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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问题时,解决之道必须本于法律的原则作为思考,这就
有赖于法律哲学以为推断,何况人类是理性的动物,真正控
制人类的是无形的思想。所以法律哲学的训练就是要帮助研
究法律的人,认识隐藏在他们所用工具背后的思想,学习如
何使用周延的态度来观察法律问题,避免在作结论时流于偏
执。
《法律的理念》一书,就是剖释法律思想的,告诉人们
如何来运用填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达到至美至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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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境。本书是英国当代法理学权威罗伊德勋爵的著作,内容涵
盖广泛,文字极为优美,是一本有关法律人门的读物。已故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梁望立先生指定为法理学的
辅助教材。张君茂柏,中英文造诣皆深,于治学之余,以其
深人浅出,文字隽永灵活之笔移译为中文,使人读之,了无
枯燥艰涩之感,非仅增进一己之法律意念,且有助于一般社
会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法律精神的培养,信必有所贡献,爱于
付梓之前,略志数语,以为之介。
王绍靖
序于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
第一章 法律有必要吗?
也许这是令人费解的事,在我们开始探讨法律的理念以
前,首先提出法律是否真正必要的间题。事实上,这个问题
至关重要,我们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它假定为当然如此。因
为它起源于一种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虑,不仅怀疑法律对
一个公平社会的缔造并非必要,因此或许可以避免;同时也怀
疑法律本身是否确为一种罪恶,因而构成人类实现他社会天
性的障碍。这种看法,对一个秩序井然的民主社会—不论它
有任何瑕疵或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点荒诞,可是我们应
该记住在许多纲纪不振的社会里,法律的施行可能以不受欢
迎的外貌出现。而且在一系列西方杰出哲学家中,对“法律
本来就是,或应该是良好社会中人类不可或缺的东西”这点,
很少给予嘉评;反而在某些方面,将他们的力量,用来排斥法
律。敌视法律的心理,在东西方许多伟大宗教信仰中,也扮
演过重要角色,同时还是基督教义形成时期的一项关键因素。
每一个时代一一包括我们所处的—都曾产生过对“权威”感
觉不安的个人与团体,用各种行动或示威来对抗法律与秩序,
毫无疑问,他们经常是受到一种暖昧观念的支使,认为他们
的抗议,将神秘地引导人类迈向比较美好、比较快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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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但这种昙花一现的事例,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无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透过社会骚乱的外表,试着解释“对法律不满”
的意识基础,以便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理和文化上相去甚
远的文明里,经人反复提倡的这个观念,一一全然否定法律,
或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况下必需的
罪恶。
本书稍后将把注意力集中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扮演的
角色;它在强化社会控制力量方面的功能;以及它和“公正社
会”概念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不必预先揭示这类讨论,但应
将思想专注于其原因,一方面,全然否定对于法律的需要,
或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是一种罪恶,唯有人类不愿或不能构
建公正社会时,才可视为权宜之计而予以容忍的思路过程。
人性
当我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
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于世界的态度,以及
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当然也有
“意识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
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若干现代作者
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 human condition)所持的看法,
以及人类必须实践的目标而受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不
是人类所必需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桩单纯物理上的事
实而已,譬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一而是在从事一项
评价。我们实际上所说的是: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这般,因而
他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
要件”。这个陈述,本身隐含着对人类目标,何者益于人类,
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条件等种种假设。
因为人类长久以来强烈地为这类问题所困扰,无怪乎各
个时代、各个社会的思想。家都被卷入有关人类天性中的伦理
品质或潜在趋向等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而这些争论,确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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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今天的许多人当做不仅永无休止而且毫无意义,不过真相是
否如此?我们所采的立场,将构成一项大前提,引导我们研究
法律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之内为人所必需,并因这个缘故,
使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将人类视为罪恶化身或是充其量善
恶交错不断冲突个体的人,发现罪恶不断地压倒良知。显然,
人类本性中根植有黑暗与危险的力量,需要严厉节制,否则
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全盘毁坏,那时人类的处境不会比禽兽
更好。就此而言,法律是必须加诸恶性的一种限制,以避免
没有政府、没有法律的可怕景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人把人
类的本性看成天生良善而从外在环境中为目前人类的罪恶寻
求根源,他们由人类的社会环境里找出若干基本缺陷,当作
使人致恶的祸根。而这不良环境最显著的特征当然是掌握统
治大权的政府以及供他们发挥政治力量的法律制度,那么法
律被看作人类苦难的根源而成众人非难的焦点,实在不足为
怪。
在社会改革的时代,譬如过去一百多年来的西方,这类
责难似乎应将矛头指向对既存法律的修订,而非使它完全根
除,但在另一方面,必须记住的是,许多社会中合法政体带
来的罪恶,对有宗教信仰或哲学情操的人来说,是无可避免
的,用新的政权取代一个依法施行强制力的政府,只会相对
地引起一连串苦难与压迫。因此惟一的办法是彻彻底底地谴
责那些法律上的约束。
法律与罪恶的力量
把法律看作节制人类罪恶情绪的工具以维持社会和谐的
人,采用了两个极端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有人主张人性
本恶,不靠刑法约束,任何社会进步都无法达成。另一方面,
有人认为自然创造人类,起初秉性善良,只因罪恶、腐败或
其他内在的弱点,譬如贪婪,使人类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
曲,以致需要靠法律严厉的惩罚加以控制。赞同这种对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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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失败作乐观评估的人,喜欢回顾泰初生民混沌无知的黄金年
代,人类不需任何外在的法律制度或压力来限制他们的动机,
就能生活在单纯、愉快与秩序之中,因为这些动机无不以促
进人类共同的福社为目的,毫不自私。这种纯朴原始的景象
被塞尼卡到卢梭以来,甚至于今天的许多作家所称颂,它和
我们对人类遥远过去的美丽憧憬,经常成为归真返璞运动的
鹊的,回到人类未经败坏的原始本性,替未来更美满的社会
开启远景,在那里,法律的强制管束,将由未经污损的自然
动机所取代。
关于这两种对人类本质与天性的看法都可以广泛地援引
例证。但其中只有少数必须一提,举一个例子,在公元前 3
世纪的中国,我们发现,有一个所谓“法家”的重要学派,
他们认为人性最初是邪恶的,而人所以经常能循规蹈矩,是
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礼教和刑罚。“严刑峻法,较任
何圣哲宝训,更能一匡天下”是他们治国的准则之一 01 。大
约在同一时候,印度《圣典》(Shastra)的作者,断言人类生来
便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