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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语言具有诉讼的庄严性。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诉讼的严谨准确性。法庭论辩的表述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允许无谓的夸张、推测,它虽不完全排斥主观色彩的修饰,但是有限度。律师在辩论中只能把主观的感受,融入客观的叙述中去,同样能唤起听众的感觉;二是诉讼的法语法言性。法庭论辩应遵循法律规范,胜辩也是因法而胜。因此,应对论辩中的人称、物称、事实、理由等以规范的法言法语和科学术语加以表达。某些专门名词令人费解,论辩者可作必要解释;三是诉讼的平等公正性。论辩语言以平等的口吻,应一致于法,而不应屈服于外力而畏惧,徇于私情而偏倚沉醉于特权而横蛮。
辩论的展开是法庭辩论过程的核心阶段,应是辩论中最重要、最精采、最动人的部分。每一个完整的辩论过程,其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展开阶段的优劣。因此,律师不仅重视先声夺人,有一个精彩的开场白,而且尤其重视在展开阶段,以得体的形式,充实的内容,灵活的技法,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得到充分的展示,力求产生巨大的征服力和感染力。展开过程的基本任务是将表达内容的主体,全面有序、得体地表达出来,灌输给听众。法庭辩论应该保持庄重的基调,但也不因此束缚运用多种修辞增强论辩效果。修辞手段无论是积极地还是消极地,都可运用于法庭论辩,而且往往超出语言手段的功能,更具有论辩对策效应。比喻可以将晦涩的法律等专门术语和原理形象化、通俗化,同时,喻证法可以某种比喻来回答一些难以阐明道理的诘难;夸张有助于深化辩辞,当然,在法庭论辩中要注意夸张的根据和内容,它不应涉及事实和法律等实体内容,而限语言表述;运用排比、反问、设问,往往可以突出重点,扩张气势,耐人寻味。可以说,语言修辞艺术没有损害法庭辩论的庄重性,幽默与讽刺同样也可以为法庭论辩利器增光。语言幽默,往往是三言两语,既饶有风趣,又鞭辟入里。哲人们对幽默谈吐有很多心得:恩格斯说过:“幽默是具有智慧、教养和道德上优越感的表现。”莎士比亚说:“幽默和风趣是智慧的闪现。”实际上,幽默常常能展现出律师高雅的气质、教养的文明举止。首先,上乘的幽默能增强人们的表现力,缩短人们相互间的心理距离,加深了解,产生亲近感,从而成为沟通感情的纽带。其次,幽默语言意义含蓄,意味深长,启发思考,令人回味,能使人在笑声中受到启迪和教育。因此,用幽默说出的严肃的真理,比起直露的语言来,更易为人们所接受。最后,幽默还有助于人们应付复杂场合,帮助你摆脱困境,力争主动。如此,就能够使之不失庄重。
此外,在法庭论辩中,适当地运用成语、俗语、歇后语、谚语等亦可增强辩辞的音律、韵味和感染力,犹如在辩词中点缀珠玉,但不可多用滥用,搞成连篇累牍,有失庄重而流于肤浅和滑稽。
二、言行潇洒,放开心绪
以上正是从客观的方面说明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措辞方面应注意和应采纳的手段。其实,辩论展开阶段,律师主观的意识和操纵、控制能力占了更大的比重。
首先,展开阶段,律师进一步放开心绪,使自己处于最佳竞技状态。人们的临场心绪对口语表达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如果说在开始阶段尚有些紧张拘谨的话,那么经过开场白的适应和心理调节,紧张的情绪应得到克服,心境应进入亢奋状态,思维亦变得异常活跃,从而得到积极的心理支持。心理学研究表明:稳定的心绪有助于积极的思维活动,而积极的思维活动具有敏捷迅速、创造性强等特点。围此,当律师处于这样的积极状态下,脑际里已经准备好的材料就会变得清晰有序,思想机器会按照展开的要求加速运转,将有关内容进行紧张有序的调度、组合,并从容不迫地把内部语言转化为外部语言的形式,以至于超水平地发挥,收到比预期的还要好的效果。相反,如果在展开阶段心情依然紧张,就会出现思想反应过速现象,使思维逻辑性受到破坏。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口语表达是难以得到正常发挥的,更不要谈超水平的发挥了。
