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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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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保证。一个心胸狭隘而严峻的司法人员也许不会和他生
存社会中的价值观念妥协,特别是在过渡阶段,当社会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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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济的变迁,正逐渐改变一个比较传统的社会时。09 也许有人会
说,在某种限度内,社会罗致的司法人员和法官必定是它认
为足以称职的,而且社会压力终将在这些领域内发生效用,
如同在其他领域中一样,虽然在有些社会里,法律方面墨守
成规的思想对于兴革的抗拒可能比其他方面强烈。这一部分
也是教育上的问题,不单纯是狭义的法律教育—虽然它并不
是不重要—同时更指这个国家的一般教育能否成功地宣扬一
套价值体系,为博洽而灵活的舆论提供背景与动力。
      这种方法—使法规富于弹性—并不急于替法律提供一套
可以运用的价值,而是使法官能有余裕在既存的法律范围内
斟酌特定社会中所奉行的主要价值。即使这种方法并非经常
被人承认或接受,可是一种积极而实际的态度,总会有立足
的空间。在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对法官、司法人员以及立
法机构本身而言,他们制作判断、解释法律或草拟新法时,
应该根据何种价值,必须给予比较明确的指示。每一个法律
体系,至少在暗中,都蕴藏某种价值系统,透过法律表现出
来。·在一个像(英国)习惯法这样的法系中,代表英国社会中
固有价值的种种原则并不是包含在一部特定的法典里面,而
是由宪法的原则、习惯、法院的判决以及一些机构所呈现的
悠久历史传统中,精炼出来的点滴汇聚而成,这些东西,被
人认为在某种程度内,象征英国式生活的精神或价值。在这
项传统的熏染教育之下,我们可以假设负责推展法律以及执
行法律的人都能把握种种借不同形式呈现出来的社会精神。
而法律体系的内在价值就是靠着这个办法得以维系并且伸
展。如果不幸情形不是这样,那么各种舆论机构可能而且经
常被用来向民众说明,在法律的结构内究竟发生了什么危险,
威胁到哪些价值。
      这个办法,对一个长久具有稳定政府,人口大致属于同
一种族因此对形成社会精神的基本价值看法相当一致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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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家,颇为合适。可是对于各方面差异较多,或新近成立的国
家,他们可能需要某些比英国目前所沿用、那些偶然累积的
法律与传统更为明确的法规。美国自从在 1776 年制定了成文
宪法和随后列为宪法附件的《权利法案》以后,已经树立了
一个典范,在近代历史上被人反复仿效,那就是以实际立法
将某些价值判断或原则纳人宪法之中。这些原则,由 18 世纪
的历史来看,正代表着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在自然法思想日
渐惹人非议的今天,则代表着重要的人权。这种方法的价值
不只是公然表明法律体系背面的若干假设,同时也使它们成
为高于一切并有约束力量的法律规范,能以法律程序强制实
施。因此,在美国,下游法律倘若侵犯了宪法中这些基本规
定便会无效。不过,在某些现代成文宪法中,对于人权或自
然权利虽然有广泛的陈述,却没有赋予它们特定的法律效力,
或授权法院使它们生效。这类宪法就人权所作的宣言,无非
是教条和口号,很自然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制定的许
多新宪法,譬如印度和联邦德国,便采用了美国式强制性的
 “权利法案”。
      既然法律体系中的许多基本价值已经纳人了宪法,有人
或许会认为进一步根据自然法的思想方式或其他可接受的伦
理基础去探索它所蕴含的价值已无必要。因为法院已经具备
权力去适用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我们不妨说,它们代表着与
自然法立场一致的主张,或是取代了任何单靠一般推理获致
的结论。大体而言,的确如此,因为法院可以从此认为他们
的工作仅仅是使宪法中的原则发挥效用,而不是根据自然法
去推演,以就宪法的基本价值从事理论或个别的追求。不过,
这件工作实际上可不像看起来那样简单,不只是因为自然法
的观念即使在今天仍然相当盛行,同时也因为一般价值原则
的确实意义与内涵,譬如言论自由,往往聚讼多端,可能包
含许多不同的看法。而且,由于这种基本权利只能以非常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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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括的词句载于宪法之中,不是受空泛的明示规定限制,就是
被暖昧的默示规定束缚,即使在法官之间,它也有许多空隙
存在,使彼此冲突的解释得以容身。
      成文宪法如果包含一项权利法案,以概括的用语表明它
所实践价值系统的若干主要假设,对于我们前面所讨论形式
与具体正义间的差距,可能有若干弥合作用,在其次一章关
于法律与自由的讨论中,我们将会发现,对这个问题而言,
上面所说的解决方法,只是一个开端而不是结束。10
    【注释】
   01。  J。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
   02。  C。Perelman;The  l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Argument(1963)。
   03。  C  。Perelman,The  Idea  of  Justice   and  the  Prohlem  of  Arguement(1963)。
   04。  国会通过的“个别法案”,大部分是规定管理某一特定机构、团体或某一类特定机
        构的一般原则。
   05。  这一点在讨论凯尔森有关法律的规范结构时,会再度提到。
   06。  Leviathan,Chapter  2。
   07。  Institutes;Part Ⅰ;138。
   08。  假设这样的安排为法律所容许。有些法律保障家属在继承中享有“合法的部分”;
        在英国,为了子女、尚存配偶或其他特定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决定由死者的遗产中
        为他们保留合理的生活资财。
   09。  见十一章。
   010。 L。Scarman,English  Law:The   New  Dimension(1974),pp。10 一21。

第七章 法律与自由
      法律是指导或限制人类行动的一种工具,因此如果说自
由的观念能够包容在法律之中,似乎是很矛盾的事。要发掘
这项类似矛盾陈述的真谛,就不能只把人类看作无拘无束自
然状态下的个别生物,而是要把他当做一个社会动物,与他
所存在的社会中其他分子共营一种交互影响的复杂生活。卢
梭著名的心灵呼唤:  “人类生而自由;但他在任何地方都受拘
束”,可能就是误认那些未开化的人无不生活在原始的自由与
淳朴之中,但实际上—卢梭自己承认—人类永远是社会的一
部分,从未具备这样的自由或独立,他享有自由的程度以及
他身被社会束缚的多寡,和他隶属的社会中各种制度有关。
同时我们必须记住,束缚未必是对自由的一种侵犯,法律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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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然限制我们攻击他人的身体,可是,如果任何攻击不分青红
皂白都被允许,那么没有一个人类社会可以维持,因为丧失
了最低限度的安全,人类对未来的一切计划都会落空。因此
这种举世一致的限制,在保障各种自由方面扮演了倘若不是
极重要也是不可缺少的角色。
      在过去大部分的时代,当“不平等”而非“平等”被视
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律时,自由在法律里面,不过是象征一
个人在法律所及的范围内,可以安然从事上苍为他安排的行
业,同时享受—如果有—法律或习俗赋予他的特权。的确,
在一个承认奴隶或农奴的社会,奴隶或农奴可能无法由法律
或习俗获得任何保障,可是人类社会蹈常袭故的心理却使某
些措施即使只是类似法律一样地被人接受,也极可能变成具
有强制性,就好像封建制度下或罗马法中的奴隶一样。不过
在现代,自由已经和社会上人人平等的概念密切结合,从而
在价值系统中攫取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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