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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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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在非典肆虐的当口播出了这样一则新闻:不法农民趁非典肆虐大发不义之财,辣椒秆、茄子秆这些东西,被他们用来制作成假冒中药到处销售,往年堆满了房前屋后,被当作柴火烧的辣椒秆、茄子秆,今年却成了当地农民赚钱的宝贝。    
    村子里的人告诉记者,就在不久前,村里来了许多陌生人,挨家挨户高价收购辣椒秆、茄子秆,把附近方圆几十里农村的辣椒秆、茄子秆几乎买光了。卖辣椒秆、茄子秆的价钱比卖猪肉还要高,本来只是被当作柴火烧的菊花棵子卖到10块钱,而且过了不久,这些东西就是出再高的价钱,也买不着。    
    据村民们讲,往年很少有人来村里收购辣椒秆,家家户户的辣椒秆、茄子秆烧都烧不完,谁曾想今年遇上这样的好事。就在记者到村里采访的前两天,还不断有人来村里打听哪里还能买得着。    
       偷拍机记录下来的场面触目惊心:在离亳州市不远的一个村子里,一名工人正熟练的把干枯的茄子秆送进切割机里切碎。由于茄子秆上的泥巴太多,操作时尘土飞扬。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加工点的工人告诉记者其中的秘密:干枯的茄子秆、辣椒秆或者菊花秆,它们的颜色、形状摸样以及质感都和预防“非典”中药中的藿香很相像,把茄子秆、辣椒秆等切碎了,然后悄悄地掺在藿香切片里面,仍能够卖到好价钱。为保险起见,辣椒秆或者茄子秆等掺假材料加工好了后,药商就会把掺假材料拉到仓库或家里,当需要发货的时候,再在仓库里按不同的比例掺在真正的藿香里。在当地,许多药商的仓库就设在铁门紧闭的家里。    
    这些大发不义之财的农民,将假药加工好后,就运输到亳州中药材交易市场。这个药品交易卖假药和买假药在这里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假药材交易就在市场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公开进行,不仅如此,每层交易大厅都有工作人员专门为假药开具正规的交易发票。    
    掺了假的中药就在这里大模大样地出了市场,进入大大小小的医院和药店。    
        离开豪州后,记者又来到湖北某市中医院。这里一位中草药采购员向记者吐露了实话: 丑话说回来,是真的、假的,只有我们进药的人心里晓得,管药房的人心里晓得,卖药的知道,把药切碎了,谁晓得。哪个消费者知道这药是假的,他拿回去煎了喝,没伤害身体,谁会怀疑,喝茶一样。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专家对记者从亳州中药材交易大厅以及从涡阳县买到的这些中药进行鉴定后发现,从亳州中药材交易大厅所购得的3种藿香样品中,都不同程度地掺杂了辣椒秆或茄子杆等柴火料切片;记者从涡阳县某药店买到的这包藿香,掺假最为厉害,真正的藿香只有十分之一左右,九成左右竟然都是假的。    
    有记者认为:“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被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采访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应当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法律就是在矛盾的焦点砍一刀,法律不可能把什么矛盾都解决得那么彻底。”    
    我国虽然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暗访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其是否合法,但是对这一观点的论证缺少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我国法律在采访范围方面是有禁区的,不能说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都有采访的权利;也不能轻率地说,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暗访只是记者们的一种迫于无奈选择。      
    二、 坚决反对记者使用隐性采访    
    有很多学界人士认为,隐性采访虽然为观众提供了很多好新闻,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是我国目前对隐性采访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因此很容易造成法律和道德上的纠纷,不值得提倡。反对的声音大概有如下几种:    
    1. 偷拍偷录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可为之。    
    在隐性采访越来越盛行的同时,有人指出:“这种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旦它们被滥用或误解,将会对新闻工作者和读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能由此就无视隐性采访可能出现的弊端”。 “偷拍”、“偷录”, 这类行为在一般的法律意义上是被禁止的,但因为在新闻报道中,“偷拍”、“偷录”的对象往往是那些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侵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利益,因此这种带有“违法”之嫌的采访手段就获得了一种道德层面上的“正义感”和公众舆论的支持。但是,尽管如此,隐性采访不论中外,在法律和新闻自律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允许”规定,部分国家地区甚至明令禁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在内,都没有赋予新闻界偷拍这一“特权”。西方国家如美国,都通过制定严格细致的新闻法规,对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可能出现的涉及侵权和违法的行为都有详细界定和说明。     
    2. 中国法律没有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新闻法规。    
    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的界限,什么是可以用暗访的,什么是不能用暗访的?在暗访时,应该注意保护哪些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暗访时,记者应以什么角色出现?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都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而记者们往往是依靠自己的职业要求和道德自律来决定如何采访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方式来采访。可以这样说,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隐性采访法律界限时,所获得的法律保障很脆弱,也正因为这样,媒体因此常常被告上法庭,面临复杂的法律纠纷。    
    央视某记者曾经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报道过一位所谓江湖名医胡治婴幼儿的报道。这位自称祖传神医的蒙古大夫自己开了家专治婴幼儿疾病的医院,每天都有大量的孩子在家长的带领下来医院就诊。这位记者回忆了这样的医院场景:“候诊室里等候看病的孩子有不少,有一个胖乎乎的男孩在七大姑、八大姨的簇拥下来这里的。家长们滔滔不绝的在我们面前讲述孩子们被庸医欺骗,吃尽苦头的种种经历。”记者们在看到和听到这些孩子们和他们的父母被欺骗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把庸医摧残孩子的事件进行曝光,警示其他患儿的家长们,不要再让孩子去经受那些本不必要的种种折磨,决定彻底曝光这家私人诊所。暗访得很成功,偷拍机记录下一切可以说明问题的画面,而并没有引起他们任何人的怀疑,在即将结束时,还顺利拿到了蒙古大夫所谓“珍贵”的中药汤剂,回去化验后证明根本不能治病。这则新闻播出后,确实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很多本打算投奔此家医院的患儿家长纷纷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但可赞叹的结局又有了可悲叹的续幕:被曝光了的蒙古大夫以莫须有的罪名一锤给记者告上了法庭。好在经过长达几年的审理,最后因为种种因素综合,官司才判定记者胜诉,但中间浪费的大量时间精力无从追溯。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暗访要谨慎堤防。我国没有对隐性采访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与法规,用夸张的比喻说——对方穿了防弹衣还拿着来福枪,记者只是赤手空拳罢了。综合这样的现实,提出避免隐性采访的意见也是理所当然的。    
    


第二部分第5节 隐性采访是非大论争(4)

    3。   公众利益难以界定;因此不可为之。    
    隐性采访一般是暗中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悖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触及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有关法律规定,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前,要把公共利益作为前提,在脑海中先过滤一遍。而所谓公共利益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的保护。”    
    公众利益,从本质上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前提下,进行隐性采访,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并没有对“侵害”公众利益的程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果说,有人在这个情况下,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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