所以,有经验的表达者,总是注意稳定心绪,尽快使自己处于高度亢奋而又轻松自如状态,为谈吐成功创造良好的心理基础。
其次,巧妙地把握声调、语速,增强表达的力度。语言是一门艺术,而传递语言的声调技巧更是一门高超的艺术,它将语言音响化、艺术化,运用得好可以避免平铺直叙的枯燥与沉闷,可以语惊四座,吸引听众的兴致,操纵听众的情绪,浸彻听众的心灵,创造出艺术的韵致。事实上,内容展开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声调、节奏的选择和运作是否得当。口齿清晰,声音宏亮圆润,富于变化才是法庭论辩的语言的特色。比如,对于需要强调的内容,诸如题目、主要观点、关键事实、重要分歧等等,就应采用放慢语速,提高声调,加重语气,延长停顿等技巧,实行“强刺激”。所谓得当就是根据自己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的需要,把握声调的技巧,做到抑扬有致,强弱有节,高低得法,疏密适度,以把内容表现得更加精确深刻,淋漓尽致,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
第三,适当地控制音量。音量即声音的高低。法庭论辩是面对较多听众,在较宽阔的空间进行的,因此,基本音量不宜过低,应以大部分听众能听清为宜。在论辩过程中,音量大小应随着论辩的内容、感情而不断变化、调节。论辩的重要之处,感情的激烈之处以及处于控场之需,音量就应大些。表达激愤的情感也应大些,反之,音量则应小些。可见,音量要随思想、感情的程度和色彩而变化的,而这种变化是为了加强表达效果。对音量的调节,应避免大则声嘶力竭,小则蚊嗡无声,也不可过于突兀,给人以噪音之烦躁。而应适当、自然、流畅。法庭论辩语言应掌握沉稳的音量分寸,是沉稳中的变化,它不是素描式的明暗变化,而是色彩的渗透和跳跃。
音高与音量是紧密联系的,但更有区别。音高不一定音量大,反之亦然。音高是声音的高低升降。音调高低是音乐的生命,说话如果没有高低错落,抑扬顿挫,就不可能激情满怀。在法庭论辩中,表示激愤,引人警策,促人振奋时,便需要一种宏伟嘹亮的高音;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圆润丰实、听觉舒缓、语感沉稳的中音;低沉凝厚的低音,可以用以表示对受害者的痛惜之情。声音的升降一般随着音高而变化,激烈处用升调,低沉处用降调,这种升降在每一句子中亦有运用,甚至影响字句含义。可见,音高独立于音量,但必须认识到,两者必须相互配合,如果为了表示愤怒而用高音,却又配以极小的音量,给人的感觉可能是敢怒而不敢言,就有损原意了。不可否认,在辩论中,律师演讲的语速、节奏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效果的优劣。语速的快慢可以给听众以不同的听觉刺激,也反映着不同的思想感情。而法庭论辩的语言节奏则是论辩口语的节拍规律。在论辩中,适当地顿挫,可能产生吸引聚集力,造成悬念,耐人寻味,“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效果。
从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法庭论辩语言具有庄重的基质,但同时更具有生动丰富的艺术表现手段。语言艺术的一切表现手段,都是其形式。论辩要具感染力、说明力、辩驳力,就必须是生动活泼,这既依赖于逻辑的严谨,也赖于修辞的生动。所不同的是,语言修饰统一于庄重的基质。庄谐结合,是一种生动的庄重。
第四,协调地运用态势语言。展开阶段,除了以上的语言形式,还应注意表情、手势、身姿动作等非语言形式与之密切配合,以追求最佳表达效果。在各种非语言的表达形式中,眼睛和手势的作用尤为重要。眼睛是心灵的窗口,眼睛可以传递十分微妙的信息,可以表达或激励,或批评,或赞赏,或同情等细腻情感。因此,在展开过程中要围绕主旨善于让眼睛参与辩论,用来传递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