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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或是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在这种例子中,经常有人
认为,唯有自然法可以解决这种合法产生的难题。但是,在
研究这类重要的案例之前,必须先把实证主义的观点向读者
说明。
【注释】
01。 J。Needhom;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vol。2(1956);Chapter。
02。 Marcus Aurelius,Meditations,Book IV。 4。
03。 The City of Gad,BookⅣ,Chapte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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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04。 Boraham’s Case(1610),8 Rep 。114,118。
05。 The Social Contract,Book I,Chapter 7。
06。 像史宾格勒《西方之没落》(Decline of the West)一类作品广泛流传的情形,是这
种趋向典型的说明。
07。 见第五章。
08。 Bonsor v;Musician’s Union(1956);A。C。104。
09。 Re Meyer(1971)2 W。L。R。40。外国无效的判决,倘若与自然的正义抵触,同样也不
被承认。Leper v。Leper(1 963)2 All。R。49。
第五章 法律实证主义
物理法则与规范法则
虽然很早以前,已经有现代术语称为实证主义思想的痕
迹—譬如苦行主义的劲敌,享乐学派的观点—但是向这方面
发展的真正动力只能上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对世俗人文科学研
究的重视。经验主义结合了观察,作为确定科学规则的方法,
结果获致了日兴月盛的辉煌成就,并使它的影响扩张到人类
致力开拓的每一片文化领域。于是一个强而有力的运动就在
英国展开,而且至今犹未衰歇;它把哲学上的臆测建立在一个
更坚实而合乎经验的基础上,可与纯粹科学领域中已经获致
相当成就的种种方法互相媲美。这个运动,受到笛卡尔所创
怀疑论的启发,并在洛克和他们后继者那里获得有力的刺激,
其中最重要的是休漠。
这个运动的成果之一,是产生具有特殊意味的道德与法
律哲学。自然世界的规律—过去被认为是支配一切物体的法
则,包括生物或非生物,人类与非人类,完全受物理上因果
律的控制—和规范性的法则,包括法律的、道德的或其他种
种替人类行为订定轨辙的标准,从此有了明显的区分。
直到 18 世纪,处理有关这个世界各种命题的各物理法则
—这种物理法则唯有根据经验证据表明它们不合实用才可辩
驳一一与规定人类行为标准的规范性原则之间,一直没有明
显的界限。如同我们在前一章中所说,自然法的神学背景,
把物理与道德规律一并归于上帝的旨意,结果使这项界限泪
灭不彰;因为倘若任何一种可被认为出自神意,它们之间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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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上便无所差异。
“实然”与“应然”
休漠指出人类钻研的知识领域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的领
域,只关心事情的真相是怎么样,它的命题不是真的便是假
的,其他的则属于“应然”的范围,也就是说,事情应该怎
么样。休漠认为,我们绝不能因为某件事情的实际情形是怎
样,便率尔推定事情应该那样,道德行为的规范是很好的例
证。假如我们稍为考虑这个一直使用死刑的世界就可以明白。
这是一个事实,但它的存在,并不能强迫我们相信应该允许
死刑,或阻止我们怀疑这种措施的道德性。在现代术语中,
提到“应然”的命题时—不陈述事实,只规定什么“应该”
做—经常称为“规范的”(normative),而它们的实际命题,则
以“规范”(norms)名之,意指行为的标准,这些便于使用的
术语,将为本书所采纳。
休漠的说法主要在划分事实与道德义务。不过,很明显
的一点是,虽然,人类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如同我们已经解
释过,有重大的区别存在,但是人类的法律也有“规范性”
的特质,因为它是在制定行为的规范而不是陈述事实。譬如,
法律中规定杀人应该禁止,并得处以死刑,它并不是在说明
受法律节制者的实际行为,其实人们可能在继续从事法律上
所谓“杀人”的活动,它也不是在预言国家将采取的行动,
因为许多的“杀人”可能是在豁免权的保护下实行。法律所
做的,不过是为平民或官吏设定行为的准绳,并且(通常)表明
这些条文如果遭人违反会在法律上引起什么样的制裁。因此
这种法律并没有陈述任何事实,也不因为被人违反、或未被
遵从而被否定(物理上原则就是这样)。可是,法律与道德规范
在另一方面却迥然不同,它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持续服从,因
为倘若没有这种特性,它就根本不能被称作法律。相反的,
一种道德规范,即使从未或很少被人遵守,依然可以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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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举例来说: “当爱我们的邻居如同爱我们自己”,就是其中
之一。而且这种区分,并不仅仅适用于我们所称“高层次道
德”包含的规则,因为在考虑社会上一般的道德规范时,它
们的地位依旧相似。例如某一社会大可以完全承认有关性道
德的规定,即使这些规定遭人违反的情形远比受人遵从的情
形为多。因此,很明显地,法律触发了一些十分特殊的问题,
就是在什么状况下,我们能认定某一单独的法律仍有拘束力,
尽管,例如,随着时光的推移,它已经全然不被人们理睬,
同时,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把整个法律制度称为无效,
因为它已经被革命所取代,或是那个地区实际上处于没有法
律或者没有政府的状态。
“实然”与“应然”的区别,本身含有自然法思想的严
肃意义,因为它似乎放弃了“自然法特殊规则的真实性,可
以证明”的观念,即使这些规则是举世共守的。于是自然法
不再被看作一种“层次较高的法律或正义,它的真实性不言
可喻,或是可用理性来证明”;而仅仅被当作道德规范的一种
假名。这种道德规范的正当性,据休漠说,必须要在人类生
活的目标中去追寻,它们不是由人类的理性决定,而是根据
人类的欲望,或是休漠所创的“好恶”。驳斥自然法的休漠,
对于人类“好恶”导致的道德规范,有过许多说明。但是我
们是否能发现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是非依旧是个问题。倘若这
种标准可以寻获,那么它将不失为自然法的一种代替物,虽
然我们已经看过,这两者之间仍有极大的差别。康德在该世
纪的末叶意图解答休漠引起的问题,因此承认“实然”与“应
然”两个范畴,但是主张后者应该包括道德的永恒的规范,
也就是他所谓的“定言命令”。这种理论牵强的地方不仅在于
它无法被证明—或者,至少是还没有被证明—同时它也无法
替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供试验。
不过,18 世纪,还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观念,那就是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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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这种原则特别是因为边沁的阐扬与推广,在 19 世纪
变得很有影响力。也就是因为边沁功利思想布下的种子。日
后法律实证主义才能获得丰收。
功利主义者
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是认为人类的行为受到快乐与痛苦
两种情绪的支配。只有增加快乐,减少痛苦,人类的幸福才
能扩张。因此功利的真正意义,不外乎人类幸福的增加,而
幸福的多寡,是以特定行动过程中产生的快乐与痛苦的总和
计算。为这个缘故功利主义采行了许多定律,它认为每一个
人的“幸福”价值与任何其他人的幸福相等,因此衡量功利
的标准,是指能为最大多数人谋福利的事情。边沁的原则,
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基准,竭力使人类幸福扩
充到极限。虽然边沁轻蔑地驳斥自然法—对他来说自然权利
不仅毫无根据,简直是“明目张胆的瞎说”—却不折不扣是
一个充满启蒙时代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