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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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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constructionofUtilityandWelfareEconomics〃载于M.Sennholz(ed.),OnFreedomandFreeEnterprise(NewYork,1965),p.231。



技艺和运气在决定相对收人的方面确实很重要,但是如果我们在这里用较长的篇幅对它们所具有的这种相对重要性进行探讨,那定会与本书论旨相脱离。显而易见,技艺和运气所具有的这种重要性,在不同的行业、场所和时间之间,尤其是在竞争程度极高的社会与较不富有企业家进取精神的社会之间,也是极为不同的。我在总体上倾向于认为,在任何一个行业内部,个人的能力与勤奋之间所存在的相应关系,要比人们通常所承认的大一些,但是一个特定行业的所有成员的相对地位与其他人相比较,则会更为频繁地受到那些他们无力控制且无从知道的情势的影响(这也可能是那种被称之为“社会”不正义(socialinjustice)的现象而非个人所蒙遭的相应不幸何以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行秩序所具有的一个极为严重的缺陷的一个原因)。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有关价格机制在总体上会使报酬与技艺和努力趋向符合的观点,并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阐释的具有决定性的要点,相反,关键之处乃在于这样一个论点:即使我们知道运气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即使我们不清楚一些人何以总是在猜测方面比其他人更幸运,我以为我们从下述假设出发思考问题仍是与普遍利益相符合的,即一些人在以往评断赢者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很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也效仿这些赢者的做法,因此,激励或促使他们继续进行他们的尝试也是非常值得的。



①参见W.C.Runciman,上引书,p。274:“对社会正义的诉求,乃是代表一个群体的要求;在个人的范畴内,被相对剥夺的人,只能是个人不正义的受害者,如果说他是——种不正义的不平等的受害者的话。”

                 


                    



                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

                  

有论者巧言善辩地说:第一,只有当人们相信不同的个人在总体上得到了他们所应得的东西的时候,他们才会容忍物质地位(materialpositions)方面所存在的重大不平等现象;第二,人们之所以在事实上支持市场秩序,只是因为(而且也只有当)他们认为报酬上的差异大体上对应于品行的差异;第三,对自由社会的维护也因此预设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某种“社会正义”已然且正在得到实现。①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市场秩序事实上并非源出于这样一些信念,而且最早也不是以这种方式得到正当性证明的。在中世纪,市场秩序的早期萌芽不仅处于式微的状态,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因权力机构所强设的种种约束措施而几乎蒙遭摧毁;实际上,人们还徒劳地做了一千年的努力,以求发现实质正义的(Substantivelyjust)价格或工资。当然,人们后来放弃了这方面的努力,晚期的经院学者甚至还认识到了所谓实质正义的价格或工资只是些空洞的口号,于是他们转而告知人们,由市场中各方当事人的正当行为所决定的价格,也就是说在没有欺诈、垄断和暴力的情形下达致的竞争性价格,乃是正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②只是在此以后,市场秩序才得到了发展。正是从晚期经院学者的上述传统中,约翰·洛克及其同时代的论者们开出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而对于这种正义观念来说,一如有论者正确指出的那样,惟有“竞争赖以展开的方式,而不是竞争的结果,”③才可能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①见IrvingKristol,“WhenVirtueLosesallHerLoveliness…SomeReflectionsOnCapitalismand'TheFreeSociety'”,ThePublicInterest,no.21(1970),重印于该作者的OntheDemocraticIdeainAmerica(NewYork,1972),还载于DanielBell与IrvingKristol合编的CapitalismToday(NewYork,1970)。



