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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3-06-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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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不仅不是冗余,而且是科学家思考世界的不可少的工具。不仅“上帝”,就是像“原子”、“生命”、“物质”等语词也不是可以完全明确定义的“严格科学”概念,其中的“形而上学性”是无法剔除的。一般说来,一个总体论的名词总是包含着人类并没有完全理解的东西在内,我们更不能因为人类为概括对自身和世界的领悟而历史形成的名词概念包含着未知的东西而不使用它,而如此总体论的名词概念是不可能不包含形而上学性的,对诸如此类“形而上学性”语词理解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正是人类知识增长的过程。或者可以说,起码在欧洲,现代科学的发展历程就是对上帝概念观念理解的完善过程。
  正像耶稣理解的上帝和他同时代的文士理解的上帝有差别一样,人与人之间、时代与时代之间,对上帝的理解都是有差别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上帝是一个不断演化和发展中的概念,上帝观念的发展过程正是人类心智乃至人类文明的完善过程。
  二、上帝“杀人”还是“道法自然”
  《圣经》记录的是人类(当然只是人类中的一部分)关于上帝观念的早期演化历程。当然《圣经》也可以作历史文本阅读,因为它所记录的许多事件已经被考古挖掘的材料所证明,例如希伯来人从埃及的统治下逃离的经历。但《圣经》记录的历史毕竟不同于中国两司马的信史,具体的细节也不能作教条主义的理解。例如,红海海水出现一个走廊,让希伯来人经过,等到埃及士兵过来时海水合拢,埃及人却被淹死了。这些故事或者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或者是某种比喻的巧合,也可能是希伯来人过海时风平浪静,而埃及士兵过海时忽起风暴,于是《圣经》早期编纂者就“创作”了这样的奇迹。但海底出现走廊的奇迹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物理学定律在几千年前和今天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又如说亚当、挪亚活了九百多岁,亚伯拉罕九十多岁还能使妻子受孕等,这些都是不可信的。这说明人类早期上帝观念的幼稚,以为上帝为了一个民族的生存可以如此偏袒他们,随意改变作为液体水的性质和人的寿数。当然我们不能以今天的标准怪罪他们无知,因为人类的“成熟”正是从早期的幼稚发展而来的。耶和华在当时也只不过是偏僻地域的一个弱小民族的小神,后来经过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从人类的理性精神出发才逐渐地使其上帝的观念完满起来,而现代自然科学则又在扬弃有关上帝的诸多怪力乱神的粗糙观念之后才使之扩展成与宇宙法理同一的境界。
  在上帝观念完满的过程中,上帝永远是人类理解的上帝,人类借助上帝的观念也理解自身和自身的行为原则。上帝是无为的——在创造了天地人之后就放手不管了,还是无所不为的——在每一件人事和物事中上帝始终是否为参与者都依然取决于人类的理解。除自然界的风雨雷电、四季变化等外,社会历史都是人自身的行动,上帝的在场和不在场完全是人类理解的所以然问题。你可以让上帝名义上“负责”,也可以不让上帝“负责”。上帝的名义可以是正义,也可以是貌似的正义而实质是非正义,利用上帝名义对邪恶的惩罚本身也可能因为行为方式的过激或激端而表现为邪恶。因为对上帝理解的歧义,使不同人群对上帝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理解也必然有所不同。例如作为战争的双方都可能祈求上帝或其他神明保佑,但谁是胜利者则似乎与双方理解的上帝或神明并没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主要的还是取决于民心士气、力量对比、用兵的智谋乃至运气等诸多因素。所以有学者统计上帝究竟“杀”死了多少人,以此指责上帝的残暴或信仰上帝的有害实在是对上帝观念的误解。何止是《圣经》记录的杀人数目呢,你可以说上帝“杀”死了所有的人,因为古往今来的所有人都已死和必死,如果你理解的上帝司管人类生死,难道所有的人不都是上帝所“杀”吗?如果他使人长生不死难道不是更好吗?问题是你这样理解上帝时你还得感谢上帝,因为人是上帝所造的——哪怕是达尔文意义的“造”——千百万年的进化。没有生又如何谈得上死呢?
