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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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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审判头号大战犯是举世瞩目的大事,东条英机的表演,可以说非常充分
地表现了这个军国主义分子的丑恶面目。他先是用自杀来抗拒审判,但又无
勇气真正结束自己的生命,后又在法庭上顽固不化,厚颜无耻地为自己作无
罪的辩护,认为自己发动的侵略战争,“完全无罪,我以为此乃实行正当之
事”,他的态度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义愤,最终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15年后,耶路撒冷犹太法庭为战犯补上一课

15年后,耶路撒冷犹太法庭为战犯补上一课

阿道夫·艾希曼在纳粹战犯中,地位虽不显赫,但却罪恶滔天。他当时
是纳粹秘密警察犹太人处处长,据目击者在纽纶堡纳粹审判法庭供称,经他
手就杀了五六百万犹太人。大战结束时,狡猾的艾希曼没有像其他纳粹军官
一样,被盟军抓获、从而也就躲过了在纽纶堡国际军事法庭上受到审判。他
利用战败前夕的混乱,多次改变身份,乔装打扮,巧妙地逃脱了一次又一次
追捕。以色列特工组织,通过种种手段,在大战后的 
15年,即 
1960年 
5月
21日诱捕了艾希曼,并将他从阿根廷运回了以色列。

于是一个犹太法庭将在耶路撒冷审判这个杀害犹太人的刽子手——阿道
夫·艾希曼。为犹太人起诉的是以色列检查官纪德·哈瑟尔。艾希曼的辩护
律师是杰出的犹太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汉娜·阿伦特教授。

开庭后,首先由检察官纪德·哈瑟尔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是以艾希曼任
纳粹党卫军“犹太处处长”时,以奥斯维辛集中营对犹太人“最终解决”的
杀害为核心展开的。

接着是 
50多个证人的证词。这些证人几乎全是集中营中幸存下来的犹太
人,他们所叙述的那段苦难时期个人的生死经历,是对法西斯暴行的血泪控
诉,全场人为之感动悲泣。

第二天继续开庭。审判进入了法庭辩护阶段。

对于从哈佛专程赶到耶路撒冷为艾希曼出庭辩护的阿伦特来说,这是她
人生中最艰难的一天。像艾希曼这样人人皆曰可杀的恶魔,推向法律的断头
台,是正义得到了伸张,而她作为一个犹太人,一个对自由和正义不遗余力
的捍卫者,一位以她的集权主义、国家主义的透辟剖析而蜚声世界的政治哲
学家来为邪恶的被告人辩护,她需要的是更多的勇气和人类理性的力量。

阿伦特辩护的中心问题是艾希曼该以什么名义受审,并陈述艾希曼的犯
罪实质。作为一个哲学家和法学家,她首先要提出的是问题,而不是路人皆
知的结论。审判事关正义,她提出的也正是正义的问题。阿伦待认为,“审
判的目的应该是表现正义,而不是别的。”但这次审判却只表现了其他的东
西:痛苦、怯懦、背叛、耻辱,也许尤其是复仇。没有约束的人是野兽,是
卢梭和弗洛依德所谓文明秩序或文明前的自然人,根源于良心(或者按基督
教的观点,根源于原罪)的道德没有法律的外部力量不足以担负约束人的任
务。因此,审判的正义在最初就有一个可怕的、报复的基础。我们现在可以
认为它是非公平的。其次,正义的概念是根源于自然法,它要求人因为破坏
了道德秩序本身而受到惩罚。尽管如此,正义本身应该是一个普遍的标准。
艾希曼应该为了他的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受审。

纪德·哈瑟尔辩论道:“艾希曼是以反人类罪,还是反犹太人罪而受审,
这是一个抽象的问题,没有必要提出这种区别。纳粹的罪恶如此巨大,艾希
曼在其中的共谋责任,无论大小,都十分清楚。”

阿伦特陈述道:

“为什么要提出像艾希曼应为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太人罪而受审判这
样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一个人的自我认同和世界概念的问题。在地方性认同
人类的普遍标准之间,始终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难解的紧张。尤其是我们犹
太民族,它的文化和历史遭遇都使它偏重于地方认同,而忽视了有超越种族


