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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既然上司接受了下级的银两,就不得不对他们瞻徇容隐,任其横行,从而加剧了吏治的败坏。雍正帝多次征求臣僚意见,反复考虑,最后决定实行耗羡归公制度,规定各州县以低于现在的耗羡率,定个比例,正式征收,解交省里。这笔耗羡银的开支,主要是两项,一为官员的“养廉银”,一为弥补地方亏空和留作地方公用。这个制度,使耗羡率降低了不少,限制了康熙末年地方官对民间的狂征滥派,也使地方经费有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化、预算化,弥补了一部分原被官吏侵占的架银,还为一些志在为民谋利律己颇严的清廉官员提供了足够的养廉的物质条件,对国库、对人民都有一定的好处。
雍正帝采取的另一更为重要的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秦汉以来,臣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赋役义务,一向是按人丁和土地分别征收的,丁有差役,田有租赋。随着土地兼并的剧烈和官吏作弊豪绅横行,富豪之家“田连千亩,竟少丁差”,贫苦农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13]穷民被迫流亡,连累里甲赔累,官府也得不到实惠,于国于民皆大不便。雍正帝毅然推行“摊丁入亩”制度,以州县为单位,将康熙五十年本州县的丁银作为定额,平均摊入地亩中随田赋征收,这样一来,有地或地多之人增加了赋税,而无地少地的穷苦人民则减少了负担,“贫者免役”,“贫民无厘毫之需”,而国家的丁银收入也有了相当可靠的保证。尽管豪绅富室极力反对,浙江田多的富人竟到巡抚衙门示威吵闹,但雍正帝毫不动摇,明确宣布说,丁粮摊入地亩,“于穷民有益,而于绅衿富户不便”,坚持推行。[14]雍正二年直录首先开始摊丁入亩,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云南、江苏、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湖北等十三省相继仿效,除山西一省迟迟未完以外,全国基本上在雍正年间将丁银摊入田亩。“摊丁入亩”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赋役负担,削弱了他们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是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一大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雍正帝在制止地主阶级野蛮虐待佃农的问题上,也采取了重要措施。河南总督田文镜以豫省绅衿地主横行不法,压佃为奴,私刑拷打,奸淫妇女,地方官员拘私舞弊,包庇绅衿,奏请从重惩治,严厉禁止。吏部议复,拟请立法规定:以后绅衿苛刻虐待佃户,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职衔。雍正帝批令增添处罚抗租不交的佃户的条例。随即吏部议复奏准: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自拷打佃农的,乡绅照违制律议处,杖一百,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果地主将佃农的妇女强占为婢妾,该犯议绞,监候。地方官失察或包庇,该地上级不行揭参,均交部分别议处。如果佃农拖欠地租欺慢田主,亦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交,给与田主。这是清朝政府第一个明确规定主佃关系的法例,是通行全国的法例,影响很大。这个法例,固然保证了地主的经济收入,不许佃户欠租,但它毕竟明文规定,不准地主非刑拷打佃户,不许地主欺压佃户奸污妇女,从法律上一定程度地限制了地主对佃农的人身压迫,为佃农减少对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雍正帝又一革除前朝弊政的措施,是使山西等省乐户、浙江的“惰民”等“贱民”除籍为良。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夺位后斩杀了这批官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从此世代相传,沿习贱业,痛遭豪横绅衿和流氓恶霸蹂躏。