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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原告律师代理原告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据理力争。律师发言重点突出、论理透彻、感染力强,不落俗套,其发言有理、有力、有据,引起巨大的反响。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致和腐乳厂接受顺义县腐乳厂的一元钱损失赔偿,从而维护了“王致和”著名商标的专用案,规范了商标权市场。
计算机软件市场是近几年在我国刚刚开拓和兴起的富有时代特点的市场,国家关于调整该市场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不是十分完善,就更需要律师的参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就有必要充分利用自己广博的法律知识,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在软件市场经营运作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拓软件市场。
1994年10月新天地研究所状告太原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拉开序幕。原告诉称被告的《劲翔华文1。12》软件是对其独立开发研制的软件《中文之星1。1》软件的剽窃、抄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告太原某公司辩称《劲翔华文1。12》软件是该公司独立研制,未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原告律师紧扣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实为据,平铺直入,环环相扣,语言质朴生动,论证有力,以无法辩驳的事实说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法庭当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被告停止复制、销售和公开道歉。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对各种新兴的市场体系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应当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相一致,但是由于现行规范措施的欠缺性,不完善性,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极易造成误解,甚至利用这一漏洞从事违法乱纪的坑骗拐卖,侵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口才做为开拓市场的利器显得更加重要和不可缺少。
第二章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第一节有根有据,大地坚实
一、以事实为根据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需要律师完美的口头表达。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桃,朝令夕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否则,一切交谈宏论,都会成为空话。
当然,法庭辩论要以事实为根据,并非要辩论者把大小巨细的事实都弄清楚,而只是把罪犯事实弄清楚。如果在辩论时列举大量的事实,但非犯罪事实,那是毫无作用的,对辩论也没有什么意义。例如,一个盗窃案,辩者说被告人学习成绩好,生活俭朴并乐于助人等企图减轻被告的罪责,尽管所举都是事实,但由于不是与犯罪相关的事实,被公诉人一驳,便无话可说了。1991年1月12日,山东《知识与生活》杂志刊登了汪兆骞撰写的《梅开二度访杨沫》的文章,严重侵害了杨沫的人格和名誉。杨沫随即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理人高忆律师以大量的事实指出,被告名为访问记,实际根本未访,纯属编造杜撰出来,置法律于不顾,以损害他人名誉来欺世盗名,同时又科学地驳斥了被告所谓“新新闻主义”,实际是为损害他人制造口实。高律师的摆事实,讲道理,令人心服口服,从而依法维护了原告人的名誉权。
香港影星刘嘉玲于1992年7月,在上海中百一店、华联商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汕头雅丽丝实业公司作为商品广告张贴在该公司产品兰花油美容霜等近十种商品上,并作为广告宣传画高悬在店堂内。刘氏一纸诉状递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动了一件轰动大陆、港、台地区的著名肖像侵权案件,刘氏代理人陶武平律师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辩论技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陶律师的发言以其独特性和司法实践性引起法庭的重视。经法庭调解,刘氏撤诉,被告承认侵权,自愿补偿原告10万元。英国联合利华公司系“LUX”商标的所有权人。1990年始在中国境内发现大量假冒该牌香皂,对此,英方于1992年5月2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告12名被告假冒“LUX”商标的侵权行为。“LUX”商标侵权案是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侵权面涉及全国三省一市,假冒量大。一案涉及12名被告是建国以来民事诉讼中罕见的。原告代理人王惠香律师在承办该案中凭其丰富的工作经验,扎实的知识产权的知识功底,以事实为根据,进行详尽的说理分析,把12名被告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论述得有根有据,最后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①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②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③销毁全部假冒LUX商标香皂。从而,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的实践证明:谁能在辩论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不可否认的、有说服力的事实基础上,谁就为自己的辩论成功准备了首要条件。反之,如果谁离开了事实根据,即使你能言善辩,也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
二、以法律为准绳
要在法庭辩论中成功,不但要以事实为根据,还要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用法律衡量事实,来确定事实。法庭辩论的内容,尽管十分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法律。就是说,法庭辩论的双方的争论总是围绕着划清事实和应用法律两方面展开的。辩论者只有弄懂法律,吃透法律,依据法律来分析事实,才能说明某人某事,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危害怎样。也才能断定该不该判刑,该判何刑,量刑何度。从而使自己在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能立得住,站得稳。反之,如果对法律知识不熟悉,不能言之有据,那么怎么能参加辩论呢?例如,有一辩护人,要论证被告犯的是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可是他不懂得贪污罪仅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言,而被告虽系国家工作人员,却非法占有、窃取了大量的私人财物,并非公共财物,因此,这种辩护显然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所以也不能成立。可见,以法律为准绳在辩论中何等重要。
1994年11月公诉人认定被告人ABCD四人结伙盗窃10余次,盗窃财物价值8000余元,数额巨大,应按《刑法》152条规定的盗窈罪处罚。律师辩论:从本案总的情况看,首犯AB参加盗窃次数多,数额大,适用刑法第152条处罚是正确的。但是,被告D在本案中是一般成员,参与盗窃三次,价值1500余元,根据“两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不构成数额巨大,因此,对被告D适用刑法第1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