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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是1995年5月4日签订的。”
律师:“合同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咨询者:“是口头的。”
律师:“王某是什么时候住进你的房子的?”
咨询者:“1994年5月8日。”
律师:“你们约定的月房租是多少钱?”
咨询者:“是200元”
律师:“是一次付清还是月月付清?”
咨询者:“是一次付清。约定1995年3月4日付清。”
律师:“有没有预付租金?”
咨询者:“没有。”
律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你应在1995年3月4日至1996年3月4日期间向王某提出要求。你如果没有提出过要求,法律是不支持你的。现在已经是1997年4月5日了,已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你不能再主张任何权利了。”
咨询者:“我曾多次向王某口头提出过。”
律师:“有没有证据?”
咨询者:“没有。”
律师:“没有办法举证,法律同样是不予支持的。不过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王某,就说王某在租房期间造成了你房屋的毁坏,要求他赔偿你2000元房屋修缮费。”
在这则咨询中,不仅存在着矛盾,而且还替咨询者乱出主意,构成了违法。
律师在进行咨询时,应该力求前后统一,不要互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否则则会使咨询者如入云里雾里,不知其所云。
②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这既包括法津上的理由和依据,也包括事实和证据上的理由和证据。律师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不能乱引和滥引;引用事实和证据要关键且具有说服力,不能东引一点、西用一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不知所云。一般情况下,在解答时引用法律条文,最好放在分析案情和事实的基础之上,最后再引用,例如:“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说明,根据我国《××法》第×条,你应该……”;在解答时引用证据和事实,最好穿插在分析案情和事实的过程中予以引用,而不要在总结和综合,快要得出结论的时候予以引用;引用证据和事实,要有力度、有说明力,分清主次,重要和不重要、关键和不关键,将最主要、最关键的证据放在最需要的地方予以引用,以更好地说明问题。③律师进行法律解答,必须条理清楚。
在分析和说明的时侯,应该列出要点,按照一定的逻辑次序去进行,而不应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次序,没有头尾。
例如,可以使用“第一、根据……,你可以……;第二、但是,你由于证据不足,所以……;第三、如果你还有其它新的证据,则我们可以依据……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第四、如果没有其他新的证据,则我们只能……”的语言逻辑次序进行解答。
2。分析中的法律口才。
法律口才即依法分析的口才。律师解答法律问题,必须依法进行分析,不得凭自己的想象或主观臆断取代法律进行分析。依法分析,是以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博深的知识为基础的。律师依法进行分析,是把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其他知识,利用自己的口才,进行表达和外化的过程。所以分析口才的精彩与否,深刻与否,直接取决于律师自己的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说口才是律师从业的生命的话,那么分析中的法律口才则是律师从业的血液;律师在整个案件的分析过程中,娓娓道来,恰似这脉血液在汩汩细流,使得法律咨询这棵生命之树显得枝叶茂盛,景色怡人。因此,掌握好自己的业务,谙熟各种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对于律师解答分析口才来说,就是一脉热血,不断地滋润、不断地浇灌,使得法律咨询这棵生命之树不但茂密繁荣,而且可以结出硕果累累。
3。分析中的法理口才。
现代法律,绝大多数都采用抽象化规则或原则性规则,对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细节问题,不具细列举。这和古典法律制度中的严格规则主义是不同的。所以,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之中给法官留下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趋势从英美法系蔓延到大陆法系,几乎席卷了整个世界各国。当然,也有不少大陆法系国家依然采用严格规则主义,但其适用的范围已越来越小。法律规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法理问题。
律师在分析解答之时,不仅要有广泛的法律知识,而且也要有深厚的法理知识。依法分析、依理分析,才是解答口才最本质的要求。法理是不成规则的规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规范性调整因素的综合和理论化。用法理为当事人进行分析,显得海阔天空,滔滔不绝,气宇轩昂,博大精深,口才气度,力度和厚度便会跃然眼前。
法理造诣的深浅与否,是一个律师风度和风范的象征。
用法理语言去进行分析,不仅是一场与咨询者的法律对话,而且是一场与咨询者的法理对话,是律师以全人类共同理性和智慧的代表者的身份,与咨询者展开的理性对话。
二、辞谢术——律师口才的点缀
在法律解答之中,并非每一解答工作都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和成功。这就要求律师要因时因地而制宜,巧妙地加以回绝,既不要令咨询者感到扫兴和失望,又可以为自己保持身份和体面。
1。言明回绝理由。
律师必须把自己不能解答或不能代理的理由讲明。是由于自己水平有限,或是由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是由于本案棘手复杂,或是由于本案事关重大、不宜代理?是由于本案诉求不合理、证据不充分,有诉必败,还是由于本案代理费用低廉、入不敷出?必须用最恰当、最客气、最合理的语言,把自己的判断、预测和所依赖的理由予以说明,让咨询者自己进行另外的决断和选择。
2。指点迷津。
律师应当在回绝的基础上,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为来访者提供有用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指导,而不是态度生硬,一旦达不成代理协议,便不搭不理、不闻不问。
如果案件确实需要其他律师给予咨询,应热情推荐。
如果案件确实需要其他律师进行代理,应该说明理由,再进行推荐,以供咨询者参考和斟酌决定。
如果案件确实重大疑难、证据不足或有出入,就自己所能看到的资料和所能加以判断分析的范围内,应给予咨询者最合适、最合理的解析,以解开咨询者胸中疑团、顿开茅塞,让他知道他所处的法律困境的性质、问题的关键、解决的办法和解决不了可能会出现的后果,让他借此而作出合理而合法的判断和选择。
如果双方就代理费用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开门见山、和盘托出,把自己的困难和理由摆在面前,让咨询者能够理解。
3。非自己力所能及者,婉言谢绝。
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不能给予满意的解答,则应该把自己的阅历情况、受教育情况和身体健康情况等能够构成正当理由的理由告诉咨询者,并且婉言相谢,以使咨询者作出新的选择。
4。如为利害关系人,应婉言相谢。
如果自己系案件利害关系人,而当事人又坚持让自己代理时,则必须讲清理由和法律规定,婉言拒绝。
5。如预测必败,则应婉言相劝、指点迷津,以期引起咨询者的注意,影响咨询者的决策。如果咨询者坚持让自己代理,则应视情况,予以代理或不代理。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律师就不应代理,否则即使代理了,也是毫无意义的,不是不予受理,就是驳回上诉。
咨询者:律师,请你为我代理,就我和我丈夫离婚一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你同意和他离婚吗?
咨询者:我同意。
律师:你对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吗?
咨询者:不,我服。我们没有什么财产。
律师:那你对孩子抚养问题有意见?
咨询者:不,我没有意见。
律师:那你上诉什么?
咨询者:我就是心里不服气。法院为什么不通知我就缺席判决了?律师:你长年不在家,法院在受理后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内你不应上诉,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这是合法的。在决定上诉期内你当然可以上诉,但是你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只是对法院缺席判决的事实感到心里不服,这怎么能提起上诉呢?
6。真诚相谢。
最后必须说明的一点就是,律师回绝为来访者咨询或为来访者代理,必须语气真诚、态度诚挚,把所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