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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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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述那些迫使政府提供可靠货币的人身上。与此同时,外汇管制等诸如此类的措施,也只会有助于政府继续运用这些卑鄙的手段在市场上与公民争夺资源,而它所诉诸的具体手段便是滥用为此目的而制造的货币。



①见拙著DenationalizationofMoney(InstituteofEconomicAffairs,2ndedn,London,1978)。



那种认为在某一特定的疆域之内必须保有一种统一的货币或一种统一的法定货币(legaltender)的观点,实是一种精心炮制出来的神话,而这个神话则是毫无道理可言的。人们或许可以说,政府一度在确证或担保硬币的重量和成色方面起到过某种有益的作用,尽管一些受尊敬的商人在过去也曾经以一种同样诚实可靠的方式承担过这种工作(至少是如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当王公贵族们在当时要求拥有铸币特权的时候,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这种特权中获利,同时也是为了把他们自己的肖像铸在这些硬币上,进而随着这些货币的使用而把他们的形象传至他们辖区的每一个角落并让其居民知道他们是在受谁的统治。实际上,这些王公贵族及其后继者一直都在滥用这项特权,甚至还极其无耻地把它当做一种强权和欺诈的工具加以使用。更有进者,那些不分青红皂白便要求把那些与铸造硬币相关的权利统统转移到现代货币形式上面的人,只不过是为了把发行纸币也当做一种行使强权和控制金融的工具,而丝毫都不是因为他们相信这种做法会有助益于老百姓。英国政府之所以在1694年赋予了英格兰银行以发行钞票(略有限制)的垄断权,就是因为这种做法对政府有利,而不是因为这种做法有助于公益。自政府垄断货币制度以来,那种以为政府垄断能够确使相关国家获得一种比市场所能提供的更好的货币的幻想一直主宰着这些制度的发展过程,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却表明,只要这种垄断权力的行使不受到像金本位(thegoldstandard)这类自动机制的约束,那么它就会被滥用来欺骗老百姓。货币发展史的一项研究表明,所有直接控制货币发行数量的政府都不值得信任,因为它们每时每刻都会滥用这项权力。只有当其他人可以自由地向我们提供一种比政府所提供的更好的货币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获得一种体面的和高质量的货币。如果人们不是即刻就否弃法定货币并以此方式杜绝政府滥用货币的做法,那么政府就会在那种认为它们能够(从而也就必须)通过操纵货币的方式确保充分就业的错误观点的驱使下一次又一次地滥用货币垄断权——此外,上述错误观点甚至还被人们用来作为我们之所以必须实施“计划”(planned)经济、“指令性”(directed)经济、“指导性”(guided)经济或“操纵型”(steered)经济的理由。就此而言,经验再一次证明,正是政府所诉诸的那种通胀政策本身,导致了它所试图救治的那种弊端;这是因为这类通胀政策虽说可以暂时减少失业,但是它却必定只能以更大更多的失业接群而至这样一个结果为代价。



对于政府在提供其他服务方面所实行的垄断,我们亦必须做出同样的追问。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虽说能够富有成效地提供这些服务,但是,只要允许政府对这些服务进行垄断,那么任何垄断者(包括各级政府在内)便都可能滥用对这些服务的垄断权,而且还很可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滥用这种垄断权。就此而言,政府所采取的最为有害的滥用垄断权行为,实际上并不是公众最害怕的那种行为——亦即索取过高价格的行为,而毋宁是政府通过政治强制方式而施行的不经济地使用资源的那种行为。政府在交通、通讯、能源供应等方面的垄断,还必须对诸如城市无限扩展这类问题负主要责任,因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垄断不仅阻止了竞争,而且还使得用政治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成为必要(亦就是从假想的平等角度来确定收费标准)。只要任何人(而不论他生活在多么偏僻遥远的地方——只要是在他自己选择居住的地方)都被认为有正当理由要求得到与那些生活在人口密集之都市中心的人所享受的相同价格的服务而不考虑成本,那么城市无限扩展的现象也就当然无从避免了。



另一方面,常识也告知我们,作为最大的开支者与投资者,政府的活动是不可能完全受利润原则指导的,而且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政府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独立于资本市场状况的;据此,政府应当采取尽可能可行的方式来分配它的开支,进而能够在私人投资减少的时候适时地介入其间,并因此而能够以最小的成本但却最有助于社会的方式把资源用于公共投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这项古老的常识性原则起初只得到了少数经济学家支持的时候还是自己变得甚为流行以来,它之所以在实践中甚少为政府所奉行——而且即使奉行也并不有效,实是政治和行政方面的原因所致。为了使政府投资比率能够随时按照需求作出足够迅速的变化从而起到平衡的作用,而不是像往常出现的情况那样,因延误调整而导致弊多利少的局面,我们就必须对政府的整个投资方案进行设计,从而使投资计划的执行速度能够根据需求而得到迅速加大或迅速减缓。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为政府在未来5年或7年内的所有资本支出确定一个特定的平均比率,并且明确规定这只能是一种平均速度。如果我们把这种平均速度称为“速度3”(Speed3),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这一速度就可以通过所有部门增长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达到“速度4”或“速度5”,或者通过降低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降至“速度2”或“速度1”。每个部门都知道,只有在事后才能对这种速度作出增或减的调整,而且还必须努力使那些只需付出最低最小变化成本的活动项目——尤其是那些能够在适应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暂时具有的富余或稀缺状况的过程中获益最多的活动项目——去承担这些速度变化所产生的主要压力。毋庸置疑,要有效地实施这样一项方案是极其困难的,或者说,我们今天所拥有的政府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践履此项重任所必需的那种政府制度的水平。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信息与教育也同样是一个我们在这里只能略加讨论的论题。不过,我在早期的论著中已经对这个论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①



①见拙著TheConstitutionofLiberty(London,1960)第二十四章。



信息与教育这两个问题当然是彼此重叠的。人们在主张用公共经费来提供这两项服务时所依凭的理据乃是颇为相似的,但是它们却与人们主张公共产品时所诉诸的理据无甚相似之处。尽管信息与教育能够出售给特定的人,但是那些既不占有信息也未受过教育的人却往往不知道得到信息和接受教育会对他们有什么益处;不过我们还是需要指出,如果这些人能够拥有信息并接受教育的话,那么这完全有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助益。就个人在遵守法律并且参与政府治理的民主程序时所必须拥有的那种知识而言,以上所述的情形可以说是显见不争的。再者,如果人们据以获取某些种类的信息的渠道是畅通无阻的,那么市场过程的运行也将因此而变得更为有效,尽管市场过程本身就是传递信息的最为有效的工具之一。一如我们所知,那种能够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有益知识,也会伴随着政府治理的过程而得到增长,甚或还可能为政府所独享,比如隐含在统计和土地登记等治理过程中的那种知识。再者,许多知识一经获取,从性质上讲也就不再是一种稀缺商品了,而且还能够在只花费大大低于初次成本之费用的情况下为广大的民众所获取或利用。但是,这却未必构成某些论者力主把传播信息的任务交由政府独揽的有效论据:我们肯定不会希望政府在发布或传播新闻方面占据某种支配性的地位;此外,某些国家把无线广播的垄断权赋予政府的做法,也很可能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做出的最具危害性的政治决策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政府是否是传播任何特定种类的信息的最为有效的机构这个问题常常是极有疑问的,又尽管政府先占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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