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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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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
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
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
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
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
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
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
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
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
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
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
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
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
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
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
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
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
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
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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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
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
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
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
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
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
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
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
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
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
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
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
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
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
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
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
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
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
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
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
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
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
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计数
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
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
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
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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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
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
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
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
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
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
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