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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很清楚,这要由支持这些观点的那些人来回答,他们认为尊重病人的愿望并且设法解除病人痛苦已被纳入在医学实践之中。这些观点能够被纳入医学的理想之中,它们能够界定医生的角色,它们能够成为要求医生遵守的道德法典的一部分,成为医生初次进入医学专业宣誓时誓言的一部份。当然,也可以坚持认为这些价值对医学专业而言都是外在的,它们是被嫁接到道德中立的技术上的,但这些观点本身并不要求这么看待。
第一部分第3节:医学的本性(2)
但是也许这不是卡斯论证的核心。因为他继续宣称这些理由导致了道德上令人不快的观点:
对于第一种伦理学派而言,医患关系的不言明的(有时是明言的)模型是一种契约模型:医生…根据需求出卖他的服务…,如果病人想要修理他的鼻子或者改变他的性别,测定他尚未出生孩子的性别或者只是为了寻求刺激而要服用使人欣快的药物,医生能够而且必须照此工作就是了。
对于第二种伦理学派而言,不仅是病人的愿望,而且医生 - 不是作为医生而是作为人 - 的仁慈和同情的动机使医生的行动成为合乎伦理的…。所有的行动 - 包括杀死病人 - 出于爱心都是正当的,甚至值得表扬。良好的和仁慈的意图能够使任何行动神圣化。
在我看来,这些进路中的每一种都不应该视为医学伦理学的基础。首先,它们都不能够理解根据传统医学伦理学长期以来认为绝对不能违反的一些具体义务和约束 - 例如不可与病人有性关系的禁令。现在我们必须说,如果病人希望如此而且代价是合理的,或者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医生温文而雅,令人钟情,并且床边服务周到,那么与病人性交就是可以允许的吗?7
如果所说的观点具有这些含义,例如凡是出于爱心的行动都是正当的,或者说医生可以与病人性关系,这就的确对这些观点构成了重要的、决定性的反对意见。但是得不出这些结论。
首先,不太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注意到卡斯在陈述他观点的时候,从“可以或者应该”的表述滑向了更强的命题:“医生(或者其他人)一定得不仅默许终止治疗的要求,而且同意有意杀死。”“医生不仅必须终止作为生命和死亡的守护者对病人身体的服务,而且医生在 道义上还一定得主动地杀死这个具有形体的人。”因此,即使他的论证很好,这些论证也至多是表明强的命题是错误的。
不过,由于两个理由他的论证并不好。第一,他的论证在中途转换了目标。第二,他的论证假定,这些立场是排他的,每一种立场都为安乐死提供了充分的理由,然而对这些立场最自然、最合理的理解是提供了必要条件,这些必要条件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与充分条件一起使安乐死成为可允许的。
首先是转换目标。当卡斯最初提出他所谓的第二个理由,即是根据通常被称作是对“生命质量”的考虑。正是因为病人的生命根据某种“客观的”衡量标准不值得活下去,因而要求解脱。但是当他考虑出于双方自愿的性交这个“反例”时,他抛弃了这个条件而转向了医生的动机或意向(他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别从未明白过)。正是良好的动机或慈善的意向才能证明医生行动的正当性。因此,其含义是,如果医生是温文尔雅又钟情于对方,那么性交就是允许的。但这只不过是转到了一个与他初始所设定的完全不同的立场。在他初始观点中重要的是,病人是否极度疼痛,极度的衰老,以及诸如此类。当然,如果医生根据这些条件行动,他的行动就是慈善的。证明医生行动正当的是条件而不是动机。的确,认为意向良好可以证明任何行动正当,这是一个古怪的观点,不过这不是卡斯原先提出的观点。
