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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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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Ronald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London;1977);p。180。



正是通过充分运用人类个体的无限多样性,我们的文明才蒸蒸日上;显而易见,人的多样性要比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都大,①因为野生动物一般来说都不得不去适应一种特定的生态环境。一如我们所知,文化业已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文化环境,而且也正是在这些不尽相同的文化环境当中,人们所具有的那些无限多样的天赋或后天习得的智慧才能够得到运用。再者,如果我们想利用那些生活在世界上不同地区的个人所拥有的显著不同的事实性知识,那么我们就必须允许个人通过市场的非人格信号去获得信息,进而知道(为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也是为了普遍利益)他们如何才能最好地运用这类信息。



①见RogerJ。Williams;FreeandUnequal:TheBiologicalBasisofIndividualLiberty(UniversityofTexasPress;1953);pp。23和第70页;另见J。B。S。Haldane;TheInequalityofMen(London;1932);P。B。Medawar;TheUniquenessoftheIndividual(London;1957);和H。J。Eysenck;TheInequalityofMan(London;1973)。



人类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便是个人天赋有着罕见的多样性;因此,如果人类居然想用一种扼杀个人天赋多样性的方式(亦即把一种强制性的平均主义方案强加给所有的人的方式)去终止其自身的进化进程,那真是开了一个大大的历史玩笑,而且还是一个悲剧性的历史玩笑。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最后,我还要对那种用科学的谬误去不断地摧毁那些不可替代的价值的现象展开讨论;多年以来,这不仅越来越成了我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也成了我深感担忧的原因之一。①显而易见,对那些不可替代的价值所作的抨击并不都出自唯社会论者,尽管我在这里所必须探讨的那些谬误大多都会导向唯社会论。实际上,唯社会论乃是从哲学、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等相互关联的领域中所产生的各种纯粹的智识谬误那里得到支持的。在上述哲学、社会学和法学三门学科中,这类谬误大多源出于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te)所阐发的那种笛卡尔式的唯科学主义和唯建构论。②逻辑实证主义长期以来一直都在努力证明,所有的道德价值都是“毫无意义的”(devoidofmeaning),甚至是纯粹“情感的产物”(emoive);此外,逻辑实证主义还完全无视这样一种观念:由生物的进化或文化的进化选择出来的那些情感性的回应方式,对于一个发达社会的凝聚力来说具有着至高无上的重要意义。再者,从唯科学主义和唯建构论渊源中衍生出来的那种知识社会学(sociologyofknowledge),也试图以同样的方式贬损所有的道德观念,因为它声称这些道德观念的捍卫者乃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主张这些观点的。



①当我首次在我发表的演讲“TheMoralElementinFreeEnterprise”(1961)中使用这种说法之前,我已经为考虑这个问题花去了一些时间。该演讲已重印在拙著StudiesinPhilosophy;etc。(LondonandChicago;1967);p。232。。



②我现在倾向于把19世纪的唯科学主义以及与之相关的观点称之为唯建构论。关于这种唯建构论在19世纪的发展史,请参见拙著:TheCounter…RevolutionofScience。StudiesintheAbuseofReason(Chicago;1952)。



尽管我们必须对社会学家所做的某些描述性工作表示感激——也许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也同样有资格获得这种敬意,但是,在我看来,除了那些对特定类型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学科(theoreticaldisciplines)以外,无论是一门有关社会学的理论学科还是一门有关自然学(naturology)的理论学科,都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就此而言,我可以相当肯定地指出,那种主张人们应当凭靠自己的力量去建构社会【行为主义者B.F.斯金纳(B.F.Skinner)的观点就极为典型,因为他在今天就是用这些术语重新确认这个观点的】的知识社会学,完全误解了知识增长的过程。我在本书的前几章中便已力图指出,法律实证主义无论是从观念上讲还是从历史上来看都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第一,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必定是从某一有意识的立法行为中推演出来的;第二,所有的正义观念都是特定利益的产物。①



①参见本书第二卷第8章。按照H。L。A。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UniversityPress;1961;p。182)的定义,“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在人类世界中,存在着一些特定的人的行为原则(它们有待人之理性的发现【黑体为我所加】);如果人造法想有效,那么它们就必须与这些原则相符合”。【原译:Hart认为】(OCR注:以下实为Hayek的观点,他只是引用了Hart的一个定义,原译似有误),在法律实证主义与其对立的理论(亦即“古典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对立,实在是人们对“自然的”与“人为的”所作的错误二分法的最明晰的实例之一。当然,法律既不是一种不可改变的自然事实,也不是智识设计的一种产物,而是一种进化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进化过程中,规则系统的发展乃是在它同一种变动不居的人之行动秩序不断发生互动的同时得以展开的;当然,这种人之行动秩序与规则系统乃是极其不同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病学者试图通过释放病人之先天本能的方式去医治病人而做的种种努力,对于文化有着最大的破坏力。我曾在前文赞扬过我的维也纳朋友波普尔、洛伦茨、贡布里希和贝特朗菲,但是我现在却不得不承认,虽说卡尔内普的逻辑实证主义和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是极其错误的理论,不过它们还远不是源自维也纳的最糟糕的学说。通过对教育所造成的深刻影响,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Freud)很可能成了文化的头号破坏者。尽管在他的晚年,亦即在他所撰写的《文明及其不满》(CivilizationanditsDiscontents)①那本书中,他本人也似乎对他自己的学说所产生的某些影响感到了很大的不安,但是他的那个基本目标(亦即消除那些从文化上习得的抑制因素并释放出先天的本能)还是为某些人对整个文明之基础进行最为致命的攻击铺平了道路。对文明展开的这场攻击运动大约在三十年前就已经达到了高潮,而且自那时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在这场运动所产生的各种理论的熏陶下长大的。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我在这里只能给读者提供一位论者对精神分析学派的基本观点所作的一种特定的表述(English:aoneparticularcrassexpressionofthefundamentalideas);这位论者就是在当时极具影响的加拿大精神病学家奇泽姆(G。B。Chisholm)博士,后来他还担任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首任秘书长。已故的奇泽姆博士曾在1946年出版了一本著作,并受到了美国法律界权威人士的高度赞扬;他在这部著作中主张:



①SigmundFreud;CivilisationanditsDiscontents(London;1957);RichardLaPierre;TheFreudianEthic(NewYork;1959)。作为一个一生都在研究货币理论的学者,我早在20年代在维也纳就与马克思主义和弗洛伊德学说进行了智识上的斗争,此后我又涉足了心理学领域。如果说有人要求我对此提供证据以证明包括弗洛伊德在内的那些杰出的心理学家也会对社会现象胡说八道的话,那么对我来说这个证据就是由ErnestBorneman为这些心理学家的某些论文所编选的论文集,这个选集的书名是ThePsychoanalysisofMoney(NewYork;1976);其原版为DiePsyc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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