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行走在火上-第4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磺〉钡耐蹬模魏斡星阆蛐缘谋ǖ榔缆鄱加锌赡芨ü佟⒏苤谠斐上热胛鞯钠钪帐狗ü倩诖蕉宰陨砬楦械挠跋旎蚱扔诠谟呗鄣难沽Γ鞒鲇惺Х晒呐芯觥U肺しü偈识雀衾氲男枰敲扛黾钦叨加Φ敝厥拥摹!   �
    理论上,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以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力只依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还有待提高是其一,法官要其受制于法院行政领导,法院又受制于掌握其人事权和财权得上级领导是其二,综合此二者因素,很大程度上,一个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就不是法官一个人可以决定的了,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一遇到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就脆弱,何来封闭和独立呢?    
    面对这种遇强就弱、遇弱则强的媒封闭、独立,长此以往将会带来的是对绝对权利的崇拜,绝对的崇拜也就是绝对的腐败。传媒介入司法监督,等于给司法过程中这个独立封闭的闷罐开凿出通进阳光的豁口,是否存在闷罐中的暗箱操作也就清清楚楚,既有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保证司法公正,也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国家长期法治风尚的建立。     
    从媒体角色定位分析,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中国媒体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先天就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是旗帜、是喉舌,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也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具有一定解决纠纷的能力,起码是影响纠纷以何种方式解决的能力。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往往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有了最终审判结果基调。我们在一些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中,经常可以找到“民愤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等用语,这些多体现于公众媒体的多方位报道,多角度讨论上。2003年年初震动全国的孙志刚案,网络作为新生的第四媒体也彰显其强大力量,成为促使国家收容法规更改的策动力之一。有学者认为,这种状况的存在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应当理智的看到,司法与传媒的这种不甚合理的制约监督关系,只能视为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环节。真正健康的司法传媒关系还在前方并未达到,要走上这个台阶,必须有进一步完善的整合重构。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并不说明我国传媒不应当介入司法。事实上,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结合媒体监督在特定历史时期应当具备的特殊功能,我们在给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定位时,也应当采取一种更为实际的立场…司法领域应允许传媒的适当介入。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借力道德来评判事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一个发达、健全的国家体制,应当是良好的司法体系运作与传媒舆论监督的双效整合,应当达到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而不是案子交给法官,判得了就判,判不了就交给媒体曝光。这反映的是相当程度上我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监控治理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媒体不是给司法补墙角的,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5)

    三、隐性采访介入司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怎样才能做到及时与深入报道司法新闻,又避开受到法律的制裁?英国BBC的两个电视专题节目提供了有益经验。节目之一《库克报告》是以电视记者库克常乔装打扮去调查犯罪现象,揭露官员和政客的不法行为。一旦警方介入,展开立案侦查,库克就会另找选题。《判之不公》节目则专门批评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这两个节目,一个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个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它们都避开了《藐视法庭法》的制约范围。      
    应当看到,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绝对。赋予采访权并不意味着采访无边界,什么都能拍,什么都不能阻止我拍。国家法律具有崇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运用法律工具执法断案的司法部门,有其所必需的保密空间存在。也就是说,允许现阶段媒体监督司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采访随便拍。记者行使采访权必须依据司法机关工作特殊性,遵循一定的秩序。即便乔装打扮成一个普通市民、一个法庭上的旁听者,但只要携带着偷拍机,你就还是一个记者,隐形的应当仅仅是手里的机器,而非头脑中的职业纪律。    
    具体说,记者在司法活动中监督的对象包括:(1)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这种监督并不涉及司法特别要求的独立性,因而与传媒对其他权力机关、普通公民的监督只是对象不同,没有本质区别。这种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揭批,促使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4)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如已终审的案卷。(5)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应当着重指出,司法机关在保护传媒依法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利时,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是必要的。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另外,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传媒本身也要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同时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第五部分第25节 “隔岸观火”引发争议(1)

    案例一:偷拍高考集体舞弊    
    高考对于一个十七八岁的外国孩子而言,也许仅仅是一个需要好好准备准备的升学考试。而在中国,由于城乡差异的长期存在、社会对学历、文凭的高度认同,这种大学入学考试被赋予了太多的内涵和意义:答好卷子、选好志愿,被录取进一所理想学校,也许就是祖祖辈辈的翻身。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考生能够高分上榜,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考试过程中做手脚,一再徇私舞弊。只要有一个人通过不正当行为侥幸获得高分,都是对整届高考考生的极端侮辱。对于政府来说,这个问题亟待加强整顿;而对于媒体而言,这个问题亟待抓住线索,前往采访。在高考考场营私舞弊,一旦东窗事发,可是要坐牢的,这种事儿单靠记者扛着机器进入考场采访,绝对取不到真实素材,隐性采访此时便发挥了其优势所在。    
    2000年夏,《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获悉湖南省嘉禾县近年高考考风不正,想现场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1) 踩(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