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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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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昨日之所得。故罗伯森氏所用方法,虽然和我不同,但是我们二人,都想区别所得与有效需求二者,①在因果分析上,这是异常重要的区别。
  Ⅳ现在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名词强迫储蓄(forced saving),以及与之相连的许多更空泛的观念。从这些观念中,可以发现什么明确意义吗?我在《货币论》中,曾经提及这个名词之初期用法,并且认为这些用法,和我当时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别,有点接近。现在我不再敢确言,二者之接近性,有没有象我当时设想那末大。无论如何,“强迫储蓄”以及近人(例如哈那克教授或罗宾斯教授)所用类似名词,和我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并没有一定关系,这一点我觉得很确定。虽然这些学人没有明白说明其所用名词之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知道,他们所谓“强迫储蓄”,是由于货币数量或银行信用之改变,所直接产生的一种现象,而且即以此种改变之大小,来衡量强迫储蓄之多寡。
  (a)当产量及就业量改变时,会引起所得(以工资单位衡量)改变;(b)当工资单位改变时,会引起债务者与债权者之间所得之重分配,又会引起总所得(以货币衡量)改变;(a)(b)二者都会改变储蓄量。货币数量之改变,既可以影响利率,从而改变所得之数量与分配(以后将加说明),故货币数量之改变,可以间接引起储蓄量之改变。不过此种储蓄量之改变,并不较之由于其他环境之改变所引起者,更有“强迫”性。故除非我们用某种情形下之储蓄量作为标准,否则我们没有方法,区别强迫储蓄与非强迫储蓄。
  而且(我们以后会知道)当货币数量增减某数时,总储蓄量将增减若干,实异常不定,还系乎许多其他因素。
  故在没有规定一标准储蓄量以前,“强迫储蓄”没有意义。设我们以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为标准(这似乎是合理的标准),则可下定义如下:
  “如果实际储蓄量,大于长期均衡中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则谓之有强迫储蓄。”这个定义有意义,不过依照这个标准,则强迫的储蓄过度,将是非常稀少,非常不稳固的现象,强迫的储蓄不足,倒是常态。
  哈耶克教授在“强迫储蓄说之发展”①一文中,指出这是这个名词之本义。
  “强迫储蓄”或“强迫节俭”
  (forcedfrugality),原来是边沁(J。Bentham)之概念。边沁明白说明,他先假定“各人都已就业,而且所就之业,对于社会最有利”。然后设想:如果在这种状态之下,货币数量相对相对于可以出售的商品数量而言增加,则将发生什么后果。①边沁指出,在这种情形之下,真实所得不会增加,故过渡时期中之额外投资,将引起强迫节俭,“因而牺牲生活程度(nationalfort),违反正义(nationaljustice)”。十九世纪学者,凡讨论此问题者,心目中都有同样观念,虽然不一定明白说出。不过要把这① 郝特雷先生指出,皮古教授所谓供给价格,实即边际劳力成本,见《经济》1934 年5 月号,第145 页。
  郝特雷认为这点对于皮古教授之论证颇为不利。
  ① 我在该书中,认为雇主对利润之当前预期,乃决定于当前之实得利润。
  ① 参阅罗伯森:《储蓄和贮钱》(Saving and Hoarding),载《经济学杂志》,1993 年9 月号,第399 页;以及罗伯森、郝特雷及我三人之间之讨论,载《经济学杂志》。1933 年12 月号,第658 页。
  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则有若干困难。当然,设就业量增加,而资本设备不增加。则由于报酬递减律。已就业者之真实所得,会因之减少;但是要想把这种损失,与就业增加时可能有的投资增加,联系起来,恐怕不会有多大结果。无论如何,我还不知道近代学人之对“强迫储蓄”发生兴趣者,曾想把这个概念,推广之于就业渐增时情况。一般而论,他们似乎忽略了一点:要把边沁氏之强迫节俭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情况,须有若干说明或若干修正。
