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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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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安潮则认为,只有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去思考才能理清类似官司。他说,最应该强调和关注的是牡丹交通卡的性质。由于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对持卡人来说,办卡、补卡都不是一种自愿行为。所以可以这样来看:驾车人与工商银行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但合同是基于行政命令出现的,因此实际上这种合同是行政合同,并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这样,如果工行办卡、补卡价格过高,借机收取高额补卡费,无疑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就要对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牡丹交通卡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强烈质疑。    
    我曾就我的官司向胡教授请教,他说,这场官司还反映了如何依法行政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告诉我们要清理和改变的不仅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障碍、有悖于公平原则的部门规定、政策、文件,扫除法律执行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政策障碍,还有政府行政执法的观念、水平。只有改变政府职能部门与某些利益集团密切结合的不合理现象,才能形成真正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否则还会是垄断遍地,不仅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群众也不满意,纠纷不断。    
    胡教授分析得比较透彻,他既有理论上的研究,也有实践上的经验。2003年,胡安潮就打过一次公益官司,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要回了多收的退票手续费755元。此案打破了民航企业向打折机票收取原票价半价退票费的规定,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2003年初原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要求各运输企业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同时要求有关运输企业就退票费明码标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方周末》。这家以胆大、敢说闻名的报纸在全国读者的心目中有着很高的知名度与公信力。2005年1月中旬,我忽然接到该报记者王小飞打来的电话,说他对此案很关注。1月27日,王小飞的文章发表,题目是《补办牡丹交通卡,凭什么要交100元?》。文章中以“凭什么收100元”、“银行‘不当得利’”、“银行‘无利不起早’”3个小标题,对本案进行了回顾与评述,对交管部门的行政委托行为和工商银行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质疑。    
    在报道中,行政管理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分析了牡丹交通卡服务的性质。他认为,从理论上看,有3种解释:政府授权,交管局将其部分职能授权给银行行使;政府业务外包,交管局将某项业务以外包的方式交由银行办理;政府购买,政府花钱购买银行的服务,让银行代替政府为司机提供某种服务。毛寿龙认为,上述3种情况的一致之处在于,政府向银行支付报酬,银行在该业务中的所有利润都应该来自政府支付的报酬。    
    毛寿龙接着分析说,发行牡丹交通卡,是商业行为与政府管理职能混合在一起的服务,具备商业运作和行政管理的双重特点,即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垄断性与商业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合。“因此,要警惕商业机构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商业垄断,使司机完全失去面对商业行为本应拥有的自由选择权。”    
    毛寿龙指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原则是“用市场竞争的原则,化解行政垄断的危害”,而独家指定发行交通卡的做法,不但没有通过市场竞争有效化解行政垄断,反而任由银行把垄断性的行政权力转化成商业垄断,虽然给政府和司机带来了一些好处,但同时又造成了一个大的坏处,“这就与改革的初衷南辕北辙了”。    
    “公共服务市场化,可以做得更合理一些。”毛寿龙强调,“虽然追求垄断是各类社会组织的天然倾向,但因为它有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政府不仅不能给垄断提供方便,更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促成和加强垄断。”    
    记者同行的报道,教授专家独到的分析,都给我继续前行的勇气。是啊,明明是交管局在行政委托方面存在问题,凭什么一审判我输呢?明明是工行在垄断经营,它为什么还有理?明明有《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约束工行的补卡收费行为,一审法官为何对此视而不见?我进行的明明是公益诉讼,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极大支持与赞赏,可法官为何那样“冷酷无情”……    
    冬天是寒冷的季节,2004年的冬天尤其冷。雪花一场一场地飘着,地上的积雪常常还没有完全融化,新的雪花飘然而至。从不怕冻的我,在早上跑步时也不得不戴上手套,凛冽的北风常常吹得我眼泪盈眶。上班的路上,车内的电子温度计显示气温零下10度。后来气象台说,原来预测的暖冬并没有出现,实际上北京市度过的是19年来最寒冷的一个冬天。    
    2004年的冬天,一个异常寒冷的冬天。    
    


第四部分:晨报打头阵媒体掀波澜审挽狂澜真理放光芒(1)

    在森林中迷路的人,渴望走出荆棘;困在沙漠中的人,渴望寻见水源。在一审之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我的心一直被这种渴求笼罩着。我有过短暂的犹豫与彷徨,也曾有过“条件差不多就和解”的想法。    
    第二次和解谈判破裂之后,我给白云打电话,希望他们能快一些判下来;白云也是这个意思。她告诉我说,春节前能判下来。2005年的春节是2月9日,我已有两年没回成都了,“常回家看看”那首歌催促着我回家探亲,但我又想等拿到判决书再走。    
    日子在等待中一天天地过去,春节返乡的人流一天天增多,车票也在一天天变得紧张。2月3日那天,好不容易搞到一张T7次的票。于是,我带着儿子踏上了回乡的旅途。    
    两天后,我在成都听到了胜诉的消息!    
    “快把判决书发传真给我!”我在千里之外对我的同事乔小尊说。    
    “祝贺你,祝贺你!我马上给你传。”    
    此时此刻,传真机在我的眼里变成了印钞机,里面吐出来的每张纸都像百元大钞。一张、两张、三张、四张、五张、六张,长达6页的判决书从传真机里吐了出来。    
    这是一份迟到的判决书,这是一份让我朝思暮想的判决书!拿到判决书,我感慨万千。    
    北京两位律师告牡丹交通卡,输了;一老者告中国工商银行“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广告误导,输了;上海两位律师告延安路高架道路收费不合理,法院受理后一直不开庭;上海消费者朱雁翎诉雀巢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一案,索赔额仅1360元,输了;河北律师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上浮票价未经听证程序,也输了……那么多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公益官司,都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但是,我赢了!我一字一句地读着判决书,特别是最后几段。    
    本院认为,喻山澜与白纸坊储蓄所签署的补卡通知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此通知单中未对补卡价格加以约定。牡丹交通卡系北京市交管局为管理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与工行北京分行联合发行的集成电路卡,其补卡价格应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七、九、十的规定确定,即按IC卡的工本费收取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工行宣武支行和工行北京分行出示证据,证实IC卡的成本为3080元,对于多收的6920元其不能证明收费的法律依据。喻山澜上诉要求返还100元补卡费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工行宣武支行应将多收的6920元及利息返还给喻山澜。喻山澜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自2003年7月31日至判决之日止,以6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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