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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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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关前一节的讨论,在一般意义上讲,还可以参见我的小册子:TheConfusionofLanguageinPoliticalThought(OccasionalPaper20oftheInstituteofEconomicAffairs;London;1968)。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晚近以来,亦即在人们力图使语词含义空洞化下(emptyingofthemeaningofwords)的过程中,蒙遭最大损害的也许就是“民主”这个术语。对“民主”这个术语的滥用,主要表现在滥用者不是把它用来指称人们就共同行动达成共识所依凭的那种程序,而是赋予它以一种实质性的内容,亦即对那些共同行动的目的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规定。显而易见,这种滥用“民主”之术语的做法是极其荒谬的,因为时下对民主这个术语的大量征用,其实质都在于告知民主立法机构应当做什么事情。事实上,除了政府组织的情形以外,“民主”这个术语根本就不讨论人们应当为之表决的特定目的。



民主所具有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使我们免受滥用权力的危害,一如卫生防御措施那般。民主能够使我们否弃某届政府并努力代之以一届更好的政府;换言之,民主乃是我们迄今为止发现的能够以和平方式更换政府的惟一一种方法。因此,真正的民主实是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一项崇高价值,因为,大凡人们不能通过这样一种公认的程序予以否弃的那种政府,注定会落入恶人之手,只是或早或晚罢了。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主远远不是一项最高的政治价值,而且一种无限民主也完全有可能比一种截然不同形式的有限政府更糟糕。



当下盛行的那种无限民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了抵御专断权力的能力。众所周知,一些人天真地以为,当一切权力都受到民主制度控制的时候,对政府权力施加的所有其他限制也就可以弃之不用了;正是在这种幼稚观点的影响下,民主制度已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一种保障措施了,同时也不再是对滥用政府权力的做法所设置的一种约束机制了——尽管人们曾经希望民主制度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实际上,当下盛行的民主制度已经变成了促使行政机器持续且加速扩大权力和势力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在这种全能或全权的单一民主机构中,有权进行统治的多数惟有努力消除所有支持它的人的不满之源,才能够保住自己的多数地位;因此,这种民主机构在上述情势的驱使下只得对所有的生活领域施以控制。此外,为了证明自己为继续得到多数支持而不得不采取的那些措施是正当的,这种无限的民主机构还不得不去发展和强制实行一套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而且(从该词的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不可思议的分配正义规则。在这样一种社会里,与增加资产以满足自己同胞的需求的做法相比较,拥有政治势力能够得到更多的回报。此外,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每件事情都可以变成一种人们能够要求政府用强制性权力进行干预的政治问题,所以人们从事的愈来愈多的活动也都从生产建设方面转向了政治方面——不仅政治机器本身是这样,而且更为糟糕的是,就连正在迅速扩大的旨在向政府施加压力以支持特定利益群体的准政府(para…government)机构亦复如此。



实际上,人们尚未懂得这样一个道理,即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代议机构中的多数,根本就不可能(也不会有压力驱使它)把它的活动用来实现所有多数成员所欲求的甚或批准的那些目的。①只要这种代议机构有权提供特殊好处,那么一般来讲,其间的多数就惟有向那些组成该多数的特殊利益群体—一兑现这些好处,才能够维续自己作为多数的地位。换言之,人们实际上借着民主的虚名创建了这样一架机器,其间,享有决策权的并不是多数,因为构成多数的每个成员为了获得多数的支持以满足自己的特殊要求都不得不同意向许多其他人行贿。不论“多数决策原则”(principleofmajoritydecisions)在解决那些必定涉及到所有人的问题方面多么值得称道,反正把这种程序用来分配那些不义之财(即多数能够从持有异议的少数那里讹诈到的那种不义之财),其结果就必定是极其邪恶的。



①杰出的德国政治学论者卡尔·施密特极为清楚地认识到了全权民主制度下的政府所具有的这种弱点。在本世纪20年代,他对当时正在发展的政府形式的特征的理解,很可能要比大多数人都深刻得多,并且还彻底抨击了在我看来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智识上都是错误的那种立场。比如,读者可以参见他的论文,“Legalitä;tundLegitimitä;t”of1932(重印于他的著作VerfassungsrechtlicheAufsä;tze;(Berlin;1958;p。342):



EinpluralistiseherParteienstaatwirdnichtausStä;rkeundKraft;sondernausSchwä;che“total”;erinterveniertinalleLebensgebiete;weilerdieAnsprücheallerInteressentenerfüllenmuss。InsbesonderemussersichindasGebietderbisherstaatsfreienWirtschaftbegeben;auchwennerdortaufjedeLeitungundpolitischenEinflussverzichtet。



在这些重要的结论当中,有许多是他在1926年就已经指出的;请参见他的论著IegEismpthidltiicheppiI41,ltzJ7lelll,izit一。



如果我们继续维持现行的民主制度,那么民主这个概念就注定会名誉扫地,甚至就连支撑对原则问题采取多数决策的那种合法理据也会因此而遭到人们的反对。民主之所以危在旦夕,实是因为我们据以实现民主的那些特定制度所产生的结果被我们错误地当成了真正的民主制度所产生的结果。正如我本人在前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我甚至怀疑我们是否还有可能把民主这个术语从越来越多的人对它的厌恶中解救出来——当然,人们厌恶这种民主制度是有正当理由的,尽管只有为数极少的人敢于公开表示他们对这种民主制度的失望。①



①参见上引书,第38页。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在一种无限的民主制度中,那些执掌着自由裁量权的人——不论他们是否愿意——都会被迫用这些权力去为某些特定的群体谋利,因为这些特定群体的选票乃是那些掌权者保有权力的决定性基础。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政府,而且也同样可以适用于诸如工会这样的以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机构。尽管某些自由裁量权能够使政府从事诸多极为可欲的活动,但是我们还是必须拒绝把这种自由裁量权赋予政府,因为这种权力不可避免地且必然地会把政府置于这样一种境况之中,其间,它为了保有自己的既有地位而不得不去从事更多具有危害性的活动。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如果民主要达到维护一种自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目的,那么一个政治机构中的多数就绝对不能拥有“型塑”社会的权力或要求其成员服务于特定目的的权力——这就是说,这个多数不得拥有迫使其成员服务于除抽象秩序以外的任何目的的权力,而且它本身也惟有通过实施同样抽象的行为规则才能够保障这种抽象秩序。政府的任务主要在于下述两个方面:第一,创建一种个人和群体能够在其间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目的的框架;第二,有时候则可以用它所拥有的筹集岁入的强制性权力去提供市场因各种缘故而无法提供的那些服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必须为人们提供这样一种框架,其间,只要人们不去侵犯其他人所拥有的同样受到保护的个人领域,那么他们就能够运用他们的才能和知识去实现他们各自的目的;因此,只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政府使用强制才是正当的。除非“天灾或敌国【原译:不可抗力或敌国】”(ActsOfGodortheKing’senemies)的情势使人们不得不把临时性的紧急状态权力赋予某个权力机构(当然授予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机构可以随时收回此项权力),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拥有实行歧视性强制的权力。(在不得不用这种紧急状态权力去防止某种可能会发生的罪行的情形中,那些因权力机构误用权力而蒙遭损害的人应当有权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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