  Ⅴ储蓄与投资之意义甚为直截了当,但相信储蓄可以与投资不相等者仍大有人在,这个道理我想可以用光学上的错视来解释:存款者与其银行之关系,实在是一种两面的(tWo sided)交易,而却误认为是一种一面的交易。一般人以为存款者与其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一手法,一变以后,储蓄即消失于银行体系之中,不再用之于投资;或者以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没有储蓄与之相应。不过,如果一个人要储蓄,则他必须取得一件资产,不论是现金、债权或资本;一个人要取得一件他以前没有的资产,则亦不出二途:或者社会上新产了一件资产,价值和他的储蓄相等;或者有人把他原有的、价值相等的一件资产脱手。在第一种情形下,有储蓄即有新投资与之相应;在第二种情形下,有人储蓄,有人负储蓄,二者价值相等。第二人之所以损失其财富,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所得,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蒙受了资本帐上的损失。因为现在问题,并不在他资产之原有价值是否受了损失,而是在他依当前价值,出售其资产以后,并不以之转购其他财富,而却用之干消费;这就是说,他的当前消费超过了当前所得。而且,设银行体系把一资产脱手,则一定有人把现金脱手。故第一人与他人之储蓄总量,必定等于本期新投资。
  说银行制度可以创造信用,产生投资,而没有真正的储蓄与投资相应,这种说法,只看到了银行信用增加时,所生后果之一部分,而未见及全部。
  设银行体系并不减少其现有信用量,而创造额外信用,授与一雇主,该雇主则以之增加其本期投资;又设如无此额外信用,即无此额外投资;设属如此,则所得一定增加,在正常情形之下,所得之增量常超过投资之增量。
  而且,除非在充分就业情形之下,否则真实所得与货币所得皆同时增加。公众可以“自由选择”,如何把所得之增量分配于储蓄与消费;雇主实现其意旨一一即举债以增加投资之速度,亦不能大于公众决定增加其储蓄之速度,除非该雇主之投资,仅系替代其他雇主之投资者,故此增彼减,总投资并未增加。而且,如此产生之储蓄。其真实性与他种储蓄毫无二致。设银行体系增加其信用,则货币数量必增,但除非一人自愿持有货币,而不持有其他形式之财富,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其持有此新增货币。但就业量、所得及价格不能不变,互相适应,故在新情况之下,自然有人愿意持有此新增货币。
  我们承认,如果某方面投资之增加,事先未曾逆料,则在总储蓄与总投资方面,也许会有不规则现象发生;而若事先已充分料及,便无此类现象。
  我们也承认,当银行信用增加时,可以引起三种趋势:(a)产量增加,(b)边际生产物之价值以工资单位计算增加(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此乃产量增加时必有之现象),以及(c)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增加(此常与就业情况之改善相伴俱来)。这三种趋势,可以影响社会各集团间真实所得之分配。
  不过这种种趋势,都是产量增加这件事实本身之特征,设产量之增 加,并非由于银行信用之增加,而由于别种原动力,则以上三种趋势仍然存在。
  要避免这种种趋势,只有不让就业状况改善。以上所述,有许多是以后讨论中得到的结论,此处提前应用了。
  旧说认为储蓄常常引起投资,新说认为可以有储蓄而无投资,或有投资而无“真正的”(genuine)储蓄,二说相比,旧说虽然不完全,容易引起误解,但比之新说,在形式上尚较为健全。旧说之误,在于由此推论,如果个人储蓄,则总投资亦必作同量增加。个人储蓄可以增加其一己之财富,这是不错的;但由此推论,以为亦可增加社会全体之财富,则忽视了一个可能性:
  即一人之储蓄行为,可以影响他人之储蓄,因之影响他人之财富。
  储蓄与投资恒等,而个人似乎又有“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储蓄,不论他自己或别人是否投资,投资于什么。这二者之所以能调和,主要是因为储蓄与消费相同,也是一件双面的事情。他一己之储蓄量,虽然对于他本人之所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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