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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代表美国 还是代表中国代表美国 还是代表中国 4
可以听得出戴维斯博士看问题不同于我们其他的许多老师,而且对事物的了解更追根问底,更敢说实话。后来面对同学关于对伊拉克禁运的问题,戴维斯博士说出了我想听的话。我不是支持美国,更不会盲目地反对美国,因为这给我自己和我的国家带不来半点好处,而积极理智的回应才会得到对方的尊重。但是之前许多老师们以“美国也违反了规定”的理由来替法俄德等国找说辞,令我很不信服。虽然,对伊拉克战事我就没有支持过,可是戴维斯博士的话从情理上确实让人无懈可击。
“法国,德国和俄罗斯之所以反对我们对伊拉克的战争固然是因为他们在伊拉克的利益,而我们也清楚他们违反了联合国有关对伊禁运的决议,这是他们无法追回的。而他们和伊拉克签定的石油及其他方面的合同根据国际相关法律,在战后,无论结果如何是都是会得到保护的。我不知道他们究竟是在担心些什么。”
还是那句话,尽管我不支持布什政府的“倒萨战争”,可是比起学术界很多人以各种说辞来为某些反战国家违反国际规定的做法开脱的行为,戴维斯博士的话是更有建设性的。政治是实际的,可是不意味着可以于法律和规定而不管不顾,任意违反。成熟和理智远比激动和纠缠更可取。面对事实,承认比躲闪更勇敢,据理力争比盲目咬人似的争吵更令人信服。相信学术界的成熟观点大有人在,也相信对于当时的其他教师我只是不理解。
关于是否立法废除死刑的辩论……国会专题辩论会,前面已经提到了。而我们在来之前收到的前期培训册子里面,就一再强调国会专题辩论会在整个暑期活动中的重要性。这还不要紧,还玩命地证明给我们过往的“青年美国”学员是多么的享受国会辩论会这一活动。可是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当诸位在来之前看到的前期培训的一堆资料里面有很可观一部分是要我们为国会专题讨论会做准备的,而且我们被要求从25个规定的辩论题目中按照要求做准备的时候,好像没什么人再兴致勃勃了,而且都对这辩论体验有些惊恐。Congressional Workshop可以翻译成“国会培训”,但我更喜欢戏称其为“国会作坊”(wo rkshop有“作坊”之意)。就是说我们的辩论形式是在国会议院辩论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CW就是Congressional Workshop的缩写,生活在美国对缩写的应用是一个很有趣的部分。美国人像所有人类一样懒,所以对语言更是精简有方,动不动就要用缩写。而在“青年美国”社团的时间里,我们都用CW这一简称指代国会专题辩论课。
我似乎还没找到感觉,第一次国会专题辩论就要开始了。
那是第一个礼拜五的下午,一下规划出了三个小时的时间,我就有点晕,这辩论要辩三个小时,有得受了。不过没有想到的是,辩论其实是很有意思的,因为那是件具有挑战性的活动。当天下午有两个辩题,第一个是“死刑应该被州及联邦政府立法废除”,而第二个则是“修宪用以组织同性婚姻”。由于我对第一个辩题做了补充演讲(subsequent speech),从而印象至今十分深刻,这是我史料未及的。我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我会在第一天的第一个辩论给出我的第一个补充演讲。我们每个“议院”中的每个“议员”除了要做一个事先被规定的主辩以外,还要选择至少三个话题做补充演讲。
对于每个主辩,他(她)必须在辩论当天早上九点之前把自己的“辩论纲要”交给专题辩论主管麦泽拉先生。当然也可以提前于这一时间上交,以期得到麦泽拉先生的评价乃至帮助。辩论纲要要写明辩手的立场,还有议题、名字、来自的学校以及城市州、领队的名字等。每名主辩都必须把自己写的关于议题的背景、开篇演讲的大致架构、主要论点写在纲要上面。最后,一如所有正规学术作业一样,要有参考资料的名录及出处等,这是对原著作者成果的尊重。关于第一个辩题,“死刑应该被州及联邦政府立法废除”,我刚来美国不久对其甚是不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判死刑判什么?可是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着关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争论,而原因在我看来,大致有二:死刑乃不人道之手段;死刑意味着仇恨(报仇),而不是惩罚。在我之前生活的加利福尼亚,由于左倾严重,所以这样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我初来乍到,也只有对加利福尼亚人的“菩萨心肠”敬佩的份儿。任凭周围的人如何争论,我依然不理解他们为何不用死刑来惩罚重犯。正方是和我一样来自加利福尼亚的苏珊娜,不同的是她来自于北加利福尼亚,而北加利福尼亚和南加利福尼亚之间还是有着细微的差别。而我在加利福尼亚西南一隅了望北方,只觉得北加利福尼亚的人比我们更加左倾,更要开明,开明的太开放了。
苏珊娜(Susanna)提出的纲要上溯千年回首今日,明显对议题做了大量的功课。她在纲要中提到了千余年前亚述人那部由于著名的“以眼还眼,杀人偿命”(an eye for an eye;a life for a life)、完全平等哲学而闻名于世的汉谟拉比法典。虽然现代法制社会已经较汉谟拉比法典的时代发展的更为完善,可是依旧可以看到其中报复惩罚理念的存在。而在美国,对于是否废除死刑的讨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最后,苏珊娜指出:在当今世界,美国和其他三国(中国、刚果及沙特)通过司法处决手段判以极刑的人数占到了世界总数的85%。而反方,来自俄亥俄州(Ohio)辛辛那提(Cincinnati)的安德鲁(Andrew)则简单明了的指出死刑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人们对于死刑的滥用,而不是死刑制度的错误。只是在近代历史这一制度才受到了质疑。他还拿出了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做出的决定来支持他的立场,因为最高法院当时虽然宣布死刑违宪,但日后却推翻了自己的宣判,承认死刑是合乎宪法的制度。而每年在美国死于死刑的罪犯都是重犯,而对这些人的宣判伸张了正义。
第三部分:代表美国 还是代表中国代表美国 还是代表中国 5
苏珊娜在论点和辩论架构中一下列了五点:一、死刑违反了宪法公平的原则,这一问题尤其反映在对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违背上。因为死刑是存在种族歧视的,而且死刑的判决往往因地域不同和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受到影响。二、死刑不仅在理论上是违宪的而且在实 践中也是存在漏洞的:死刑往往惩罚了不该惩罚的人。在死刑制度中存在极大的出现错误的可能,而且DNA的应用反复受到人为的影响,所以DNA的使用并不在任何程度上消除惩罚无罪的人的可能性。三、死刑并不是确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的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实现“杀人偿命”的标准。四、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抑制潜在的犯罪。研究发现,死刑对潜在犯罪没有任何影响。前司法部长雷诺(Janet Reno)承认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刑对潜在犯罪的影响。五、终生监禁就是代替死刑的一个绝妙方案。另外,将一个人置于终生监禁要比处以死刑经济的多。
反方安德鲁(Andrew)的架构似乎简单了许多,而之前我就对安德鲁的辩论很是期待的。因为老兄头几天天天在“青年美国”社团的办公室,也在我们宿舍楼里面大声叫嚷,看那眼神,简直是超越了执着,我只感觉像打架,似乎看到一团怒火。
其实,安德鲁也拿出了四大理由,用以还击。一、对罪犯处以极刑是对其犯下的滔天罪行的最好惩罚。在某些州中,75%的人支持死刑。另外,死刑并不是州/联邦政府对罪犯的谋杀。如果是的话,监狱或者监禁岂不是政府对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