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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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椤T来寮吹笔钡男姓�6组按高级社体制分为了2个关系平行的耕作组,即上屋耕作组和下屋耕作组。上屋耕作组有46户,有213人,下屋耕作组有39户,196人。这些耕作组设有组长和计工员,只有统计工分权,而没有分配权,其基本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是,耕种组根据高级社的耕种指令,安排组内劳动力进行劳动,并由组内计工员将劳动情况进行记载统计,上报到高级社,经高级社核定后按收成情况直接将劳动报酬分配到每一个社员。高级社不仅将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了高级社的范围,而且农民的个人活动时间和空间也被纳入了高级社的管理范畴之内24。
  上表表明,在合作化运动中,乡村社会组织总的发展趋势是“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经济化”,即以各种集体化的“经济组织”在职能和形式上取代或统领乡村社会的各种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随着高级社的建立,村级政权组织的职能被经济合作组织所取代,实现了村社合一。这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可以说,是对中国乡村政治结构一次真正而彻底的改变。为了进一步分析这种改变,我们有必要深入地研究合作化运动中乡村社会的各种权力关系的博奔情况。
  如果直接从实证的证据出发,按照我们在上面研究传统乡村社会政治权力关系建立起的分析框架,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人到乡村社会,是合作化运动中主导性力量。
  我们已经知道,合作化运动是乡村社会进行规划性变迁的过程,即是国家按照共产党的社会理想及社会目标进行制度安排过程,也是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规划性变迁往往很难依靠其内部的力量来推动和完成,这不仅在于对新的利益机制的强制性保护,而且还包括提供相关的组织原则和操作程序。在新中国之后的乡村社会,这种外力只能是国家权力。事实上,正是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入到乡村社会,才有力地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合作化。具体来说,国家权力的这种主导性作用主要通过如下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1)建立完整的地方行政系统,加强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
  我们在研究土地改革时期的乡村组织就已经注意到,土地改革时期的农会组织并没有作为农民的政治组织得以保存下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政治组织代表的是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而不能够领导农民进行合作化运动。因此,建立乡村政权和继续加强国家行政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就显得特别重要。对此,中共中央1951年《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和城市的工作任务及干部配备问题给华东局的指示》就明确地指出,“除继续完成土改外,对土改后的农村,应以提高农村生产和提高农民政治觉悟为中心任务去布置一切工作。其中建立健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在区乡即农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机关,建立以推销土产品为中心任务的各级合作社组织,建立农村中党的组织等项,应作为当前中心工作去布置”25。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要求在普选的基础上,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度,使之真正成为领导生产建设、组织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此规定乡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乡的行政体制建设。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撤销了行政村建制。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管理财政;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兵役工作;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在需要时,可以设文书1人。中央还要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党委,都应该设置专人以及适宜的机构,与各级财政经济机关及供销合作社密切联系,经常研究和及时地指导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生产计划、供给、运输和销售的事宜,并为它们举办必需的干部训练班26。1955年5月,衡山县各级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次年6月,撤区并乡,全县设50个乡,3个县属镇。乡(镇)人民委员会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民政委员、治安保卫委员、生产委员、财粮委员、文教委员各1人。
  有研究者指出,从1951年土改到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可以说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变革最频繁的历史时期。在这段历史时期,制度变革表现出明显的集中性特征。变革方向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分散到集中27。从衡山等县的实证事实来看,这一时期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变革的确十分频繁,但其变革的方向则是行政建制不断小化,衡山县到1957年有县以下的乡镇53个,是1949年解放时16个乡镇的3倍多。
  一般说来,国家行政建制小化的后果之一就是,加强了区域范围内的乡村社会与国家之联系,以确保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深入到乡村社会。一方面,在国家政权构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政建制的缩小,实际上使同样性质的权力机构在管辖的范围上变小,也就使权力机构更能节制管辖区域的行为和事件;另一方面,社会民众能够更直接接近国家的政治权力,有可能改变社会民众与政权的亲合力,而使权力机构的行为职能更为有效。
  (2)大力发展国家工作人员,组建各种工作组或工作队,让这些“国家的代表”直接进入乡村社会。
  1949年到1958年,是国家机器急速膨胀时期,国家工作人员大量增加。这不仅有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更有国家职能扩大等方面的原因。据统计,五县在这10年间,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增加了数倍。其中,衡山县1949年9月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时,只有干部1仍人,到年底,通过培训本地革命积极分子而增加干部466人,合计629人。1950年,全县干部增至921人,其中党群系统为283人,政法系统54人,财贸工交系统为296人,县办中学和完全小学教师288人。1951年从土地改革运动积极分子中择优转干239人,加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等,全县干部总数比上年增加300人,达1221人。1952年,全县干部达1577人,其中党群系统203人,政治系统557人,财贸工交系统722人,其他95人。到1953年,干部总数迅速增长,达到3694人,除文教卫1908人外,党群等战线的干部达到1786人。
  如果按照国家人事部门有关干部分类来看,这些数据并不能反映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但事实上,合作化时期,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工作队直接深入到各村各组是当时最为主要的工作方式。据有关资料反映,当时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什么战线,是否与农业生产有关,大都作为工作组或工作队成员深入到了各个村庄,具体指导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建立和运作过程。
  (3)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主导的具体方法,体现了文化引导、利益诱导和权力强制相结合。合作化运动是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具有理想性的社会目标,并不完全是乡村社会自身生成的逻辑。曾经积极参与土地改革的小农未必拥护政府的新的理想目标,况且小农有自己的想法,小农经济有自己的演化逻辑。因此,为了实现合作化,党和政府必须用新方法引导和教育传统的小农,必须造成新的文化气氛,并运用新的利益诱导和权力制约机制28。所谓文化引导,主要是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展开对传统的小农经济的批判和强大的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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