与国家之上的单一的普遍标准存在。虽然犹太人复仇的呐喊是可理解的,在
这个事件中,如果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街头被直接击毙——一个
直接的复仇行动,正义可能被更好地满足了。此案审判的合理性不是因为反
犹太人罪,而是因为反人类本性罪。着眼点不仅是受害者,还有行为本身。”

与国家之上的单一的普遍标准存在。虽然犹太人复仇的呐喊是可理解的,在
这个事件中,如果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街头被直接击毙——一个
直接的复仇行动,正义可能被更好地满足了。此案审判的合理性不是因为反
犹太人罪,而是因为反人类本性罪。着眼点不仅是受害者,还有行为本身。”

但以色列人一开始就试图将艾希曼不是作为一个人,而是作为一个象征
来审判。在审判前以色列总理本·古里安就说:“在被告席上受到历史审判
的不是一个个人,不只是纳粹政权,而是贯穿历史的反犹主义。”阿伦特敏
锐地发现了藏在这个目的后面的几个动机,向世界表明犹太人的命运,以俘
获世界各国的良心作为保卫以色列国家的一种手段;向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犹
太人表明作为少数族群生活的悲惨;向以色列人民表明犹太复国主义对于恢
复犹太英雄主义的有效性。这些动机显然是出于以色列国家生存的考虑,与
正义并无关系:“任何对正义单一的强调都必然要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它反
而把后者归到人与人之间的私人领域,而给法律一种形式的性质。”阿伦特
看到,在耶路撒冷的这场审判常常是一种“审判表演”,甚至时常是一场“群
众大会”,而不是正义统治的法庭。“从法律上讲,一个人必须不是因为他
是什么或为了他代表什么而受审,而是为了他所做的受审,并只能是这样。”
阿伦特发现,这个案子是建立在犹太人遭受的苦难上,而不是艾希曼所做的
事情上,因此有 
50多个证人的证词只说了自己的苦难,却与艾希曼的特殊行
为无关。审判的气氛就是证人一个接一个地试图引起听众对与被告的罪行没
有任何联系的事的注意。“正义要求被告被起诉、辩护和判决,所有其他似
乎是更重要的问题。。应该被暂时搁置。”因为“审判的只是(艾希曼的)
行为,而不是犹太人的痛苦,不是德国人民或人类,甚至也不是反犹主义和
种族主义。法律之所以不同于纯粹的报复,就因为它有道德的象征意义。”

阿伦特进一步陈述:“艾希曼是什么象征?反犹主义的象征,当然。纳
粹主义的象征,的确。这都不成问题。但什么是纳粹主义?什么是这种特殊
的反犹主义?某种独特畸变的东西吗?德国民族特性中的一个因素,因此就
意味着全体德国人都有罪?非犹大人的基督徒的某一方面,因此就是基督教
历史特有的吗?是人类经常发作的攻击性疾病?”

对于以色列人来说,艾希曼似乎是所有的这一切。阿伦特是以她自己的
方式把艾希曼作为一个象征的。

“他是一个个人,阿道夫·卡尔·艾希曼的儿子;文希曼只是一个‘普
通人’,既不是‘堕落的人也不是施虐狂’,只是‘极度和可怕地正常’。
这个案子引出的问题是一个普通人,为什么要服从罪恶?”

但一个普通人如何犯下了这样骇人听闻的滔天罪行?这才是阿伦特要追
索的问题。

阿伦特指出,希特勒一次在论修辞学的手册上写道,群众示威“必须给
小人物的灵魂烙上自豪的信念,虽然他是一个小人物,但却是一条巨龙的一
部分”。艾希曼在纳粹这台机器上既不是齿轮也不是螺丝钉,这种形象是太


勉强了,不能理解人们对那种能让他们发泄他们对于重要地位和无限权力的
饥渴与妄想的形势的反应。他有一个领袖,一种合法性(纳粹的种族优越性
思想)和一个允许他表现出他虚夸的巨龙的骄傲。但一个人怎么能如此积极
地投身屠杀并那么容易就找到良心的宽慰和平静?他怎么对付由血淋淋的屠
杀产生的可怕情感?对原始人来说,始终有共同的方式,但现代人需要巧妙
的欺骗。文希曼的纳粹通过使用“语言规则”来使他们与事件保持距离。例
如,在希特勒的第一号战争命令中,“杀戮”一同便被“给予仁慈的死亡”
所代替。在纳粹的“客观”语言中,集中营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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