第二,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卡斯树立了一个容易击败的假想对手。他所考虑的观点或重视“选择”或重视“生命不值得话下去”。但他并不认为两者都是相关的考虑。的确,如果从这些观点本身考虑,两者中任何一个都有不必要的含义。不过,似乎最合理的观点是病人的选择和病人的病情都使医生的杀人成为可以容许的。这就是为什么这种观点被称为自愿安乐死的理由:自愿是指病人的选择,安乐死是指好的死亡。8当卡斯说“极度的疼痛,临终状态,或……降低了生命质量,成为-选择或不选择-仁慈地终止生命的辩护理由”(斜体为作者所加)时,他是在考虑这样一种很少有人(如果有的话)持有的立场 - 至少对有行为能力的成人而言是如此。而当他说他正在考虑的立场认为,“不是病人的自主性,而是病人躯体和精神上悲惨和可怜的境地证明了杀死病人的正当性。这类病情如果没有发生实质性恶化,则病人请求协助死亡的愿望不会得到尊重”时,第二句话指只有病人的情况才是证明医生协助自杀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它并不支持第一句话,第一句话表达这样的观点:病人的情况是证明医生协助自杀正当性的充分条件。9
因此,卡斯所有的主张都是错误的。实际情况是,这些观点并不一定要把医学看作是道德中立的专业。他将供人们评价的立场是作为这样一种观点介绍的:医生“可以”或“应该”杀死病人,但是然后他仅仅考虑更强的那一种观点。他所介绍的两种观点中的一种有关病人生命质量,但是他紧接着又转向涉及医生动机或意向的观点。最后,最异乎寻常的是他把这些观点看作是每一个独立起作用的,而不是联合起作用的。让我们来看一下他所提出的其他论证运气是否更好。
第一部分第4节:行医的伦理
卡斯断言医学是一种专业,是“一种固有伦理性质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技术和行动都是安排好为了贯穿一切的善,即天然赋予的健康目的。”10卡斯正是以他的这一断言开始了他的讨论。按照卡斯的观点,每一种专业都有其目的,而从医学的目的是为了健康我们可以“合乎论证地推论出某些消极义务的重要性,可将这些消极义务表述为绝对的不能例外的规则。在我服从的规则中有这条规则:医生决不可杀人。”11
在考虑对这个推论的论证之前,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就是人们要注意: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假定未加讨论:假定每一种专业都有一个约束这个专业的唯一目的。卡斯谈到“贯穿一切的善,…天然赋予的健康目的……专业的目的〔斜体是原来的〕,医学这个专业所献身于的善〔斜体为作者所加〕就是健康”。
他取自其他专业的例子加强了这一假定 - 教师的目的是帮助年轻人学习,律师的目的是为其当事人洗清不白之冤,牧师的目的是照管教区居民的灵魂。12卡斯断言,“由于健康…是很难获得和保持的…要求医生为…健康的目的服务 - 同时也照管虚弱者和特定病人的需要,并解除他们痛苦”,从而证明这个假定能够成立的,这是确实的。13然而解除痛苦不是作为一种目的提出的,甚至不是医学目的的一部分,而是对医生和病人都是“有限的和脆弱的”这一事实的让步。
在考虑他的论证时,我们必须牢记他的论证在遭遇另外一个假定时的命运如何,另外一假定是:像法律、教学以及其他专业一样,医学有多种甚至有时相互冲突的目的,正如律师不仅仅为其当事人洗清不白之冤,而且为其当事人提出与符合法律的行动建议,替当事人协商谈判,当事人清账时为他们提出忠告等等,所以医生不仅仅致力于保持和恢复病人的健康,还要致力于减轻病人的疼痛,当不可能减轻病人的疼痛时,要安慰病人,并且(或许)还要帮助他们设法用他们宁愿选择的方式死亡。14
第一部分第5节:医学的限制
卡斯提出第一个论证建立在任何专业都易于导致的一种“越位”的基础之上:“明智的划界是建立在能够识别这种越位的基础上,不加约束的权力易于导致这种越位。这个原理应用到专业上,就是要建立严格的外部限制 - 甚至建立不可违犯的禁忌 - 以反对那些每个专业都特别容易有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