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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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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里,村里下编闾,闾下编邻。该法要求:凡县内百户以上之乡村地方为村,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数自然村编为一村;百户以上之市镇地方为里,其不满百户者编人村区域,村里居民以25户为闾,5户为邻,每区至少应以20村里组织之。区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区长由区民选任,并由县政府呈民政厅备案,区公所得用助理员,辅助区长办理区务,助理员由区公所遴请区长委任之。区公所执行区委得设置区丁,其额数由县长定之。村(里)置村(里)公所,设村(里)长和副(里)村长,管理各村里自治事务。村(里)长、副村(里)长,由村(里)民大会选任,并由区公所呈报县政府备案。村民大会或里民大会对于村里公约及自治事项,有创制及复决之权;村长、副村长、里长、副里长违法失职时,村民大会或里民大会得罢免改选之。闾设闾长,邻设邻长,分掌闾邻自治事务,闾长和邻长由本闾邻居民会议推选之,并由村(里)长报区公所转报县政府备案。闾长、邻长由本闾邻居民会议罢免改选。村里公所认为闾长、邻长违法失职时,得通告闾邻居民会议改选61。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对县及县以下政治体制安排是,在加强对县级政权控制下,以“地方自治”的原则建立区、村(里)、闾、邻制度。
  1932年8月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为严密民众组织,彻底清查户口,增进自卫能力,完成剿匪清乡工作起见”颁行《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同时蒋介石发布了《施行保甲训令》。1935年,国民政府为解决各省办自治还是办保甲的问题,在南京召开了“全国最高行政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以陈果夫为首的CC派主张“办自治不办保甲”,而以杨水泰为首的新政学系则主张“办保甲不办自治”。蒋认为,未经训练的农民仍守旧习,缺乏自治能力;自治人员的选举也为人们所忽视,导致各乡镇闾邻组织始终没有健全;农村百业凋零,无实力同时举办自治与自卫,而土豪劣绅却借团防之名培植武装,大肆搜刮;自治法规繁琐,无法执行。此外,中国农村家族制度本来极为发达,如要安定地方,只有以家族中心的家长制“以严密民众组织之基础,乃可执简而驭繁”。挽救之道在于办保甲,“先谋自卫之无成,再作自治之推进”。因此,“由蒋作主提出一项折衷方案,叫做‘寓保甲于自治之中’,也就是在非‘剿匪’省份仍然保持原来的‘自治’体制,但是必须以乡镇为范围一律编组保甲。既办自治,又办保甲”62。于是,这年7月,军委会委员长行营颁发了《修正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训令,通令豫鄂皖赣闽陕甘湘黔川10省,定保甲为地方四项要政之一63。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衡山县政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县政方面,1929年,县政府设财政、公安、教育3局,林务专员1人;并设承审室,协助县长办理民、刑事诉讼。1935年增设税务局。在县以下,1927年以后。始无变化,大都将原来的字和区恢复了起来,重建各字和区机关特别是团防局。1932年衡山县奉湖南省政府民政厅令,将清代保存下来的17个字改建为8个区;413个区改为乡,旋又合并为213个乡、9个镇。乡、镇下设闾,每闾25户;闾下为邻,每邻5户。区、乡(镇)、闾长均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区、乡(镇)监察委员会,监察财政收支和乡官工作。不称职的乡官,民众有罢免权。1935年,推行保甲制,废乡,县下设区,区下设保,保下设甲,甲下设户,如一区有三个保以上者,则设联合办事处,称“联保”,由县指定一保长为联保主任。全县编为113个乡(镇)、934个保。9321个甲。
