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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种观点,自然无疑是一个理想的标准,用来衡量一切“非自
然”或纯粹的“传统”。后一种看法,比较具体而重要,它根
据对实际人类的研究,而不是臆测或直觉认定他可以变为理
想。可是,即使这第二种观念,也隐含有规范要素,因为在
考察人类实际行为的时候,无可避免地要援用一些标准来决
定什么对人是自然,什么是不自然。为了这个缘故,各式各
样的原则都会被采用,譬如健康、精神与生理上的快悦,或
站在社会层面来说,诸如社会和谐与幸福。可是所有这些观
念,都牵涉到各种价值,因此它们本身具有规范的性质。
如果从自然法的内涵观察,那么在把这种法律当作“纯
粹由推理、启示、直觉等一类过程所形成的理想标准”,和主
要由人类行为着眼的实际态度之间,仍然有许多差别存在。
因为后者倾向于把所有人类社会中共同的标准与规范当作证
据来决定什么是管理社会中个人的自然法则。因此,倘若这
种自然法确实存在,那么对人类的比较研究,或许可以略窥
它的内容。而前一种观念,却(像柏拉图)经常倾向一种理想的
自然法思想,认为理性的直觉或者可以瞥见它的些许鳞爪,
可是它却从未在世间实现过,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我们将会发现,此后有关自然法的思想,就在自然是事
实抑或理想这两种不同的观念之间徘徊,并经常由这两种看
法中汲取力量。事实上,我们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发
现这两种态度融合的迹象,由于他把自然的正义建立在人类
共同的规范上,因此是实际的同时又把那些最能促使人类实
现社会动物理想的种种当做自然因此也是理想的。
苦行哲学
自然法随后的历史和亚里士多德之后勃兴的苦行哲学渊
源极深。虽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的正义”是全人类一致
的,可是他与柏拉图观念中“理想的正义”却和希腊狭小的
城邦有关。由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距离“人类有共同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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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宇宙法不分轩轻的规范着他们”甚远,因此他认为奴隶是一
种自然的制度,因为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理想中的正义,
至多只可以施于自由的希腊人,而不可以用在奴隶和野蛮人
身上。可是随着亚历山大大帝的征讨,古希腊世界中各自独
立的城邦逐渐崩溃,一种比较不具排他性的观点开始在希腊
哲学中萌芽。两种主要的学说勃兴了,享乐主义与苦行主义。
前者和趋于功利的实证主义有许多雷同的地方,我们将在下
一章中讨论。在另一方面,苦行主义强调人类本质的共同性
与天下一家的思想。这项学说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重视理性,
认为它是人性中的主要品质。
02 很自然的,在后期的苦行主义
中,两种法律的学说就出现了—那就是,治理人类城市的法
律,“城邦法”(the polis)和治理世界性城市的法律“世界城
邦法”(the cosmopolis)—后者被视为一种纯粹理性的法规,
因此在道德上高于规范特定国家的地方性或传统性法律。换
句话说,对苦行主义者而言,世间有一种宇宙自然法存在,
它可以用理性来确定,同时是决定人为立法中正义的试金石。
不过,苦行主义者并没有因此认为,当这两种法律发生冲突
的时候,必须迎合前者而排斥后者。
后期的苦行主义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而传播到整个地中
海世界,它的哲学理论逐渐与一种十分重要的罗马法律观念
结合—虽然它们并不相同—这就是万民法(jus entium},一种
在罗马境内同时施于罗马人与外国人的法律。这种认为有一
共同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全人类的观念,至少在广阔的罗马疆
域内,为苦行主义者至今仍然十分抽象的“宇宙自然法”提
供了一些具体形状。不过罗马法的学者很少甚至从不直接援
用自然法,只是在罗马法律论文集和西塞罗这般词藻优美的
作家著述中,提到这种思想,使这种古老的自然法学说能够
流播后世。
基督教信仰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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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辽阔疆土与承平世代,不仅使大众
化的苦行主义自然法思想与万民法得以发扬,同时也使新而
普通的基督教信仰。为之四播。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的基督教
神学,以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为基础,同时掺合有中世纪经院
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成为以后西方法律哲学中极为重要的一
部分。
基督教的法律观念中有一个很大的难题,必须经历一段
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后才能解决。我们已经看到过,犹太人所
谓的法律,是上帝意旨在世间的表彰。它当然是极端美善。
可是早期的基督教徒却被灌输一种鄙弃世俗事务的思想,以
冀望世界的毁灭与最后上帝天国的来临。因此人类必须服从
世间的统治者,直到他们被上帝的救令推翻,尘俗的法律导
源于人在堕落之后产生的罪恶。由此可见,早期的基督教徒
虽然承袭了苦行主义者不分珍域四海一家的思想,但对世间
存有普遍的理性法律却不感兴趣。基督教义对柏拉图主义的
冲击,在公元4 世纪圣奥古斯丁的巨著《上帝之城》(The Ci
ty of God) 中剖析得很清楚,他把柏拉图用“理想正义”创造
出来的王国比拟成基督教正义大行于世时的上帝之邦。
同时基督教的学者们也承认,即使是世间不完美的国家,
同样需要上帝所颁的正义。“没有正义”,奥古斯丁亲口说:“除
了是一帮土匪外,还成什么国家?”03 这种正义确实是“神律”
的一部分,只要我们在尘俗间的生命仍在继续,它就是治理
人类的规则。因此虽然它在形式上,比〔上帝之城〕中所施
行最终的正义为低,依然是各种事物中上帝意旨的一部分。
任何人类的制度,好比法律、财产和奴隶制度,因为罪的缘
故,都不完美,但仍然是尘世间事物必要秩序的一部分。因
此自然法与“神律”相当,部分根源于奇妙的神诏,部分可
以由理性来确定,但是由于人类现存性质中因罪而形成的缺
陷,使得他所需要的自然法缺乏许多“理想。正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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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同时因为自然法与基督教神学互相融会的结果,使它的权威
性较早期苦行主义的自然法增加了许多。理由是现在的自然
法乃由教会的领袖、教宗来解释,他就好像上帝在世间的代
理,拥有权力去解说上帝的法律,这种法律对任何人,不论
统治者或受治人,都有拘束力。于是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新
的思想逐渐流行,它认为人类的法律附属于自然法,因此在
与自然法冲突的时候就不能存在。而且目前秉承教会神职制度
与教宗权力所设立的机构,不仅解释法律,使众人周知什么
行为被允许,什么行为被禁止,同时也要才国君与帝王(他们
只是维持宗教秩序的一种尘俗力量)承认并执和它的裁判。教
会更可以施予它本身的制裁,特别是开除教籍的严厉处分。
阿奎那和经院哲学
中古时期末叶,教会哲学中的一项重要因素,是亚里士
多德著作的重新发现(虽然是由阿拉伯方面发现,内容相当含
混),与将这些发现融人基督教神学的努力。从而产生了经院
哲学,它的最伟大阐释者就是阿奎那。阿奎那因为受到亚里
士多德主张“人在政治社会中寻求自然发展”的影响,否定
早期认为“法律一与政府肇源于罪,因此必定不完美”的观
念,并在只能依据神诏而获知的“天律”和完全合乎理性,
而且可以根据人类智能去理解、说明的自然法之间作一区分。
因此经院学派的哲学在倚重逻辑与理智演绎所得的真理方
面,可说十分唯理,可是它的前提却不是依据合理的原因选
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