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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群体的集体利益却始终会与这样一种普遍利益相反对,而且还会竭力阻碍那些边际私人生产者为总供给量增砖添瓦。
因此,某个行业的群体对应予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量所施加的任何控制,都始终会与真正的普遍社会利益相反对;但是,个人的自私利益却往往会驱使个人去从事边际生产,尽管他们生产边际产品所耗费的成本会接近于这种产品的售价。
有论者认为,在每种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分别组成的群体之间进行的讨价还价,会造成一种既能确保生产效率又能保障一种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正义的分配方式的状态。然而,这却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即使所有彼此分立的利益(甚或所有“重要的”利益)都能够组织起来(一如我们所见,这是不可能的),不同的有组织群体在力量之间达成的那种平衡,事实上也只能产生一种可以被证明为非理性和无效的结构,而且无论从哪种正义标准来看,这种结构也是最不正义的,因为任何正义的标准都要求依照同样的规则来对待所有的人。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仍有些论者错误地以为,上文论及的不同组织群体在力量间所达成的那种平衡,乃是一段时间以来的发展进程所产生的必然的甚或可欲的结果。
不同的组织群体在力量之间达成的那种平衡之所以只会产生一种非理性的、无效的且不正义的结构,关键的原因便在于:现行有组织的群体在进行谈判的时候,完全忽略了那些为了适应变化而作出必要调整的人的利益,比如说那些可以通过从一个群体转而加入另一个群体而改善自己状况的人的利益。但是,就这些人想要加入的那个群体而言,它的首要目标却是要把这些人排斥在外面;而这些人想离开的那些群体也不会有任何积极性去帮助他们加入各种各样的其他群体。因此,在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各种服务的提供者所成立的组织决定着应予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的那种制度中,那些为了适应变化而持续不断进行调整的生产者便会被剥夺对有关情势的影响力。正如那些赞同各种辛迪加或法团制度(syndicalistorcorporativistsystems)的论者所主张的,任何个人的利益都是与所有其他生产相同产品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然而,从事实的角度来看,这个主张却是错误的。对于某些人来说,更为重要的乃是他们能够转而加入另一个群体;再者,他们能够在不同群体之间进行流动,对于维护整体秩序来说也肯定是最为紧要的。然而,正是这些在自由市场中有可能发生的人员流动,成了有组织群体间达成的那些协议所要力图阻止的现象。
为了给自己所采取的那些排他性措施作辩护,那些把持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有组织的生产者一般都会宣称,它们现在还能够满足全部的需求;只要它们做不到这一点或者在它们做不到这一点的时候,它们就会允许其他人进入本行业。值得注意的是,它们不曾言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它们实际上只能够按照那种会给它们带去被它们视为足够利润的价格水平去满足这些市场需求。然而,真正可欲的情形则是在较低价格(亦即其他人也能够按照这种价格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水平上满足这些需求——这意味着:现在仍留在该行业的生产者所得到的收入也许只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们所拥有的特定技艺已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了,或者说,它们所拥有的设备已不再是最先进的设备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引进先进技术或改进技术,无论是对于一个行业的老生产者来说,还是对于一个企图进入该行业的生产者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但是引进新技术或改进技术的措施却会给前者带去新的风险,而且、还常常会迫使它们去筹措资金,然而我们知道,这种资本的引入显然会动摇它们已然取得的相当舒适的既得地位;与此同时,除非一个行业的老生产者的既得地位受到了来自那些对自己的地位深感不满的人的威胁,否则它们就会认为引入新技术的措施是不值得的或不可取的。因此,允许既有的老生产者决定何时准许新生产者进入其行业的做法,通常来讲,只会使现状处于僵化状态。
即使是在一个所有不同的利益都被作为彼此分立的封闭群体而组织起来的社会里,允许既有的老生产者决定何时准许其他人进入本行业的那种做法,也只会致使现行结构僵化不变,进而致使经济随着这种结构越来越无法适应日益变化的情势而日渐衰败。众所周知,一些论者认为,只有当所有的群体都按照平等的方式被组织起来的时候,这种制度才可能是令人满意的和正义的;但是显而易见,这种观点却是错误的。诸如G.米尔达尔(G。Myrdal)和加尔布雷斯(J。K。Galbraith)①这样的论者就认为,现行秩序的缺陷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缺陷,而一旦组织过程得以完成,这些缺陷就可以得到弥补;但是,立基于我们的上文分析,他们的观点却显然是错误的。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经济之所以仍具有活力,实乃是因为利益群体间的组织还只是局部的和不完全的。如果这方面的组织过程真的完成了,那么这些有组织的利益之间就会出现一种僵化的状态,进而还会产生一种完全僵化的经济结构——这种僵化的经济结构乃是既得利益群体之间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所无力打破的,而惟有某种独裁的力量才能够将其打破。
①GunnarMyrdal;AnInternationalEconomy(NewYork;1956)以及J。K。Galbraith;TheAffluentSociety(Boston;1969)。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利益,并不是既有生产者群体之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利益之和,而是人们在对日益变化的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那种利益——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日益变化的情势正是某些特定群体始终认为必须加以阻止方符合他们自己利益的东西。因此,有组织的生产者的利益始终是与所有社会成员所具有的那种恒久的利益(亦即人们在对不可预测之变化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所隐含的那种利益)是不相符合的,因为我们知道,即使只是为了维护现有的生产水平,这种持续不断的调适也是极为必要的(参见本书第二卷第8章和第10章)。有组织的生产者的利益,始终会要求他们阻止那些想分享他们的成功和繁荣的其他生产者进人他们的领域,或者防止自己在市场需求下降的时候被更有效率的生产者从既有群体中排挤出去。正因为如此,所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决策,亦即对不可预见之变化所作的一切新的调整措施,都会在他们那里受到阻碍。然而,如果这种渐进的变化无法得到顺畅且持续的展开,又如果这种变化受到了某些只有当人们聚集了足够力量的时候才能够打破的阻碍因素的阻挡,那么社会也就不可能有活力了。我们从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中获得的一切益处,实际上都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且也只有当我们允许这种变化继续展开的时候,我们由此所获得的益处才有可能得到维续。但是,每一次这样的变化都会对某些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构成威胁;因此,只有当这些利益群体不得阻止它们不喜欢的变化的时候,市场秩序才能够得到维续。这就是说,使一些人不得不去做某些他们不喜欢做的事情(比如说迫使他们改换工作或者接受较低的收入),始终是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符合的;此外,这种普遍利益的实现,还必须以人们承认这样一项原则为基础,即当任何人都无力控制的那些情势使得某个人不得不去做他不愿做的事情的时候,他就必须顺应这样的变化。每个人都可能置身于其间的这种风险本身,乃是与必定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化这个事实紧密相关的;因此,面对这种风险,我们所具有的惟一选择便是:要么允许这些变化的结果经由市场这个非人格的机制而降落在市场要求其调换工作或接受较低收入的个人身上;要么随意地决定(或以权力斗争的方式来决定)谁应当来承担这些变化促成的负担——在这种情形中,这种负担肯定要比我们在允许市场来实现这种必要变化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那种负担更加沉重。
由有组织的利益群体通过政治途径来决定价格和工资的做法,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