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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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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的。
  ① 例如,设以总供给函数写作ZW=Φ(N),或写作Z=W·Φ(N),其中W为工资单位,W·ZW=Z,则因在总供给曲线之每一点上,边际产物之收益皆等于边际原素成本,故有要用此设备时,直接成本及毛利是重要概念;但当他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时,则补充成本在其心目中之地位,恰如直接成本。故设在规定总净所得之定义时,把补充成本与使用者成本同时减去,使总净所得等于Σ(A…U…V),则总净所得这个概念,不仅与习俗用法最相符,而且与消费量之多寡有关。
  设资本设备之价值,因有未曾逆料的市场变化,或有异乎寻常的折旧耗损,或有天灾人祸之破坏,以致蒙受损失,则这种价值改变,既非自愿的,又未一般说来事前料及。这一项实际损失,我们称之为不虞之失(windfall loss),列入资本帐,而不列入(净)所得帐。
  净所得之所以有因果重要性,乃是因为V 之大小,在决定当前消费量时,颇有心理影响净所得即通常所谓可用所得(avail…able ine),乃普通人决定其当前消费之多寡时之准绳。当然,在决定消费多少时,净所得并不是唯一因素;资本帐上有多少不虞之得或不虞之失,也很有关系。不过补充成本与不虞之失,有这么一个差别:补充成本改变时,其影响消费,恰如毛利之改变,因为与雇主之消费量有关的,乃是当前产量之售价,减去直接成本及补充成本之和这一个差数;反之,不虞之得失,虽然也影响雇主之消费决定,但程度不同,设不虞之失与补充成本之数量相同,则前者之影响小。
  现在我们再回到补充成本与不虞之失之划分问题,换句话说,何种不可避免的损失,应当记在所得帐上;何种则应作为不虞之失,记在资本帐上。
  这个分界线,一部分只是惯例的(convention…al)或心理的,随通用的估计补充成本之标准而异。估计补充成本,并无一定原则可循,故其大小,亦视所选会计方法而定。当资本设备刚生产出来时,其预期补充成本,乃一具体价值量,但以后重行估计时,则该设备在剩余寿命中之补充成本,可以因为预期状态已有改变,而与原估计者不同。根据原来预期,则有一串未来的U+V,根据修正后的预期,则又有一串新的未来的u+V,这二串之差,折成现价,即为资本之不虞之得或失。在商业会计上有一非常普遍采用的原则,且经英国内地税务机关赞同者,即在取得一资本设备时,便对该设备之补充成本与使用者成本之和,定一数目,不管以后预期有无改变,皆维持此数于不变。设为如此,则任何一时期之补充成本,即为此数与实际使用者成本之差。这个方法有一个好处,即在该设备之整个寿命中,不虞之得或失为零。
  但在某种情形下,每经过一特定会计期间(例如一年),便根据当前市价及当前预期,重行估定补充成本,亦未可厚非。事实上,两种方法都有人采用。
  资本设备在刚购置时,原来所预期的补充成本,可以称之为基本补充成本;以后根据当前市价以及当前预期重行估定者,可以称之为当前补充成本。
  补充成本之定义问题,只能到此为止,无法更为精确。补充成本者,乃一典型的雇主,在以宣布股息(设雇主为一公司)或决定其当前消费量(设为一私人)为目的,而计算其净所得时,应该从所得中减去之项目也。因为我们不能把资本帐上之不虞之得或失,完全抹杀,故设一项目有可疑处,则应将该项目列入资本帐;只有很明显属于补充成本着,才算在补充成本之内。
  设资本帐所记太多,则亦可酌量情形,加重资本帐对于当前消费量之影响,而设法矫正之。