  根据衡山县政资料及岳村部分族谱的记载,我们可以对民国时期重建的保甲制度(下称民制)与清代的保甲制度(下称清制)进行如下简略的比较。
  (1)保甲编排。两个时期的保甲之编组,都以户为基本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甲设甲长。10甲为保,保设保长。在具体编排上,民制较清制更为灵活,其规定,甲应挨户编组,编余之户不满一甲者,6户以上得立一甲,5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一甲内有旧户不逾5户者,仍自成甲,一甲内有新户不逾6户者,收为同甲。其全户暂时他徒者,应保留其甲之顺序,俟归来时编组之。保应挨甲编组,编余之甲不满一保者,6甲以上得立一保,5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保内并入邻近之甲未逾5甲者,仍成一保;保内并入或另立之甲逾6甲者,自立一保。衡山县在执行中,基本上按照规定,采取十进制方式进行编排。衡山1935年保甲编排的情况是,全县共99179户,编为9321甲,934保,平均每甲约为10。64户。但是,在南岳后山,此时的户并不代表家庭数。由于衡山各地户和家的关系有较大的差异,衡山前山“户”的人口数均较少,在衡山后山特别是岳北地区,许多家均合为一户。据杨氏族谱记载,当时其族在岳村的有3家共17人设为一户,所以当时岳村80多家只编为20多户,共编为上下两甲,每甲约有160多人。远远超过了前山的保甲人数。究其主要原因还是与此地家族分化有关。
  (2)执事人员选举。对保甲的执事人员特别是保甲长,两制均规定由所属保甲内居民推选之。但清制对谁主持选举没有明确的规定,且一般都由当地士绅主持(到后期各都团也多参与其中),民制则对此有较详细的规定,甲长、保长由乡、镇、区长召集所属保甲内公民推选之;县自治未完成前,甲长由本甲内各户户长推选之,保长由本保内各甲甲长推选之。甲长之推选或改选,由甲内户长联名报告于保长,转报县政府并省政府备案。保长、甲长任期均为一年,连选得连任,但乡、镇、区长认保长、甲长不能胜任时,得报县政府令原推选人改选之。保内公民有过半数以上之户,公认保长有违法或失职时,得请乡、镇、区长召集各甲甲长改选之;甲内公民有过半数以上之户,公认甲长有违法或失职时,亦同。保长不得兼任甲长,乡、镇、区长不得兼任保长或甲长。由于此时的保甲制已受区(乡)控制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乡村上层人物一般采用控制乡保长的办法。这就要求他们‘花费精力作慎重的选择,要挑选那些最忠实于自己,最有能力,乐于为上层服务,能说会道和善于应变的人’”64。而对于户长,民制要求户长由家长充任,如家长因特别事故,或女性家长不愿充任户长之职务时,得自行指派一人为户长;一户有两家以上时,得由家协定一人为户长,或各家各编一户,各立户长。因户长要应付“官差”而由族中年长者指派族中“年轻有为”者出任户长。由于甲长主要承担的责任不只是家庭问题了,许多官方的差使影响到这个职务的威信。因此,许多人都不愿意担任此职。据岳村的许多老人回忆,岳村当时的甲长是靠轮流来指派的。有些家轮到了,为了不做这份差事,就靠出谷来请人代做。开始是每年一轮换,后来干脆三个月一换。代替他人做…个月甲长,大约可得80多斤稻谷。
  (3)保甲职责。清朝的保甲,承继“编户齐民”之要,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收税纳粮为基本职责,具有一定的乡村自治色彩。民制的保甲制在更强调原有的保甲功能外,将兵役作为了一项重要的内容,更强调的是“以民制民”的方针。民制规定,保长受乡、镇、区长之监督指挥,办理下列事项:监督指挥甲长之执行职务事项;执行保甲规约事项;复查本保户口及统计报告事项;关于船户、寺庙及公共处所之编组事项;壮丁队之督率及平时训练事项(修正);辅助军警搜捕匪犯事项;保甲武器之保管支配事项;其他依法令应属保长之职务事项。甲长受保长之监督指挥,办理下列事项:执行保甲规约事项;清查甲内户口及编定门牌事项;壮丁之抽选及役务训练分配事项;盘查甲内奸宄事项;辅助军警及保长搜捕匪犯事项;斟酌地方情形,办理互保连坐及监视未经结保之各户行动事项;其他依法令应由甲长之职务事项(修正)。各户户长还有下列事情,应即报告甲长:出生死亡或婚嫁迁徙,致生户口上之异动者;知有窝留匪犯或寄藏赃物者;知有形迹可疑之人潜入时;水火灾害或疫病发生时。事实上,在实行保甲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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