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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因为未来发展极度不确定,故消费倾向大受影响,这种反常状态,亦应归入本类。
(五)财政政策之改变如果个人之储蓄动机,确受其对未来收益所作预期之影响,则影响个人之储蓄者,除利率以外,还有政府之财政政策。所得税(尤其是歧视“不劳而获”之所得者)、资本利润税、遗产税等等,都和利率一样,与储蓄有关。而且在一般人心目中,财政政策之可能变动范围,至少要比利率大。如果政府故意用财政政策,作为平均所得分配之工具,则财政政策对消费倾向之影响自然更大。②设政府从平常赋税中,用偿债基金(sinkingfund)法偿付国债,则其对于总消费倾向之影响亦必须顾及。盖政府之偿债基金,乃集体储蓄之一种;故在一特定情况中,大量的偿债基全必定减少消费倾向。因为这个理由,故设政府从借债政策改为提出偿债基金政策(或从后者改前者),则影响所及,将使有效需求剧烈缩减(或显着增加)。
(六)个人对其未来所得之多寡,忽改变其预期为完备起见,我们必须提及这个因素。不过这个因素对于个人之消费倾向,固然许有重大影响,但从社会全体而论,大概是互相抵消。而且一般而论,这个因素太不确定,故不会有多大影响。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一特定情况之下,设我们取消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之改变,则消费倾向大概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函数。资本价值之不虞之变,利率与财政政策之重大更动,固然皆可改变消费倾向,但除此以外,其他可以影响消费倾向的客观因素,虽然不可忽视,但在通常情形下,大概不至于有多大重要性。
设一般经济情况不变,则消费开支(以工资单位计算)主要是决定于产量与就业量,因为这个理由,故可以用一个笼统的“消费倾向”函数,总括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固然可以改变(这点不能忘记),但在通常情形之下,总需求函数中之消费部分,确以总所得(以工资单位计算)为其主要变数。
Ⅲ消费倾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函数,故一般而论,总消费量主要是决定于总所得量(二者皆以工资单位计算),消费倾向本身之改变可以看作是次要② 同上书,第125 页。
的;如果承认这点,然则此函数之正常形状为何?
无论从先验的人性看,或从经验中之具体事实看,有一个基本心理法则,我们可以确信不疑。一般而论,当所得增加时,人们将增加其消费,但消费之增加,不若其所得增加之甚。这就是说,设以CW 代表消费量,YW 代表所得(二者皆以工资单位计算),则△CW 与△YW 同号,但小于△YW,换句话说,dCdYWW是正数,但小于一。
设我们所研究者为短时期,例如就业量之循环性变动,则因在短期以内,人类习惯以别于比较永久的心理倾向尚没有充分时间,与客观环境之改变互相适应,故以上所述法则尤其适用。个人往往先维持其习惯的生活标准,然后再以其实际所得与为维持该标准所需费用之差,储蓄起来。即使消费开支随所得之改变而调整,但在短时期以内,调整程度不会臻于完美,故所得增时,储蓄亦增,所得减时,储蓄亦减;储蓄之增减程度,初大后小。
除了所得水准之短期变动以外,还有一点也很明显:一般而论,所得之绝对量愈大,则所得与消费间之罅隙(gap)亦愈大。盖满足个人及其家属之目前基本需要,乃第一要着,等到生活已达到相当舒适程度,行有余力,才积聚资本。故一般而论,设真实所得增加,则储蓄在所得中所占之成数(proportion)增加。但不论储蓄所占成数是否增大,任何现代社会大概都适用下述基本心理法则:当一社会之真实所得增加时,其消费量不会以同一绝对量增加,故储蓄之绝对量增大除非同时在其他因素方面,有异常重大之变发生。我们以后可以知道,①经济制度之所以能够稳定,主要是因为有此基本法则之存在。换句话说,当就业量亦即总所得增加时,毋须把所有就业增量,都用来满足消费增量。
反之,当所得因就业量之减低而减低,而且减低之程度甚大时,则不仅若干个人或若干机关, 可以用其在境况较佳时所积聚下来的后备金(financialreserves)作消费之用,使其消费超过所得,即政府亦能如此;因为政府也可以有意无意造成超支(budgetarydeficit),或用举债筹款救济失业。故当就业量降至一低水准时,或由于个人之习惯性行为,或由于政府采取行动,总消费量之减低,不若真实所得之减低之甚。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新的均衡位置,在相当温和的变动范围以内,即可达到。否则就业与所得之降低,一经发动,便将继续降低到极端程度。
这个简单原则又可达到以前结论:除非消费倾向改变,否则就业量只能随投资之增加而增加。盖当就业量增加时,消费者对消费之增加,将小于总供给价格之增加,故除非投资增加,补足这个罐隙,否则增加就业量将无利可图。
Ⅳ有一件事实,我们切不可低估其重要性,即:就业量固然是预期消费与预期投资之函数,但设其他情形不变,消费量却是净所得之函数,亦即净投资之函数(因为净所得等于消费加净投资)。换句话说,设在计算净所得时,① 参阅下第十四章。
准备基金(financial provision)提得愈多,则一特定投资量对于消费之有利影响愈小,亦即对于就业量之有利影响愈小。
设此全部准备基金(或补充成本),事实上确在目前用之于维持现有资本设备,则此点不致被人忽略。但设所提基金超过当前实际维持费,则此种行为对于就业量之影响,往往未为人充分了解。盖此超过部分,既不直接引起当前投资,又未能用之于当前消费,故此超数必须由新投资抵补;但新投资之需求,与当前旧设备之耗损,几乎毫无关系,而准备基金乃为后者而设,结果是:新投资之可以用于产生当前所得者为之减少,故设欲维持一特定就业量,则新投资之需求必须加强。以上所论,亦适用于使用者成本中之耗损,只要该耗损在实际上并未弥补。
设有一屋,在未拆毁或放弃以前,继续可用。房主于每年租金中,提出一笔款项作为折旧基金,但既不用之于修缮房屋上,又不视之为净所得作消费之用;则此种基金,不论是属于U 或V,在此房屋之整个寿命中,总是对于就业不利;但在此房屋需要重建时,则前愆尽赎。
在静态经济体系中,这些都不值得提。因为在静态经济体系之内,每年旧屋之折旧,恰等于该年新屋之建置费;旧屋寿终之速度,恰与新屋添建之速度相等。但在非静态经济体系中,尤其是在对长寿资产之投资狂热刚过之后这段时期内,这些因素可以非常严重,盖在此种情形之下,雇主对其现有资本设备,将提出一笔较大的折旧基金,而此种设备,虽随时间之消逝而有所损失,但以其全部基金用之于修理补充之日,则尚未到临,故有一极大部分之新投资为此基金所吸收,于是所得只能甚低,以与总净投资相适应,而不能提高。故在旧设备需要重置(提出折旧基金之目的即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折旧基金这一项,便将消费能力从消费者手中夺去;换句话说,折旧基金减少当前有效需求,只有在旧设备真正需要重置之年,方才增加有效需求。除此以外, 如果再加上所谓“ 财政稳健政策”
(financialprudence),即提出之折旧基金远超过该设备之实际折旧率,则累积影响可以非常严重。
以美国为例。在1929 时,由于过去五年中资本之急剧扩张,故偿债基金及折旧基金皆甚大,而设备则并不需要重置,于是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