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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类福社的目标,以及一种有关人类本性的心理结构,
认为他的动机仅仅导源于快乐或痛苦对各个有机体的冲击。
而且奥斯丁发展的实证主义对这种心理趋向倚界最殷,特别
是在他观念中,“制裁”无疑是对个人施加痛苦的一种威胁,
因此诱发了个人的“服从”,在他来看,这是所有法律的基本
前提。
这种相当粗浅而又无关宏旨的心理分析,遭到凯尔森不
假辞色的反驳。同时凯尔森力图将法律问题与法律规范可能
被用来解决的社会问题或社会关系加以区分。因为凯尔森甚
至比奥斯丁更坚决地主张,法律科学只和各种规则的形式有
关,它所存在的范围与人类实际问题毫不相涉。他并不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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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这些问题的存在,只是认为它们应该与法律分开,而且是社
会学家的事,与法学家无关。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在 18 世纪与 19 世纪,个人主义的思想以一种与众不同
的经济形态出现。随着工业革命的刺激与资本家企业的勃兴,
个人主义已经不再是一种哲学或心理学上的教条,它发展成
一项政治与经济上的口号:自由放任。在那个时代的大部分时
间中,而且一直延续到这个世纪,法律应该尽可能不干预个
人行动—特别是经济行动—自由的观念,成为许多法律与社
会思想的基础。而且这些思想经常转变成行动,其中最著称
的就是契约自由的原则。亨利·梅因爵士(1822…1888 年,英
国法学家)一直倡言,社会是因为由“身份”演化为“契约”
而获得进步,个人按照意志缔结契约的自由是一个开放进步
社会的象征。因此法律政策应该维护这种自由,铲除限制个
人“自由选择义务(特别在经济方面)以便承担”的任何企图。
于是,对服膺这种思想的人来说,法律不应限制工人在工厂
或矿坑中工作的时间或条件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劳工有接
受或拒绝这些条件的自由,而且这种谈判自由是一个进步社
会的重要因素。
可是,不论自由放任的影响力有多大,一旦面临另一种
哲学思想—坚信社会福利的价值,并认为必须以立法方面的
干预来创造获致这些福利的必要条件时,却难以匹敌。这个
转变,说来矛盾,大部分的动力竟然得自功利主义的信徒,
他们最初虽然主张个人主义,可是由于强调增进人类全体幸
福的结果,产生了一种利于改善社会整体实质幸福的哲学。
这种思想,尽管在逻辑上有许多瑕疵,却为渴求进步的维多
利亚时代,提供了极有吸引力的目标,同时似乎也为大规模
的社会福利立法创造了直接的理由。因为随着19世纪的演进,
任凭经济市场上的各种势力自由运作会造成人间许多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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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与不幸的结果,已经是非常明显的事情。因此,即使阐
扬那项学说的人不断强调: “就长远来看干扰有关供需原则的
自然法,结果必然弊多于利”,似乎只是“自由放任”优点的
一项拙劣解释,而且,正如凯恩斯(1883…1943 年,英国经济
学家)曾经反驳的: “就长远来看,我们都已经死了。”
当这些社会与经济上的广泛变动由西方逐渐蔓延到整个
世界的时候,理论家们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他们的全部影
响只有在20 世纪才能充分体验。确实,我们可以大胆地说,
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时代,哲学思想和意识形态能够对人
类事务发生更大的冲击。
独立实体的社会
对纯粹个人主义与理性主义社会观不满的思想,在卢梭
的著述中已露端倪,他试图用“共同意志”的观念来解释社
会,把社会视为一个与组成分子个人意志有别的独立实体。
较迟一点的伯克(1729…1797 年,英国政治家及作家)强调社会
组织的传统和历史渊源,驳斥以商业投机中的合伙组织来说
明“国家”的论调。不过,一直到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才在
哲学上找到基础,说明社会是一个形而上的实体,不仅与组
成它的个人有别,而且超乎个人。黑格尔的理论具有高度神
秘主义的性质,这一点或许可以说明它何以会有影响力。黑
格尔把他的学说和“人类历史发展遵循着先验形态”的历史
定命论结合。他像柏拉图一样,是个理想主义者,认为“观
念”远比感官世界更为真实,因此对他来说,支配人类历史
的观念就是“理性”。理性的观念,会由人类历史中逐渐展露
出来,民族国家便是最高的表征,它代表着理性的实践。而
且这种国家是一种事实而非单纯法学上的拟制。它确实比构
成它的所有公民还要真实。因此这些公民完全隶属于国家较
高的目标之下,因为只有这样,人类的潜能才能充分地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理论颇具亚里士多德学派的风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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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黑格尔表示公平,我们必须说明的是,黑格尔认为自己
是自由的信徒,他的学说目的在于指出,人类怎样朝向一种
较高形式的政治与文化自由发展,这种自由只有缔造代表文
明极致的民族国家才能达到。不过黑格尔一直认为,这样的
国家是人类文化与自由的最高表现,不必作任何进一步的计
划去促成一个最后由法律统治的国际社会,他认为国家之间
的冲突是人类进步与自由的重要特征。
黑格尔虽然自称是个自由论者,可是从民主的标准来看,
他的自由顶多不过是“顺从国家”的自由,实在令人难以服
膺。在这种立论之下,国家与个人间不可能发生任何真正的
冲突,因为国家永远是对的。黑格尔像任何实证主义者一样,
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不过这不是替“法律与道德各有自主领
域”的说法预留地位,而是要把全部道德并人国家的法律之
中。对他来说(如同对早期的霍布斯)国家的法律本身就是道德
的准绳,因为它是理性概念最高发展的具体表现。没有一种
道德,特别是个人的道德,能在国家以及国家法律所崇尚的
集体道德架构外单独存在。
这样的论调,显然为许多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提供了有利
的基础。不论是纳粹或法西斯主义都援用这个观念,认为国
家是一个单独的实体,代表人类可以获致的最高“真实”,因
此个人和他的良知与道德完全属于其下。不过这些意识形态,
增添了一些新的特征,是黑格尔的思想所没有的。黑格尔的
哲学尽管神秘,基本上他还是一个崇尚理性的人,相信自己
有组织的理性主义可以获得较18世纪启蒙时代虚伪的理性主
义更深刻的真理。而纳粹主义和法西斯思想却挟着 19 世纪末
叶勃兴的非理性主义与一切反对理性的势力进入我们这个动
乱的时代。尼采所创的超人哲学,崇尚血统与种族而鄙夷智
慧的思想,受到瓦格纳(1813…1883 年,德国作曲家,崇尚日
耳曼主义)、张伯伦(1855…1927 年,英国哲学家,提倡日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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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主义,1916 年归化德国)以及其他许多人的宣扬,早已经超过
“国家法律是最高道德”的主张,而形成另外一种观念:法律
本身不仅仅是法律规则,而且是国家或种族意志的直觉表现,
这些意志由受到启示的领导者奇妙地体会然后负责传达,他
们的直觉代表着真理、法律与道德的极致。由这里可以看出,
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哲学怎样被导人一种具有早期受神感召领
袖们英雄气质的非理性思想。同样,很容易理解的是,何以
在这样的政权下,法律不是一种固定适用的规范,而至多被
看成代表领袖—或假领袖权威以实施统治的人—直觉的一套
规则,所有的法律或法规都要受制于一项最高的因素,譬如,
日耳曼民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