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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会怎样-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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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两人对某些作品都表示出同样的担忧和气愤。在文学界特有的伦理观念的庇护下,甚至在文学家们所享有的无可争议的权利的保护下,某些作品得以出版。我们很清楚这些作品出版的前提和必然的后果,甚至可以预料到那些最坏的结果。类似的“文学”作品缺乏涵养,大肆宣传那些我们认为有害的观点,比如种族主义或排犹主义,对这些观点我们一直坚决反对。但我仍认为对这些作品还是不要禁止出版为好,最好的办法是予以驳斥(有时是予以蔑视,不予理睬,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或进行反攻、分析、辩论,评价、批驳和讽刺。    
    实际上,文学确实要受到某些审查。文学审查是实际存在的,其表现方式为:自我审查、他人审查,以及宗教伦理、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市场需求、媒体评价的约束等。审查的方式并不确定,而是随时变化的,这是事实。从原则上讲,以虚构故事的形式发表的文学作品是不应受审查的。但当某些著作以文学作品之外的形式出版时,它就有可能受到评判、禁止甚至处罚,至于什么时间受到审查,那就很难说了。    
    


第二部分第7章 排犹主义及其未来(4)

    卢:有一种情况引起了我的关注,那就是作者及其支持者们要求有权全文发表一种特殊的文学作品,即个人日记。然而,日记并不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因为日记中出现的人和讲到的人都不是虚构的人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他们作为权利主体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比如要求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或对种族主义、排犹主义、诽谤中伤进行指责等。    
    德:您说得对,但什么是个人日记呢?一旦被发表,那还叫个人日记吗?而且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个人日记可以被视为文学作品?是不是个人日记被某些具有作家身份的人签了字就可以成为文学作品?尤其是当这种个人日记超出虚构的范围而去讲述真人真事,去评论社会和政治事件,甚至建议采取某些强硬措施(比如建议把一个政治机构和国家电台的记者队伍中的某些种族的人更换掉)时,那问题就严重了。    
    文学的社会责任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从原则上讲,小说作者或诗人对他们的作品自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他们与出版商签订了协议,保证遵守某些法规。作者与出版商一样需要负法律责任,但作家们对他们发表的虚构的、浪漫的和想像的作品及其内容并不负责任,至少没有负应有责任(如果人们不把作品的内容与作者的观点联系在一起的话)。在虚构的世界里,一个叙述故事的人、一部小说或戏剧中的人物说什么都可以,这样作者就可以不负任何社会责任了。    
    从“文学”创立的时候起,作品中讲话的那个“我”,从法律的角度讲,就是一个虚构的“我”。这个“我”并不要求作者或签约人作为权利主体去担负什么责任。作者让作品中的人物讲什么都可以,并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我曾设想,这种什么都可以公开地说意味着民主权利和文学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两种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作者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虚构的人物。民主不是一种文学现象,也不仅仅是个“文学共和国”。但民主与文学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仍从各自的角度,通过各自的方式表示出如下的一些共同之处:    
    1。 一方面是公开的历史性。文学从各个方面记载了历史的重要事件、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和发展过程;而民主则是历史流传下来的惟一的“政体”,它记载了人类历史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不断革新改进的过程,它展示了历史的真实性,并预示着人类的未来。    
    2。 另一方面,仍与历史有关,那就是不断地将想像的事物变为合法的现实,比如建立法制国家、言论自由权等都是从想像开始的,蒙田和帕斯卡尔都发现并指出法律与想像之间的深刻联系。    
    卢:1993年,您在《激情》中就指出了这个问题:“文学是一种现代发明,一些法律条文是针对文学而制定的,有些法规是专门保护文学家的写作自由的。因此文学把它自己的命运同反对审查和民族自由联系在一起(新闻自由、观点自由等)。没有民主就没有文学,任何文学都需要民主做保障。”另外,我还想说,从精神分析的角度讲,这些要求都是真实的。    
    德:不能把所有公开发表的作品都视为文学作品,那样文学与非文学之间的区别就不明显了。一部著作,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文学作品发表,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被作为非文学作品发表。不能由自己来决定某部作品—比如排犹主义作品—是否属于文学作品。倘若把一部作品看做是新闻性、思想性、政论性著作,那么它的作者就可能受到法国现行法律的惩处;如果由作者自己来界定,同是这一部作品,把它视为文学作品,那么它的“作者”就可以逍遥法外。    
    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每个案例,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决定某部著作是否属于文学作品。然而,根据法律的内容和标准,面对类似的问题,当前的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无能为力(我坚持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一直都是无能为力的,我讲的是法律,而不是司法部门)。这种结果的产生还有其他的原因,而新技术和技术资本的能量就是原因之一:所有的讲话内容都通过各种形式和传播手段被快速地传送到不同的地点和领域。谁能决定某个演讲稿是属于文学作品还是传单?立法机关越来越难以判断哪些属于文学作品,哪些属于危害极大的传单,哪些属于仿真的赝品。更何况,许多被出版商拒绝的手稿将通过因特网传播。只有经过非常仔细的分析,才能根据法律要求来决定是否可以公开出版某些作品,尽管这样也经常引起争论。    
    文学是一种新发明,但这种发明很快就有被它自己扼杀的危险。文学在思考,思考它的能力。它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冲破它所固有的局限性,这将扩大文学的作用,但这也正是文学的危险所在。布朗肖认为文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机会。    
    卢:再回到文学具有什么都可以说的权利这个问题上来吧。这意味着也可以出版具有排犹主义色彩的著作。我觉得只要极右势力在法国政坛还起作用,就无法控制法国的由来已久的排犹主义情绪和纳粹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某些“知识阶层”。受这种极右势力影响的危险性是很大的。这是一个“与众不同的”政党,它极力鼓动全社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仇恨犹太人。然而,当今的情况有所变化,面对这种阴险和危险的“时髦和好心的”排犹主义倾向,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哪怕我们现在就知道排犹主义终将被消除。    
    德:排犹主义的回潮总是利用相同的和一成不变的逻辑为借口,但有时也寻找一些新的理由,那是永远都可以找得到的。排犹主义总是打着民主的幌子散布谬论。根据他们对民主的理解,排犹主义者们经常找到一些自相矛盾的“理由”和“借口”,但别人又很难将他们的论点驳倒。我认为如果说诺姆·乔姆斯基如果不是支持罗贝尔·福利松的观点的话,至少是支持他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乔姆斯基这样做就是以言论自由的法律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为依据的。以宪法原则为借口散布让人们无法接受的观点,这种做法令人很担心,这是一种荒谬的反常的手法。但我们不能向这两种法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自相矛盾的部分让步。而且也应该看到这两种法律的正面作用,也就是说要全面地理解法律的双重压力。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但没有人预料到有些人会钻法律的空子。遵守这些法律需要的是责任感和自觉性。面对排犹主义者的狡辩,没有人能知道,也没人能肯定法律是否能做出负责任的判决。    
    我们现在的紧迫任务是,至少要努力挽救法律的某些原则,如辩论权、讨论权等,并保留限制、揭发排犹主义的倾向并与其作斗争的权利。但这是很困难的。不要忘记乔姆斯基的例子,他永远也不会承认他在支持福利松的观点,他认为他只是在维护言论自由的权利。    
    卢:我们能够允许一个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作家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明目张胆地推销他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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