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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到1967年,白果公社共有11个生产大队,79个生产队,2168户,9732人,其中农业人口9331人;耕地面积11557亩,其中水田10754亩,旱地803亩。岳村大队合并为5个生产队,105户,508人,全为农业人口45。
(2)建立公社内部的分权体制。
根据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有一整套严格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制度。就其权力形式和职权来说,可以具体分为三个方面: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2次。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都由代表大会选举,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具体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干部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
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2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1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具体的职责是: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3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的必要的协作;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法令。
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干部决定。事先都应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社员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向社员说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生产队社员大会要定期开会,每月至少开一次。社员大会也可以根据生产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据社员的要求,临时召集。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生产队长应该由成分好、劳动好、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懂得同群众商量、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生产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监察员如果不称职,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向社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对于全队有多少收入,有多少开支,库存有多少物资,社员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粮食和现金等等社员所关心的事情,必须向社员一笔一笔地交代清楚。社员有权查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随时听取社员的各种不同意见,既要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又要保障少数人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当然,需要指出的,这些只是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我们在岳北的调查发现,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中,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具有不同的反应能力。一般来说,在公社层面上,由于公社是国家的行政体制的基础,属于严格的科层体制,因此根本不存在民主选举的问题,公社的社长一般都由上级党政指派,很少有可能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员大会基本上流于形式。在大队一级,虽然大队不属于国家的行政建制,但由于大队主要干部实际上享受了脱产或半脱产的待遇而且也掌握了大队范围内的许多重大权力,因此是许多人所希求的,成为了乡村社会的主要权力资源。这样,公社与大队干部的关系就成为了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一方面,公社干部通过决定由谁担任大队干部来控制生产大队,而大队干部通过服从公社干部的指挥来换取其权力的合法性及权威性。到生产队一级,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了。黄宗智的研究曾表明,在生产队充当主要领导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使。在国家政权与村社内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工作较易做。但当两者发生摩擦时,第一个感到压力的是生产队长。因此,一方面,生产队长少有人问津46;另一方面,“在农民看来,生产队长是与他们的利益最直接有关的人,比大队干部的影响直接得多。在这个层次上,不称职或懒惰的干部影响每一个人的收入。农民们因而相当严肃认真地选择队长”47。但我们在岳村的调查发现有时情况并非完全如此。一般的情况,生产队长还是人们获得社区权力的重要表现,所以人们还是愿意担任此职务,特别在当时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料高度垄断的情况下,担任生产队干部是农村居民进入权力体制重要的途径。至于有关生产队队长的选举,在这个阶段还是较能严格地按照国家的制度安排进行的,虽然公社干部和大队干部经常通过各种方式来影响这种选举,但还是基本上能够体现民意,由上级干部直接指派的情况并不常见。
(3)村级党组织的普遍建立。
人民公社在调整阶段的另一个特征是,在实行社队分权体制的同时,将党组织网络延伸到了大队一级,以实现党对乡村社会的一元化领导。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将“支部建在连队”作为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肯定了下来。但是,在广大农村按行政区划在乡镇以下建立党的组织一直到1961年人民公社调整时期才得以完成。其主要原因虽有党员的发展问题,更主要还是体制需要问题。从党员发展来看,衡山县1949年解放时,全县共有地下党员498人,中共衡山县委共没有7个区委会。到1950年底,为纯洁党的队伍,在对地下党员进行清理的同时,只以个别吸收方式在农村和机关发展了19名党员,全县共产党员524人,设12个区委会,42个党支部,农业支部27个。1952年4月后实施公开建党,当年发展党员227人,党员总数达到759人。到1954年全县共有党员2330人,其中农村党员1815人。到1958年设立人民公社时,全县党员9051人,其中农村党员6780人,21个公社中都没有中共委员会,生产大队设有总支或支部,共有302个总支和1037个支部48。但是,这时的党支部并不是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确定的。有的大队有党支部,有的大队则没有建立党的组织。比如,岳村当时共有党员11人,建筑村有党员9人,他们均属于邻村的白果人民公社白沙大队党支部49。
到了1961年,由于人民公社在整顿时期实行了社队分权,大队从行政上已获得了部分权力。但国家并不希望因此而失去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其采取的措施就是在各行政区划内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因此,在1961年5月,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