些反对自然法的实证主义者分享着同样一种观念;即他们双方都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根据理性创造出来的;或者至少是可以根据理性而得到充分证明的。他们双方只是在这样一种认识上存有区别;即格老秀斯及其追随者假定法律可以用逻辑的方法从先验的前提中推导出来;而实证主义者则认为法律是一刻意的构造——而这种构造所立基于的乃是人们关于法律对实现可欲的目的所会产生的影响的经验性知识。
①就像约翰·洛克所理解的那样。参见他的EssaysontheLawofNature(1676)一书;edW。vonLeyden(Oxford;1954):
“所谓理性;……我并不认为它在此处的含义是指那种构成了思想之链以及推论证据的领悟能力;而是指一些明确的行动原则;正是从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有的德性以及对于确当养育道德所必要的一切东西。……理性与其说是确立并宣告这种自然法;倒不如说是在探寻并发现自然法。……理性与其说是自然法的制定者;倒不如说是自然法的解释者。”
②参见JosephKohler;“DiespanischeNaturrechtslehredes16。undl7。Jahrhunderts”;ArchivfürRehchts…undWirtschaftsphilosophie;ⅹ;1916…17;特别是p。235;尤请参见A。P。D’Entreves;NaturalLaw(London;1951)pp。51以次;以及在第56页对“我们是如何突然间面对那种有意识地把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解释成该社会的组成者经由刻意的意志行为而达致的结果的教条”所做的评论。亦可参见JohnCH。Wu;“Naturallawandoutmonlaw;”FordhamLawRewiew;ⅹⅹⅲ;1954;21…2:“现代社会所盛行的那些思辩的、唯理主义的自然法哲学都背离子经院传统的正途。……它们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从几何学出发的。”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自笛卡尔哲学在这些问题上深陷拟人化思维而不能自拔以后;伯纳德·孟德维尔和大卫·休谟则开启了一个新的认识视角。他们俩人所受到的影响和启示;很可能是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尤其是马休·黑尔(MatthewHale)所详尽阐释的那种普通法传统;而非自然法传统。①当时;人们已日益认识到;人际关系中所形成的常规模式;并不是因人之行动的有意识的目的所致;而这就给当时的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一个系统化的社会理论的阐发。这一需求在18世纪下半叶因亚当·斯密和亚当·弗格森所领导的苏格兰伦理哲学家在经济学领域中做出的努力而得到了满足。当然;这种努力对政治理论所产生的影响;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