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构。我们从这个行动结构中获得的好处并不是任何人刻意给予我们的,而是社会成员在追求他们各自利益的过程中普遍遵循某些特定规则的结果。当然,在这些规则中包含有这样一项规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为了确使自己(或第三人)得到某种特定的收人而向其他人施以强制。因此,这项规则也就给我们设定了一项义务,即当市场的结果对我们不利的时候,我们必须接受这些结果。



在我们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挣得与其现有收入大体相当的收入的机会,而这是大多数个人遵循那些能够使我们的社会秩序得以型构的规则所导致的结果。这种秩序为大多数人提供了成功运用他们技艺的良好前景,但是要在这方面取得成功,还必须取决于那种从个人角度来看必定属于纯粹运气的东西。个人所拥有的大量机会并不是他本人创造的,而是其他人遵循相同竞赛规则的结果。如果一个人要求得到保护以使其长期享有的地位不被其他受到当下新情势之青睐的人所取代,那么这实际上意味着不容许其他人享有他们在当下所处的地位使他们应当获得的那些机会。



因此,对一种既有地位所做的任何保护,都必定是一种不可能授予所有人的特权;此外,如果说这种特权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承认,那么我们便可以说,那些从业已达致的地位出发而在当下要求得到此项特权的人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得到他们现在拥有并要求予以保护的那种地位。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收入的普遍增长(甚或还可能包括维续现有的收入水平)所依赖的是整个活动结构对那些新出现且未曾预料到的情势所做的持续不断的调适——这些情势不仅可以改变而且还常常会减少某些群体在满足其同胞的需求方面所能做的贡献,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在收入普遍增长的过程中主张平等分享收入的权利。因此,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提出诸如下述这样的要求乃是毫无道理可言的,比如说,美国农场主对“平价”(parity)的要求或任何其他群体对维护它们的相对地位或绝对地位的要求,等等。



据此我们可以说,满足特定群体提出的这类要求,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还是极不正义的,因为这里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这种做法会使某些人根本无法享受到那些提出这种要求的群体之所以能够得到他们现有地位的种种机会。当然,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长期以来能够谋得这种特权的只是某些能够实现这些要求的强有力的组织群体。因此,人们在当今以“社会正义”之名做的许多事情,不仅是不正义的,而且严格来讲还是高度“反社会的”(unsocial),因为这种做法与保护既得利益毫无二致。一如我们所知,当为数足够多的人都吵闹着要求保护他们的既有地位的时候,它便会被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它之所以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因为这种要求在“社会正义”的幌子下能够激起公众的同情。正如我们将在本书第三卷中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情形在现行的民主制度中实际上是无从避免的,因为拥有无限权力的立法机关正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而不得不屈服于某些超大群体所提出的这类要求。当然,这种情形并不能够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把这些措施说成是满足“社会正义”的措施只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它们的真正目的乃在于使特定群体的利益压倒所有人的普遍利益。现在,人们一般都会把一个有组织的群体所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这种说法并不正确——更为妥切的说法是,虽说不同个人的长远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与普遍利益相符合,但是有组织的群体的利益却往往会与普遍利益相冲突。颇为不幸的是,恰恰是有组织的群体的利益,在今天常常被称之为“社会的”利益。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本章的基本论点认为,在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其成员可以运用他们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乃是毫无意义或空洞无物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认为“社会正义”乃是毫无意义或空洞无物的,但是我们的这个论点却是一种因其性质本身的缘故而无法得到证明的论点。一种否定性的断言是决不可能得到证明的。当然,人们可以举出无数的特定事例来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诉诸“社会正义”丝毫无助于我们不得不进行的选择。但是,我们却只能把我们有关“社会正义”在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毫无意义的论点视作是一种质疑和一种呼吁:前者要求其他人对他们所使用的语词的含义进行反思,而后者则要求其他人不要使用他们不知其含义的术语。



只有当你假定一个得到如此广泛使用的说法必定具有某种可辨识的含义的时候,你才会努力去证明,试图在自由的个人组成的社会里将它付诸实施的种种尝试必定会使这种社会无法运转。但是我们知道,把社会正义这种概念适用于社会成员分享物质利益的方式(即由人之意志决定的方式——或由人之意志来决定报酬的做法可以产生一种有活力的市场秩序)在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是缺乏基本前提条件的;因此,如果你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那么你再去证明社会正义这种概念无法实施的努力也就肯定是多余之举了。实际上,人们无须证明某种不可能存在的东西是不可能实施的。



我希望阐明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社会正义”这个说法并不是对不太幸运的人所做的一种纯粹善意的表达,尽管大多数人有可能认为它是一种善意的表达;第二,“社会正义”这个说法已经演变成了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它暗示人们应当同意某个特殊利益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尽管它对这个要求给不出任何切实的理由。如果要使政治讨论变得诚实无欺,那么极为必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应当认识到这个术语乃是一个在智识上声名狼籍的术语——亦即负责任的思想家应当羞于使用的那种蛊惑民心的宣传语词或廉价报刊的煽动符号,这是因为一旦人们认识到了这个术语的空洞性,那么再使用它就是一种不诚实。由于我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探寻并揭露“社会正义”的诉求对我们的道德感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又由于我一再发现一些卓越的思想家竟也轻率地使用这个说法,①所以我对这个术语的感受可以说是深恶痛绝,虽说这种感觉有点过分。当然,我渐渐地感到,而且也是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如果说我还能够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务的话,那么最大的服务就是我可以使他们当中的言说者或撰写者因再次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而感到羞愧不堪并无地自容。



①尽管一些思想糊涂的社会哲学研究者谈论“社会正义”对我来说已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但是当我发现像历史学家PeterGeyl(EncountersinHistory,London,1963,p.358)这样卓越的思想家竟也毫不思考地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的时候,我还是感到极为痛心。J。M.Keynes(TheEconomicConsequencesofMr.Churchill,London,1925,CollectedWritings,Vol.Ⅸ,p。223)也曾毫不犹豫地写道,“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理由降低矿工的工资。”



在当下的讨论中,继续使用“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不仅是不诚实的,而且还将始终构成政治讨论混乱的根源,更甚者还会危及人们的道德情感;这一点可见之于下述事实:在不同的时代,总是有一些思想家,其中还包括一些杰出的哲学家,①在正确地认识到正义一术语在它现在所具有的支配性含义即“分配(或酬报)正义”(distributiveorretributivejustice)的含义上讲是毫无意义的以后,却从这种认识中得出结论认为,正义概念本身就是空洞无物的,并在最终否弃了这个构成自由人社会得以运转之基础的基本道德观念。但是,法院所践履的正是正当行为规则这种意义上的正义,而且正义的原初含义也正是这种意义上的正义;再者,如果要使自由人之间的和平共处成为可能,那么就必须使人们的行为受到这种意义上的正义的支配。因此我们可以说,对“社会正义”的诉求确实只是一种试图为那些不仅没有道德正当性而且还与自由社会的基本原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