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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专案-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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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连军,四十来岁,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所主任张建中曾为成克杰辩护。李纪周受贿案前期,张建中曾主动要求为其代理,因顾虑到成克杰被判死刑的阴影,李纪周没用张建中。

审判长:“提被告人李纪周到庭!〃

几秒钟后,昔日的副部长出现了:两名司法警察押着,带着手铐,头低垂着,神情落寞,刮得很干净的脸显得青灰、死板,衣服干净、整洁,似乎是为这一天刻意做了准备、不想显得过于狼狈。他没有四处打量,任由法警押着,径直走向被告席。他应该想到,由于老母亲年迈、妻子在押、女儿在国外,惟一能帮助他的亲人、两年来一直为他牵肠挂肚、东奔西走、先后请过四个律师的妹妹一定会在旁听席上,不知出于什么心理,他却没向旁听席看过,哪怕只看上一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上所有人的目光、照相机、摄像机都汇聚到公诉席上,汇聚到瘦瘦的、平和而坚毅的方工身上。方工先是抬头,礼节性地迅速与所有人交流一下目光,便开始用沉稳、庄重、清亮的语调宣读:

“……

“被告人李纪周,男,55岁,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大学文化,原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住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区2!〃楼80!〃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1999年!〃0月26日被立案侦查,同年!〃0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纪周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3月至1997年底,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之便,犯有以下罪行:

“一、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1994年下半年赖昌星向李纪周提出,给其妻程辛联(另案处理)资金经商,李纪周同意后指使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1994年!〃2月27日,程辛联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如意酒家,收取赖昌星委托赵建章给予的人民币!〃0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赖昌星在北京见到李纪周时,再次向李纪周提出为其在美国的女儿李茜提供资助,李纪周同意后指使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同年底,程辛联向赖昌星提供李茜在美国的账号,赖昌星将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4!〃6万余元)汇给李茜。

“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到北京王府饭店看望赖昌星后,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一案的查处;于1997年8月帮助香港远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香港大陆两地车牌一副(香港车牌号BY6678,内地车牌号广东0249507)。

“二、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基杰公司董事长梁耀华(另案处理)相识,后于1994年!〃!〃月初,利用职权帮助梁耀华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挂靠在由李纪周主管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同年!〃!〃月2!〃日,梁耀华等人来京请求李纪周帮助公司建立保税仓。当晚在王府饭店!〃0!〃8房间,李纪周与情妇李莎娜(另案处理)、汤松新(另案处理)商议后,由李纪周出面让梁耀华给李莎娜港币300万元,梁耀华当即表示同意。1995年8月梁耀华将港币300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汇入李莎娜在香港的账户。李莎娜用该款在香港购买住房一套,并告知李纪周。

“李纪周于1994年!〃!〃月至1996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了保税仓,并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告知其案件已涉嫌重大走私,仍多次采取电话过问等方式,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的审查,严重影响了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上述涉嫌走私案件未被依法查处。

“三、被告人李纪周于1996年下半年接受广东省原开平建安集团董事长周民兴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民兴联系推销激光瞄准器,在家中收受周民兴给予的美元!〃万元(折合人民币83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李纪周非法收受赖昌星、周民兴贿赂计人民币5276万元;伙同李莎娜非法收受梁耀华贿赂计人民币32!〃5万元。共计人民币849万余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55万余元、港币53万余元、美元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价值人民币408万余元)。

“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被告人李纪周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纪周亦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ň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法庭辩论:贪官的罪与罚

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漫长,有条不紊。

检察官王忠华首先就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并为赖昌星谋利的事实,讯问李纪周。李纪周没有辩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都认可。指控开始似乎进行得很顺利。但两位辩护律师却没有因为李纪周的认罪而改变试图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初衷。他们抓住赖昌星行贿时双方语言表达的模糊隐晦,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问题,试图给合议庭造成指控证据并不充分、事实并不确切的印象。

辩护人:“被告人,刚才公诉人问到了赖昌星给程辛联!〃00万人民币,赖昌星是否明确告诉你送给你?”

李纪周:“赖昌星没有明确说。是我理解不用还了。”

辩护人:“李茜是否亲口告诉你,收到赖昌星的50万美元。”

李纪周:“她没有同我说过。”

辩护人:“你见过汇票吗?”

李纪周:“没有。”

辩护人:“50万美元是借还是给?”

李纪周:“他当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是帮助李茜。”

律师的发问可谓巧妙、得体,李纪周心领神会,对答也不失精彩。可这一切尽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审查起诉阶段深入、细致、全面的工作,检察官们早已严阵以待,指控有板有眼,字字句句掷地有声: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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