  如果拘泥《圣经》记录的上帝“杀”人数目作为指责上帝残暴的理由,以此逻辑,那么在非耶和华信仰的民族,不信上帝的野蛮人应该是没有任何野蛮杀戮才对,而实际上许多没有开化的野蛮人中有食同类的习惯,这种食人习惯甚至在十九世纪初期美洲的一些岛屿上依然存在。
  而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坑杀赵国四十万降卒又指责谁呢?只能是中华民族崇拜的——天了?这个转换看似肯定却成就了否定。因为“天”的自然意义是超越正义和非正义的,太极图标示的阴阳互补的“自然”是“天”无为而无不为的外化,即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二者对立的统一,因此也是对二者的超越。怨天,依然发生,但不会像约伯那样具体。即使赵国的妇孺们呼唤“老天爷”,“天”也总是无动于衷。因为坑杀四十万降卒的悲剧并不能说明“天”和秦国人站在一起,正像荆轲刺秦、张良博浪沙击始皇车、楚霸王火烧阿房宫之发生并不说明“天”把原六国遗民当作自己庇护的子民一样。善恶因果关系的完成只不过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之“天”的一个“无为而为”,而不是人力强为的历史自然环节。因此,“天”不是一个可以被指责的对象。而中国的“天”道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超越了任何站在具体的民族与国家立场上的善恶价值观,地域的辽阔博大和文明的一脉相沿正与这种天道观念相联系。中国的“天”更具现代意义的是,远离人格神而与自然本身的进化同一(“道法自然”),已经接近现代人对上帝的理解。这是中华民族另一个“早熟”的例子。
  与这种自然主义的世界观相一致的历史观认为,人类的历史是一个从野蛮到逐渐文明的“自然”过程,所以我们似乎不能埋怨祖先作为野蛮人的残忍,正像我们不能埋怨某些食肉动物的残忍一样。但我们时常检讨人类野蛮历史的意义尽管对历史已经无补但却对现实有益,因为我们——地球上惟一知善恶的生物,不能放弃对于野蛮历史的沉思乃至谴责。而检讨与谴责必须明确,人类野蛮历史的最直接责任者只能是历史中的人类本身而不是神,即使“自然”也只不过是我们今天总结历史的一个方便使用的概念,抽象地说“自然”命定了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过程,有上帝观念产生的地方和没有上帝观念的地方都不能逃避这个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战争的意义曾等同于野蛮征服和无节制的杀戮。而在战争中尽力避免对平民的杀戮和伤害是历史晚近时期才逐渐形成的观念(又是一个经常被无意或故意违反的观念)。也就是说即使上帝不在场,《圣经》记录的上帝名义下的罪恶依然要发生,可能换了别的名义。因此,超越形而上学的历史观而以人类法律约定的文本来观照具体的事件,结论必然是——杀人的过程和结果只与杀人者有关而必须由杀人者负责,任何罪恶与上帝和神明肯定无关,尽管杀人者总是借助上帝和神明的名义,但根据“名义”不能判定杀人者是正义还是非正义。何况正义和非正义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而善与恶的历史作用自从黑格尔辩证法肯定恶的历史作用以来一直为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争论不休。当然,即使恶真的有“进步”的历史作用,但以此为借口鼓动新的恶则是更大的罪恶,例如上世纪德国希特勒、日本军国主义者以及东方集权主义和专制极权者的灭绝人性的罪恶则是必须打入地狱底层的万劫不复的“根本恶”(“根本恶”是康德使用的词汇)。《圣经》记录的历史是人的历史而不是神的历史,而人的历史总是和关于神的观念相联系的,所以人的历史中包含着人的关于神的观念的历史。而人性之恶染在神性上是不能使人逃避其历史存在的责任的。按照海德格尔的思路,此在的人在天地人神中居于优先地位,人在四者中是被造者,但同时又是创造者,是人的目光照亮了世界和人类自身的历史,自觉其存在的历史中的人是惟一可以反省自身和世界存在意义的存在者。人作为世界上惟一自觉其历史性存在的存在者使其精神的发展不再完全受纯粹自然法则的支配,人对历史的反思使“根本恶”的发生并一定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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