  读者会看到,此处净所得之定义,与马歇尔之所得定义非常接近。马歇尔援用所得税司(Ine Tax missioners)所用惯例,大致说来,凡该司根据历来经验认为所得者,马歇尔亦认为所得;因为该司在此方面所作决定,可说是对于通常所谓净所得是什么这一个问题,经过最审慎最广泛的调查以后,所下的判断。我之所谓净所得,又相当于皮古教授最近所谓国民所得之货币价值。Σ虽然如此,净所得这个概念,因为根据一个模棱两可的标准,各家对此标准之解释又不一,所以到底不刻划分明。例如,哈耶克(Hayek)教授曾经说过,一个资本品所有主,也许设法维持其投资所得于不变,故如有任何理由,使其投资所得有降低趋势,彼必先提出一笔款项,抵消这种趋势,所余所得,他才觉得可以自由用之于消费。示我怀疑有没有这种人存在;不过如果以此作为计算净所得时之一种可能的心理标准,在理论上亦无可非难。哈那克教授由此推论,认为储蓄及投资二概念也因之而含混。如果他指的是净储蓄及净投资,那末他是对的。但与就业量有关的,是储蓄与投资,这两个概念没有这种毛病,而且(象下节所述)可以有客观的定义。
  净所得只与消费决定有关,且与影响消费之其他因素,亦不易划分界线;与当前生产决策有关者,乃所得本身。因之忽视所得这一个概念(以往一直如此),而把所有着重点都放在净所得这个概念上,实在是一种错误。
  以上对所得及净所得所下定义,竭力设法与通常用法相符。我得提醒读者,拙着《货币论》中之所谓所得,意义很特殊。其所以特殊之原因,乃因为当我对总所得中雇主所得这一部分下定义时,既未取雇主当前生产活动之实得利润(不论是毛利或净利),又未取他们在决定从事当前生产活动时之预期利润,而取了一种可谓正常或均衡利润。现在回想起来,假使生产规模可以改变,则所谓正常或均衡利润之意义,亦未充分规定。依照《货币论》
  中所下定义,储蓄超过投资之数,便是正常利润超过实际利润之数。我恐怕我把名词如此用法,已经引起许多混乱,因为有许多结论(尤其是关于储蓄与投资之差额者),只有把我所用名词依我的特殊意义来解释才是对的;但流俗不察,往往引用我的结论,以为我所用名词之意义就是常人熟悉的意义。
  因为这个理由,又因为我现在已经不必借助于我以前所用名词,来正确表达我的思想,所以我决定从此弃而不用。对于那已经引起的许多混乱,我觉得非常抱歉。
  Ⅱ 储蓄与投资在名词用法非常分歧之中,有一点倒是大家同意的。据我所知,大家都同意,所谓储蓄是所得减去消费开支。因之,设对于储蓄之意义尚有疑虑处,其故不出二途,即或对于所得或对于消费之意义,尚有疑虑。所得一词,我们在上面已经下过定义。一期之消费支出,一定等于该期害与消费者之货品价值。于是问题是:何为消费购买者(consumer…purchaser)?任何划分消费购买者与投资购买者(investor…purchaser)之界线,只要合理,都一样可用,但一经选定,便须始终遵守。我们是否应当把购买汽车作为消费购买,Σ △AW-Σ△UW=△ZW=△Φ(N)示 ,Φ′(N)=1 ;以上是假定原素成本与工资成本之间,有一不变比例,又假定每厂之总供给函数(厂数亦假定不变),不受其他工业所雇人数之影响,故上述公式中之各项,适用于每一雇主,以之相加起来,则适用于全体雇主。这就是说,设工资不变,其他原素成本又与总工资支出成常比,则总供给函数为一直线,其坡即为货币工资。
  把购买住宅作为投资购买,这类问题常常有人讨论,我也没有多少可补充。
  这个问题之答案,当然须看我们用何种界线来划分雇主与消费者。故设我们已经规定A1 为一雇主从另一雇主手中所购货物之价值,则我们已经暗中把这问题解决了。因此,消费支出可以毫不含混地规定为Σ(A-A1),其中ΣA为一期中之总售价,ΣA1 为该时期中雇主与雇主之间互相卖买之总值。以后为方便起见,我们将省去Σ号,以A 代表所有总售价,A1 代表雇主与雇主之间互相卖买之总值。U 代表全体雇主之总使用者成本。
  所得与消费之意义既经规定,储蓄又为所得与消费之差,故储蓄之意义亦随之而定。因所得等于A-U,消费等于A-A1,故储蓄等于A1-U。同样,净储蓄为净所得与消费之差,故等于A1-U-V。
  由所得之定义,又可得本期(或当前)投资(current in vestment)之定义。所谓本期投资,一定等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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