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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
④
荒多丁少” 。
为了笼络人心、恢复生产、稳定统治,清政府与中国历史上其他王
朝初建之时一样,实行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清朝统治者从1644年(顺
治元年)7月开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减免田赋,或全免,或免
1/2、1/3,或免1年、2年或3年不等。8月,摄政王多尔衮又下令免除
“厉民最甚”的辽饷、剿饷、练饷,规定赋税的征收,以万历初年《赋
役全书》所载为正额,其余各项加增尽行免除。
“轻徭薄赋”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对稳定社会经济起到
了一定作用。但是,清军入关后,与明末农民起义军余部以及南明政权
的大量战争支出,使清政府仍然面临极困难的境地:“钱粮每岁入数一
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各省兵饷一年该银一千三百余万,各项
①
经费不过二百余万,是国家财赋大半尽于用兵” 。清政府极为重视这个
问题,甚至在1647年和1649年曾两次把如何解决减赋和足饷作为殿试
②
的试题 。
为了摆脱困境,清政府在减免租赋的同时,下令招集流亡人口,开
垦荒田。1649年 (顺治六年),清政府下令“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
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
③
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 1657年(顺治十四年),
清政府又将各地垦荒多少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内容,凡督、抚在一年内
垦至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
州、县垦至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
④
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 。清政府的垦荒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 1658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九。
② 福格: 《听雨丛谈》卷三。
③ 卫周允:《痛陈民苦疏》,《皇清奏议》卷一。
④ 《清世祖实录》卷十三。
① 刘余谟: 《敬陈开垦方略疏》,《皇清奏议》卷四。
②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卷四十三。
③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④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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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顺治十五年),河南开垦荒地共九万余顷,每天约增赋银四十万八
⑤
千余两 。其他各省也多有成效。
由于满族统治者实行了“轻徭薄赋”、招徕逃亡、开垦荒地等措施,
社会经济逐渐恢复,人口与耕地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据统计,1651
年 (顺治八年),全国人丁户口1063万余,10年后的1661年 (顺治十
八年)达到1913万余,增长180%。1651年的耕地面积为290万顷,1661
年则增加到526万顷,增长176%。
清军入关后,采取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在稳定局势方面起到了一定
的积极作用,但是,同时制定的一些错误政策,在各地也产生了不良的
效果,遭到各地汉族人民的抵制。
首先是圈地。早在入关前,满族的王公贵族就在关外各地设置大小
不等的各种农庄,驱使农奴或奴隶进行生产。另外,由于清政府不负担
八旗军队的装备,八旗兵遇有出征,要自己置办马匹、器械。因此,清
朝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实行“计丁授田”的政策,分给八旗士兵一定数量
的土地,而八旗士兵的生活和军事装备,都来源于所分土地的生产收入。
入关后,为满足他们的剥削需要,清政府于1645年1月(顺治元年十二
月)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
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
①
兵丁人等。”这是清政府入关后的第一次大规模圈地。第二次圈地是在
1645年11月,这次圈地的范围被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1647
年2月(顺治四年正月)又在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
42府州县内,进行第三次大规模圈地。在圈地过程中,清朝统治者为占
夺靠近京城的土地,不但圈占无主荒地,还以“圈拨”、“兑换”、“拨
补”的名义,强占大量有主土地。顺治四年以后,大规模的圈占土地活
动基本结束,但零星的圈占活动又持续了20多年,共圈占土地16。35万
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的1/30。
其次,强迫汉人“投充”和严申“逃人法”。在圈占土地的基础上,
清皇室、王公和八旗官员建立了大量庄田。这些庄田一方面要靠从关外
迁来的庄丁(农奴)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补充庄田上的劳动人力,
清王朝还强迫当地汉人“投入满洲家为奴”,称为“投充”。汉人投充
之后,身份降为奴仆,他们不但要遭受残酷的经济剥削,还没有人身自
由,甚至随时可能被主人卖掉。为了摆脱这种非人的处境,被迫“投充”
的汉人纷纷逃亡。这直接影响了满族王公贵族的经济利益,也危及到满
洲八旗的武力。因此,清朝政府制定了严禁奴仆逃亡的“逃人法”。逃
人法除对逃亡的奴仆加以惩罚以外,还规定要严厉惩治“窝主”。逃人
被捉到后,不仅受鞭责,而且还会被在面上、臂上刺字,然后归还原主;
窝藏逃人的人,往往被处死,家产被没收,还会连累邻居。但是,用暴
力维护落后的生产方式,是难以持久的,“逃人法”公布以后,奴仆的
逃亡现象不但没有得到禁止,反而与日俱增,“逃人”成为严重的社会
现象。
再次是“剃发令”。清朝统治者入关后,于1645年 (顺治二年)8
⑤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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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令,强调人民从衣冠装束到精神观念,承认清朝对全国的统治,要
求汉人必须在10天之内改换明朝衣冠,按照满人的辫发风俗,剃发梳辫,
凡是不剃的、迟疑的、上书表示异议的,一律“杀无赦”。在州县的命
令上,更写上“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等语。与此同时,清政府还
派兵丁巡行街头,武装强迫剃头,稍有反抗,就砍头。
本来,清军入关后的暴行以及诸如圈地、强迫汉人“投充”、“逃
人法”等一系列民族高压政策的实施,早已激起各地人民的无比愤怒,
剃发令更是火上浇油,严重地伤害了汉族人民的民族感情。广大人民对
清政府的严重不满情绪,集中地在剃发问题上表现出来。这时,一些反
抗清朝的汉族官绅、知识分子利用群众情绪,以“头可断,发不可剃”
为号召,展开抗清斗争。
(2)北方人民的抗清斗争
清军入关后,在河北和北京地区圈占大量土地、掠人为奴仆,激起
当地人民的反抗。特别是京东地区,由于这一带“地被圈占,所余无多”,
起义首先在京东三河县爆发,接着,霸州、沧州、南皮等地也都爆发了
规模不同的起义斗争。甚至连京西也出现了起义军,致使京师用煤“两
①
月不至” 。
山东各地人民的起义早在明末就已发展起来。清军入关后,起义军
由反明转为抗清,声势愈来愈大。活动在兖、沂一带的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