②参见J.Hö;iffner,WirtschaftsethikundMonopoleim15.und16.Jahrhundert(Jena,1941)以及“DerWettbewerbinderScholastik”,Ordo,V,1953;另请参见MaxWeber,OnLawinEconomyandSociety,ed.MaxRheinstein(Harvard,1954)pp。295以次;关于后者,亦请参见H.M.Robertson,AspectsontheRiseofEconomicIndividualism(Cambridge,1933)以及B.Groethuysen,Originesdel'espritbourgeoisenFrance(Paris,1927)。16世纪末期前,西班牙耶稣会士对正义价格做了最为重要的阐释;关于这——点,尤请参见L.Molina,Deiustitiaetdeiure,vol.2,Decontractibus(Cologne,1594),disp.347,no.3andespeciallydisp.348,no。3;“在这里,正义的价格被定义为whichwillformquandoabsquefraude,monopoliius,atquealiisversutiies,muniterresaliquavendiconsueritpretioinaliquaregione,autloco,ithabendumestpromensuraetregulajudicandipretiumiustumreiilliusinearegione”。有关人无力事先确定正义价格的问题,亦请特别参见JohannesdeSalas,mentariiinSecundumSecundaeD.ThomasdeContractibus(Lyon,1617),Tr.deempt.etVend.Ⅳ,n.6,p.9:“。。。quasexacteprehendere,etpenderareDeiest,nothominum”;andJ。deLugo,DisputationsdeInstitiaetIure(Lyon,1643),vol.Ⅱ,d.26,s.4,n.40“pretiumiustummatematicum,licetsoliDeonotum”。亦请参见L。Molina,上引书,disp.365,no.9“omnesquereipublicaepartesiushabentconscendendiadgradumsupeniorem,sicuiusquesorsidtulerit;nequecuiquamcertusquidamgradusdebitur,quidescendereetconseenderepossit”。当H.M.Robertson(上引书,p.164)写出下面这句话的时候,他实际上并没有夸大其辞:“宣称支撑资本主义精神的宗教是耶稣会而不是加尔文教,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③JohnW.Chapman,“JusticeandFairness”,NomosⅥ,Justice(NewYork,1963),p.153.这种洛克式的观念,甚至还得到了约翰·罗尔斯的维护,至少在罗尔斯的早期论著中是如此;参见“ConstitutionalLibertyandtheConceptofJustice”,NomosⅥ,Justice(NewYork,1963),p.117注释:“如果一个人假定法律和政府都有效地行事,以保持市场具有竞争性,保持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保证财产和财富始终得到广泛的分配,并维持一个合理的社会最低收入标准,那么(只要存在机会平等)由此而导致的分配就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这种状况会在一种正义的制度中得到实现。……一种社会最低收入标准仅仅是一种合理的保障和节俭的形式。”



显见不争的是,尤其是在那些在市场秩序中十分成功的人士当中,后来又逐渐培育出了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个人成功有着更为强硬的道德正当性基础;当然,只是在天主教道德哲学家认可并详尽阐明市场秩序诸基本原则以后很久,这种信念才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中又得到了加尔文派教徒之教义的强大支持。在市场秩序中(或在自由企业的社会里,亦即以极具误导的方式被称之为“资本主义”(capitalism)的那种社会中),个人相信他们的幸福主要取决于自己的努力和自己的决策;这一点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的确,要使一个人富于活力且使其工作富有成效,最具重要意义的便是他本人拥有这样一种信念,即他是否能够达到他为自己所设定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他自己的努力。因此之故,这种信念也常常经由教育和支配性公众意见的传播而得到了鼓励——在我看来,这种信念一般来讲会极有助益于它所盛行于其间的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因为正是通过那些受这种信念指导的人士的努力,该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才得以享受到了诸多重大的物质进步和道德进步。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信念同样会使人们对它的普遍适用性抱持一种过分的信心,而这种过分的自信,对于那些认为他们自己(也许真的)具有同样能力但却蒙遭失败的人来说,则肯定是一个辛辣的讽刺和严苛的刺激。



特别是在美国,诸如塞缨尔·斯迈尔斯(SamuelSmiles)和霍雷肖·阿尔杰(HoratioAlger)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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