雍正帝同意臣僚的建议,批准他们改业从良,削除乐籍,并除豁京中的教坊司乐户,命其从良,另选良民充当乐工。浙江绍兴府的“惰民”,传系宋朝罪人的后裔,备受欺压,男子只许以捕蛙、逐鬼为业,妇女则为媒婆或为人髻冠梳发,“辱贱已极”,与乐籍一样,亦被世宗下谕除籍,转为民户。江南省微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苏州府的“丐户”,与乐户、惰民一样遭受野蛮虐待,广东沿江沿海一带的“旦民”,被迫以船为家,不得登陆居住,雍正帝先后下谕,取消了这些名称,让他们成为良民。尽管由于封建势力的阻挠,这些贱民在实际生活中还受到许多歧视,一些贱民未能真正除籍为良,但总算是在法律上革除了长期以来束缚他们的禁令,有了离开贱籍的可能,不少贱民也确实成为民户,取得了良民的资格,不能不说这是雍正帝的一项“德政”。
雍正帝对“逃人法”也作了一些修改。康熙时规定,收留有主逃亡奴仆的“窝主”,流徙尚阳堡,两邻、十家长、地方,枷号一至二月,责四十板释放;逃走三次的奴仆,发给宁古塔穷民为奴。现在改为,逃奴在该地居住超过一年的,窝主、十家长、邻居、里长俱照“不应重律”,责三十板完给;停宿不及一年的,俱各免罪;超过了两年,才照从前定例治罪,逃亡的单丁男妇,年过六十,免照逃人例治罪。这就进一步减少了“逃人法”弊政的危害。
雍正帝大力改革旗务,削弱正红、镶红、正蓝、镶蓝、镶白下五旗王公旗主对本旗旗下官民的统治。他取消了康亲王崇安、顺承郡王锡保、信郡王德昭掌管旗务的权力,委任十六弟庄亲王允禄、平郡王福彭管理镶白、正红二旗“满洲都统事务”(即兼职都统),禁止下五旗王公任意残害属下官员和勒索银财,彻底结束了下五旗王公对旗下的君臣关系和主从关系,下五旗人员从此由本旗旗主的私属转变为皇帝的臣仆。
雍正帝的这一系列改革,使广大人民的赋役负担有所均平和减轻,吏治败坏的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库收入,从即位时的八百万库存币银,增至六千余万两,“国用充足”,“仓庾亦皆充实,积贮可供二十余年之用”。[15]这就为他进军青海、经营西藏,实行改土归流和用兵准部,提供了足够的物质条件。
青海居民主要是蒙、藏二族,也有一些汉民,由蒙古和硕特部固始汗的子孙统辖。他们于康熙三十六年始受清帝封授爵位,成为“近藩”。雍正元年(1723年)固始汗之孙罗卜藏丹津亲王胁迫各部台吉尊己为“达赖浑台吉”,不许他们使用清政府封授的王公爵位称号,诱使大喇嘛察罕诺们汗煽动藏、蒙牧民二十余万随己反叛,欲图独霸青海控制西藏。他劫持清驻西宁的办事大臣兵部左侍郎常寿,攻西宁,掠牛马,抗官兵。雍正帝立即委任川陕总督年羹尧为抚远大将军,四川提督岳钟琪为奋威将军,统兵进剿,很快就大获全胜,罗卜藏丹津慌忙逃走。雍正帝批准了年羹尧皇上的处理青海“善后事宜”,将蒙古各部编设佐领,实行扎萨克制度,把一部分藏人编为民户,另一部分实行土司制,归道厅、卫所官员管辖,在西宁等地增设驻军,改西宁厅为府,下辖西宁县、碾伯县、大通卫。从此青海正式直接隶属于清朝中央政府。
雍正五年六月,西藏噶伦阿尔布巴等袭杀忠于清朝的康济鼐贝子,掌管后藏的扎萨克台吉颇罗鼐奏请清帝发兵进藏剿叛,世宗遣左都御史查郎阿统西安满兵四百及陕西、四川、云南绿旗兵一万五千名入藏。第二年五月颇罗鼐擒获阿尔巴布等,平定了叛乱。查郎阿办理善后事宜,奏准以颇罗鼐为贝子,总管西藏事务,留大臣正副二人,领川、陕兵分驻前后藏镇抚。从此西藏正式设立了办事大臣,加强了西藏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
雍正帝的又一重大决策,是在西南地区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居住着苗、壮、彝、藏等少数民族,他们长期以来遭受土司的严重剥削和野蛮虐待。象乌蒙地区(原隶四川,后改归云南)的土官禄鼎乾家族,对部民滥征赋税,“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土可一娶媳妇,则土民三年不能结婚,土民被土司杀害,其亲族还要交“垫刀金”数十两,时人称土民是土司的“万世奴仆”,“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他们“终身无见天日之期”。这些大大小小的土司,还经常胁迫属民从征,大肆掠夺,“专劫杀为生”,使邻近地区的汉族和其他民族人民深受其害。一些有识之士,早就奏请继承明朝改流之制,革除这些土皇帝,将土司地区改隶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