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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政治逻辑,不是贫下中农和革命者就是五类分子,而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则是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是革命专政的对象。可见,强化这种政治分层对于加强社会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生产队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其政治经济权力受到了新的限制和剥夺。
调整时期确定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框架,在革命化时期又受到了挑战。特别是党的一元化体制建立之后,国家为了能消化因大动乱而造成的社会经济危机,又试图进行新的乡村动员。国家的这种努力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得到最为充分的表现。
衡山县农业学大寨活动在1965年就开始了。1968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即组织县直机关、各公社及部分大队负责人108人,赴大寨参观、学习。回县后,县革委会举办有2000多名农村基层干部参加的“学大寨学习班”,宣传大寨人“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狠抓阶级斗争和斗私批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求各地仿效。1971年2月,中共衡山县委召开“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誓师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干部共4278名。县委提出争取在两三年内实现“坡地梯土化、大地园林化、灌溉自流化、稳产高产良田化”。会后,县委即派出工作队下社办“样板”,并要求各个公社和大队都要办样板,以点带面。1973年10月,县委又决定在店门公社天鹅村的九观桥兴建中型水库。嗣后连续三年,在县、公社、大队、生产队主要领导干部的率领下,成千上万名社员从全县各地汇集于九观桥周围安营扎寨,浴汗奋战。同期,县委还抓了林业建设,每年都抓住农闲空隙,集中劳力垦荒造林,限期限额完成任务。到1975年9月,衡山县委书记参加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县委作出“奋战一年,进入全国农业学大寨先进行列”的决定。为此,县委派出专业队到海南岛培育晚稻杂交种子。1976年6月,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将杂交晚稻种植任务分配到各公社,同时抽调县直机关一半以上干部下到生产队,帮助落实晚稻各项增产措施,直到收割以后才回单位。在1977年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上,衡山县被列入全国农业学大寨先进县53。
从衡山县农业学大寨所进行的这些活动来看,此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行动完全类似于大跃进时期。这种大规模的建设和经济上整齐划一的行动,势必影响生产队的政治经济权力。为此,国家在政治上强调“狠抓阶级斗争不转向”,“大批、大斗、促大干”,曾一度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自报公议工分”等按政治表现分配口粮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在经济上“割资本主义尾巴”,把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限制到极小的程度,社员个人主要靠生产队的分配安排生活,只有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才能保证生活;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搞一刀切,单一化,基本建设投入过大,忽视多种经营,以致社员劳动报酬很低。当然,此时党政机构对生产队的控制和剥夺也不是绝对的。“一个生产队对作物的选择或许没有多少自由,但怎样完成上级计划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他们自己。怠工或执行不力是抵制这些计划的一种办法”54。而这种怠工式的抵制,使中国的农业生产处于长期停滞不前的境地。但这一时期,国家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长期稳定社队和农民负担,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并不显得特别突出。
第四阶段,1979年至1983年,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时期,其政治结构特征是管理委员会体制下的社队分权制。
这个时期,中国乡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处于解体之中。在经济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其政治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1)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体制。1979年10月,衡山县各区革命领导小组改称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秘书、武装、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统计、财政会计等干部。1981年7月,撤销公社革命委员会,恢复了区公所建制和公社的管理委员会。
(2)实行党政分开。实行党政分开首先是在县一级开始的。1980年12月,在衡山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随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原县革命委员会被撤销。“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党政一体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的局面至此结束。各人民公社也开始实行党政分开,各公社党委和公社管理委员会有了一定程度的分工。
(3)实行社队分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质;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55。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社队分权,特别是强调了对生产队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此之前,许多地方开始推行由生产队所有制向生产大队所有制转变。长沙县1964年共有生产队15376个,经过多次合并,到1971年减少到10317个。“1978年春,相继有牌楼公社的田元大队、沙坪公社的天井、农料大队,谷塘公社的木马、大路大队,高桥公社的农科大队由生产队过渡到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茶业公社只辖2个大队,过渡到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56。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这种由生产队向生产大队过渡的趋势得到了较为有效的纠正。1981年在全国718022个生产大队中,只有35754个实行了大队核算制,占总数的4。9%,95。1%生产大队还是实行�
第三章新中国对乡村政治的改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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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四、计划、户籍、阶级和乡村动员
我们的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之后,摧毁了封建的乡村社会秩序,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了新的联系。这种联系最初是通过军事占领及管制和建立具有强烈阶级意义的农会组织等方式进行的,是共产党以强制性的暴力手段扫除旧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一切势力即破除旧世界的同时,感功地构建了以地域性和普辖性为特征的各级政权组织。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合作化运动的展开,经济集体化使乡村经济组织在事实上已具备一定的政治功能,传统意义上的政权组织得到了较为彻底的改造。特别是人民公社制度的普遍建立,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了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及其最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农民基本上没有属于个人自己的财富,公有制经济成为了唯一的利益源泉,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附性已十分明显。在此基础上,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乡村自治体制的社会控制手段,国家及农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权力的垄断和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
这个历史过程,实际上是乡村社会组织的经济化过程,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实现了新建立的“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及“社会组织”的统一。如果从目标和根源来分析,新中国对乡村社会的组织性改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乡村政治结构是压力和理想的产物。就压力而言,在当时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的环境下,要缓解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的压力,就必须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为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国家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目标,而重工业巨额投资形成的财经压力和人口工业化造成的粮食压力,迫使国家建立全面控制社会经济的计划体系及严格的城乡二元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3为实行统购统销和限制人口的迁移的强制性措施,又需要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一步深入到乡村社会。就理想而论,中国传统的大同理想和当时的共产党领袖对共产主义的理解,一直是解放后中国乡村社会制度安排的基础为此,共产党在对几千年中国传统的小农意识和封建家族文化进行最为彻底的清除的同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