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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执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整
理、立卷、并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会计
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
案部门保管。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
便。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毁损、散失和失密。会计档案应为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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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提供利用的方便,原则上不得借给外单位,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
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
25年五种。在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都作
了具体规定,如规定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财凭证和汇总凭证保管15年,其中
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
管2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管等。会计档案保管满期,需要销毁时,由本
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应该经企业
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
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
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派员监销。监
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领导。
□会计制度的执行和检查
制定会计制度后,要认真地贯彻执行。各单位都应加强法制观念,严格
遵守各项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向本单位人员宣传解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制度。在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还要检查、监督制
度的执行情况。要重点检查会计人员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
报帐,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
帐;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以发挥会计应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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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由会计人员组成的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
门。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都必须根据国
家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会计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对
于能否顺利地开展会计工作有着重要影响。一个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如果
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率的会计机构,就不可能有条不紊地完成会计工作
的各项任务,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的领导也就在管理工作方面失去了一个
得力的助手和参谋。
在我国,多年以来,由于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都是以资金管理为主的经
济管理工作,习惯于把会计部门称为财会部门,把会计工作称为财会工作。
其实“财务”与“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务侧重于对资金运动的组织
和调节,会计则侧重于对资金运动的核算和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两
个方面的工作往往互相重叠,不能截然划分开,所以在一般单位,通常把两
者合为一体,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统一办理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
设置会计机构,应根据“精兵简政”的原则。机构设置庞大重迭、人浮
于事,往往容易出现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滋长官僚主义的作风,也会浪费
人才、物力和财力;机构不健全,不能满足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
完成工作任务和加强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
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都应当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单独设置财务会
计机构,可以使会计工作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
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规模较小、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不单独
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但必须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独立办理会计工作,并需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基层企业一般都设置财务会计处、科、组,在厂长或经理的领导下,负
责办理整个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规模较大的企业,要建立总会计师经济
责任制。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企
业的总会计师,在厂长 (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协助厂
长(经理)组织领导企业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各
个环节,讲求经济效果。
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直接领导企业的会计机构,参与对生产经营等
经济合同、计划决策的审查、执行;考核经营成果;组织制定财务计划,落
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及提出改进意见;组织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经济
活动分析制度;监督本单位执行党和国家和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
遵守财经纪律。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是:参加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等有关会
议;签署企业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会计报表;会签署企业生产、技措、
基建计划、合同,对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国家财经政策、纪律的事项,有权制
止,并报告厂长、上级及财政部门。
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工地、仓库及门市部等内部单位,也应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核算人员。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的各车间,还应
当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负责车间的财会工作,并指导和帮助各班组进行经济
核算。企业内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人员,在业务上都受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
财务会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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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由于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不同,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
也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集中核算
和非集中核算、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几种组织形式。
1。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
会计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独立核算单位,它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
资金,在银行单独开户,独立经营、计算盈亏,具有完整的帐簿系统,定期
编制报表。独立核算单位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如果
会计业务不多,也可只设专职会计人员。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报帐单位。它是由
上级拨给一定的备用金和物资,平时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整理,以及备用
金帐和实物帐的登记,定期将收入、支出向上级报销,由上级汇总,它本身
不独立计算盈亏,也不编制报表。如商业企业所属的分销店就属于非独立核
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但需配备专职会计人
员,负责处理日常的会计事务。
2。集中核算与非集中核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记帐工作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集中核算和非集
中核算两种。
集中核算就是将企业的主要会计工作都集中在企业会计机构内进行。企
业内部的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进行单独核算,只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
行原始记录,办理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定期将这些
资料报送企业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实行集中核算,可
以减少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