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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网罗论坛]寒寒-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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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上被视为一种法律,那么必须要有权威性的解释才行。
于是,在信仰与宗教狂热竞相将它们的意志加诸徒众,并攻
汗(或是施以惩罚,如果它们办得到)那些根据神召或偏好而宁
将法律作其他解释者的时候,便产生了可供个人解释的无限
空间。此外,对已经认可的法律解释每放弃一次,上帝的意
志,就无异被否认了一次,很明显,对系争观点的任何不同
意见,都是一种严重的冒读,这在纯粹人为法律的争执中,
绝不致于发生。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结果,不是严格的正统
思想大获全胜—像日内瓦的喀尔文—并把它的道德教条延伸
到社会生活的每一层面,就是造成一种无政府状态,每一个
人都按照自己所获的道德启示来解释法律。后面这种情形在
宗教改革的早期,经常于德国境内出现,当时像再洗礼教派(A
nabaptists)那种狂热团体的领袖们,受到宗教的鼓舞,奋力想
把他们那种情绪激昂的信仰施于整个社会。
      希伯来人对道德法的观念,因为诉诸个人灵感和神灵的
启示,无可避免地加深了信仰中非理性与神秘主义的因素,
上帝的行事非常奇妙,不是人类所能完全了解,可是即令如
此,人类依然应该衷心喜悦地遵从他的旨意。“他要杀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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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仍信赖他。”这种态度,并不事先假设有一种可为人类理性了
解的道德秩序,而以宇宙不可思议为由乞灵于宗教,“即使看
来荒谬,依然信而不疑”很容易成为这种“非理性”的座右
铭。
      在这一方面,相信宇宙有合理的秩序,由一种通过理性
的研究得以确定,并了解法律所规范的希腊式思想,便成为
上述道德神秘主义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当然不论是古希腊
的宗教信仰或哲学都含有强烈神秘而不合理的因素,奥菲斯
教派(译注:奥菲斯为希腊神话中太阳神阿波罗之子,专司音
乐,以他为鼻祖的一种信仰,称为奥菲斯教派)的仪式和毕达
哥拉斯(译注:希腊哲学家与数学家,大约死于公元前 497  年)
学说的奥秘都是例证。而且,天数在宇宙与人类事务中扮演
着奇妙的角色,它以难以理解的形式决定人类的命运,甚至
诸神也无法将它改变。但是与古希腊思想中这类因素相反的
是,一种对理性主义有强烈亲和作用的信念也在同时产生,
认为不仅世间的物理秩序和道德秩序是以合理的原则作基
础,而且人类的理性也是宇宙间合理自然现象的一部分,因
此足可了解这种原则。现代人会对科学的法律寄予信仰,大
部分要归功于这种观念。它同时使人相信有一种哲学可以阐
释世界物质结构的终极原则,并且说明规范人类行为的道德
秩序,以及人类相互之间的甚至对整个宇宙的关系。这种对
道德领域中人类理性的信仰,产生了合理道德法的观念,由
于人类的理性迫使他们将合理的决定当作道德或真理,因而
使道德法具有不可违抗的特性,同时因为宇宙本身条理井然,
理智将责求人类接受通过理性考验的法则。
      古希腊的哲学家们明白,不同社会中实际施行的人为立
法彼此差异很大,它们中有许多不是违背理性,就是不能在
理性的基础上充分辩明。根据希伯来人的方式,即不能证明
人的法律与上帝的律法必然合拍,因此希腊人并不宣称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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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立法的产生与效力直接受层次较高的理性法律所控制或影
响。在其次一章中,我们会对自然法概念在希腊人理论思维
中的发展作较多的说明。这里只需指出:  “希腊思想的趋向是
承认人类的法律,不论是否以神或准神为起源,在人类社会
中都有自主的地位。”它并不把自己的效力建立在属灵的起源
上,虽然属灵的起源,可以赋予它一种神圣的属性。同时人
类的法律,尽管是自主的,依然可能接受道德的考验,这种
考验的终极方法是把法律和宇宙间与生俱来、浑然一体的标
准理性互相比较。
遵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希伯来人和古希腊人对于法律的看法,有一项重要的共
同特征,就是以不同的方式强调“面对人为立法和道德法在
赋予人类义务方面的冲突”。根据希伯来人的观念,人为法律
的内容与神律相背时(举例来说,允许乱伦),无论如何都完全
无效,因为人世间的任何刑罚或制裁都不能膺越上帝的法律,
而上帝的正义在统治者、受治者和造物者的最后审判时终将
大彰(虽然可能用一种令人费解的方式),这一点不容置疑。
      较不单纯的是古希腊人的观点,因为他们显然有一种强
烈的感觉,认为人有遵守国家法律的道德义务,即使他相信
那种法律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而且这项观念,不像希伯来
人先知式的信仰,不会因为“相信法律与道德必须合致”,或
因为“感到人为的法律,即使与理性不合,依然有效”,而告
削弱。柏拉图《克瑞多》(Crito)一书中有一段脍炙人口的对话,
对这一点是很好的说明,当时苏格拉底对他的朋友解释,虽
然他所受的判决可能并不公正,何以他依然遵守国家的决定,
并把逃避刑罚的企图视为错误:
            苏格拉底:……一个人应该履行他的约定,或是可以推
      读?
            克瑞多:应该履行约定。
            苏格拉底:那么你想,倘若我未获国家的同意便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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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我是否会伤害我最不应该伤害的人?我是否应该遵守我的约
      定?
            克瑞多:我不能回答你的问题,苏格拉底,我不明了你
      的问题。
            苏格拉底:你这样去想它,假设在我预备逃亡的时候,
      法律和政府来到我的面前,并且问我:          “告诉我,苏格拉底,
      你心里想做什么?你的出走,充其量除了破坏整个城市,和我
      们的法律以外,还有什么作用?假如法律所作的决定没有任何
      拘束力,被个人视若等闲,或认为它一文不值,你想一个国
      家还能存在吗?还能不被推翻吗?”对这类问题,我们应当如
      何答复,克瑞多?为了维护使判决显得崇高的法律,有不少宏
      论可供发表,特别是那些演说家。我们能不能回答:  “可是这
      国家使我含冤负屈;它把我的案子判错了!”我们该这样答说
      吗?
            克瑞多:我们当然可以这样,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好吧!倘若法律反问: “难道那不是我们的约定?
      你将遵守国家宣布的任何裁判? ……由于你是我们带到这个
      世界,并由我们教导,你怎能否认你是我们的孩子和奴仆,
      就像你的祖先们一样?这若是真的,你还会认为你具有和我们
      相等的权利? ……你认为你可以向国家和法律施以报复?假如
      我们要毁灭你,因为我们认为那是对的,你是否就会尽一切
      可能来毁灭我们,毁灭法律,以及你的国家,作为回报?并且
      认为,像你这样一位重视品德的人,这样做是对的?或许你太
      聪明,因此不曾察觉你的国家比你的父亲、母亲乃至于列祖
      列宗更有价值、更庄严、更神圣、更高贵……;接纳它并服从
      它是你的本分……不是依照它的吩咐行事,便是说服它原惊
      你不克应命; 当它要你忍受鞭答和徒刑的时候,就默默地遵
      行?……那就是你的义务,……不论在战争,或是追求正义的
      过程里,或任何地方,你都必须遵守你的城邦、你的国家所
      要求你做的,否则你必须使它们相信,它们的命令是错误的。
      可是使用暴力时杭父母是违背神律的,使用暴力时杭国家更
      是如此。”克瑞多,我们该怎么回答?我们应不应该说法律主
      张的是对的?
            克瑞多:我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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