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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必须再一次提请读者注意,为了在有限的篇幅中比较好地讨论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从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的角度来展开讨论。然而,我们从我们所确定的一般认识过程中得出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结论却认为,把中央政府所承担的许多这样的职能转交给地方性政府去承担是很值得的。的确,我们还必须强调指出,我们应当把最高权力机构的任务严格限定在一个从本质上说极为有限的领域:向所有的个人、组织和政府分支机构实施法律并维续秩序,而把实施所有肯定性服务的责任都交给较小的政府机构去承担。只要那些地方当局在向其居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它们不能改变的法律彼此竞争,那么政府所承担的大多数服务性职能就不仅有可能得到更为有效的践履,而且也极可能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使中央政府能够担当起抵御外敌的任务,人们一直都在努力使它变得强大有力;这无疑是必要的,但也是颇为不幸的,因为正是这种必要性酿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其间,制定一般性规则的任务与提供特定服务的任务都落入了同一个机构之手,而且还致使这两项任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发模糊不清了。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纯粹的市场经济假定:第一,作为实施强力和强制的社会机构,政府的目的乃在于维续市场制度的运行;第二,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发挥正常作用;第三,政府还必须保护市场制度以使它免遭其他人的侵犯。①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①LudwigvonMises,HumanActon:ATreatiseonEconomics(YaleUniversity1949);p。239。
①大约在10年以前;本章就已大致写成;而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也已发表;后来;我又以本章的内容在Chicago和Kiel作了公开演讲(题目是“DerWettbewerbalsEntdeckungsverfahren”载于KielerVorträ;ge;No。56;(Kiel;1969);而最近又以英文收入了拙著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LondonandChicago;1977)。在本书中;我对这份原稿基本上未做改动;因为它在本书中已占据了过长的篇幅;因此;试图对这个论题的新近研究成果作任何的探讨;在这里都是不合适的。然而;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在这里提及某些论著;因为它们实际上扩展了我在本章中所阐发一些观点。这些著作至少包括:MurrayRothbart;PowerandMarket(MenloPark;1970);JohnS。MacGee;InDefenceofIndustrialConcentration(NewYork;1971)。D。T。Armentano;TheMythofAntitrust(NewRochelle;N。Y。;1972);特别是IsraelKirzner;petitionandEntrepreneurship(Chicago;1973)。以及ErichHoppmann的文章:MissbrauchderMissbrauchaufsicht;MitteilungenderListGesellschaftMay1976。和收于H。Gutzler与J。H。Kaiser编辑的WettbewerbimWandel(Baden…Baden;1976)。
在某些条件下,竞争能够为不同商品的生产和各种服务的提供实现一种资源配置,而这种配置又能够使某些特定产品组合的产出达到一个“全智全能者”所能实现的产出数量——当然,这种所谓的“全智全能者”,不仅要知道实际上只有所有的人加在一起方可能知道的所有事实,而且还要能够以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运用这种知识。竞争性市场过程(petitivemarketprocess)得以产生这些结果的上述特殊事例,着实令一些经济理论家如痴如醉、极感满意,以至于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竟倾向于把它夸张成一种典型的范例来对待。结果,人们在主张竞争时往往会采取这样一种论辩,即竞争之所以可欲,似乎就是因为竞争始终能够达致上述特殊事例中的那些结果;甚或只有当竞争事实上达到了诸如此类的结果的时候,竞争似乎才是可欲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只要人们把主张和赞同市场的论辩建立在“完全”或“完善”竞争(“perfect”petition)这种特例的基础之上,那么由此出发,他们很快就会认识到:第一,上述那种“完全”或“完善”的竞争只是在极少数情势中方能趋近的一种例外情形;因此第二,如果主张并赞同竞争的论辩以竞争在那些特殊条件下所达致的那些结果为基础,那么这种论辩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也就很难站得住脚了。据此我们可以说,为竞争所应当达致的结果确立一种完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标准,常常会使人们错误地低估竞争实际取得的成就。
这种完全竞争的模式实是以假设某些事实的存在为基础的,然而就这些假设的事实而言,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会发生下述三种情况:一是除了在为数极少的几个经济生活部门中以外,这些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二是在许多经济部门中,我们甚至没有力量造就这些事实;三是即使我们有时候能够造就这些事实,那也是极不可欲的。这种完全竞争模式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个关键性假设,即任何一种与其他商品有着明显区别的服务性商品,都能够同时由一大批生产者以同样的成本向大多数消费者供应,因此其间的任何一个生产者都不能随心所欲地确定该种商品的价格,因为如果有人试图以高于其边际成本的价格出售该商品,那么他的这种做法只会对那些售价比他低的人有利。在这种理想型的个案(idealcase)中,对于每个竞争者来说,价格都是给定的,因此每个竞争者都会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把自己的产量一直增加到边际成本与价格相等的程度;正是这样一种理想型的状况,渐渐被人们视作是一种模式,而且还被当做一种标准,用以判断竞争在现实世界中所达致的成就。
如果我们能够实现这样一种理想型的状况,那么把每种商品的产量都扩大到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的地步,就肯定是极为可欲的,因为只要价格与边际成本还不相等,那么进一步增加该商品的产量就意味着为此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用于该商品的生产要比用于它处更富成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我们不得不通过竞争的过程去发现不同的人各有何种需求以及能够做些什么事情的情形中,我们也能够实现上述那种理想型的状态;此外,这也决不意味着,与我们用任何其他为我们所知道的方法(如政府指导或计划的方法)所能够实现的那种状况相比较,“不完全”竞争(“imperfect”petition)所达致的结果就会差得多。
显见不争的是,所谓每一种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极为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都应当有一大批生产者同时予以供应的情形,或者自始至终都应当有一大批生产者有能力以同样的成本生产任何特定商品的情形,既是不可欲的、也是不可能的。就一般情形而言,任何时候都会存在一种最佳的生产单位规模,而大于或小于这一规模的生产都会引起成本的上涨;此外,任何时候都会存在技艺、位置、传统等方面的特殊优势,而只有一部分企业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拥有这种优势。一如我们所知,现实中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少数企业甚或只有一家企业能够适当地供应某种特定的商品,亦即它们正好能够以抵偿成本的价格出售该商品,但是其成本却可能低于任何其他企业的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少数企业(或一家企业)就没有必要把它们产品的价格降至边际成本的水平,或者说,它们没有必要把它们产品的产量调整到只能按照正好抵偿其边际成本的价格出售它们的水平。这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始终只会把它们的价格降到足以使其他新的生产者不敢涉入此一市场的水平。在这个范围内,这些企业(或这家企业)的确可以像垄断者或寡头垄断者那样自由地行事,而且还可以自由地把它们的价格(或所生产的商品数量)确定在一种能够使它们获得最大利润的水平上;当然,这些企业也会受到限制,而它们所受的惟一限制便是这样一种因素,即它们必须把价格降到足以使其他企业不敢涉入其间的水平。
在所有上述的情形中,一个全智全能的独裁者确实能够通过要求相关企业把产量扩大到价格能够抵偿边际成本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