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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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欤詈钍苊谔熳樱邮苊诟福及彩苊诰奘苊诜颉!闭庵钟梢跹艟龆�162的君臣父子夫妻之间不可变易的地位,就是“三纲之纪”。而五常之道则是“仁、义、礼、智、信”。仁,主要是一种道德境界,义是一种行为规范,智者,不惑也,礼由为礼法,为规矩,“信,德之厚也”163。显而易见,三纲五常是建立在封建宗法制度下的社会规范体系。“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164“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五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方外,延及群生也。”165无论是作为要求全体臣民接受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还是作为要求君主和臣民认真体验、反躬自省、以达到社会和谐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都体现了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家国同构”的整体性特征。
  (1)中国古代是以家族安身立命,社会关系是家族和国家的关系。在中华文明从原始氏族走向古代国家文明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延续了非常长的历史时期。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在人口上包含几代人亦即包含多个个体家庭,在财产上实行的是同居共财,各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不独立,只有依赖家庭。个人也就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此,家与家的交往就是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内容。而整个国家就是由这许多家组成的,国就是家。中国传统文化的这种家文化,不承认个人的存在。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之中的。这种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家族”是一个以自然身份的“家长”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家长”的各种权力。他不仅是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家族成员人身安全的维护者,而且是家族中“皇权”的自然延伸。在一个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里,没有纯粹“个人”的行为,更没有真正“个人”的关系。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没有独立的意志,没有自己的财产,甚至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他必须服从家族强加于他的规则(身份),却不能独自去创造适合于自身的关系(契约)166。
  (2)三纲五常作为一种伦理原则是一种以忠孝为核心的道德标准。个人不是权益主体,只是道德主体。在中国传统的“家国同构”身份制度下,个人对社会和个人对家庭之间的关系除了尽义务就是单向服从。中国人重视的是道德上的义务,将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称之为十义。而忠孝又谓之根本。“在中国古代,家庭是以父家长为核心的。由于皇族的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继承法的存在和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由于宗法观念的内在要求,对家长的‘孝’就成为每一家庭成员的必然义务,同时,也成为衡量家庭成员善恶与否的价值标准。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是以君主为核心的,由中央的三公九卿以至地方的州、郡、县长官构成一套严密的社会组织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对君主的‘忠’,是每个臣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从政治上衡量个人品质与价值的准则。”167因此,个人首先而且主要是尽忠尽孝的义务承担者。忠孝两字的背后就是国和家的存在,就是君权和父权的体现。君权和父权的存在,表明着权力的专有性。社会民众不仅是君权的附属物,而且同时在父权之下失去自我。“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68
  (3)三纲五常作为一种价值体系是一种整体价值取向,它对个性的压抑,扭曲了中国的传统人格。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宗法血缘和自然感情为纽带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群体人格,而约束个性,侧重于从人伦关系中考察个人的价值和意义,并将社会和家族的利益视为高于一切的利益,“这种绝对整体主义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整体,为整体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要求个体完全溶化于整体之中,个体不得有个性、有独立的人格,更谈不上有个人的独立自决的权力。越是强调群体,个人的实际权利就越被剥夺得干干净净”169。与这种人格意识相联系的是政治自主意识的萎缩,并表现为对明君和清官的崇拜和向往。
  第四,由于实行了严格的回避制,抑制了地方势力对县政的控制;而知县频繁调换,又使地方权威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国家为了保持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结构性平衡,需要建立国家行政权力与乡村自治权力相对分离的二元权力体系。
  清代沿袭了东汉时期以来各朝各代有关任用官员的许多规定。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在规定凡出任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定外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五百里内者(包括邻省),都得回避。”教职也得回避本府、州、县。府一级主要官员的本族官员,可在本省内调补,但须离开本府。应该回避而隐瞒或借回避之名而挑选官缺的,都要处理。从五县的情况来看,衡山县道光二十年(1840年)至光绪五年(1880年)29任知县,均非本省籍人士,且更换频繁,平均约1。37年更换一任知县,同治年间更是每年一换。湘潭县从道光二十年(1840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共有58任知县,全部系湖南省外人土,任期平均为1。22年。湘乡、长沙等县情况也大都如此。
  从县级政治体制来看,回避制使县政与地方势力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地方精英很难直接进入县政的主导地位,他们只有通过严格的科举制成为官员才能在他乡主政。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知县均局外派,对县情了解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特别是衡山县民间多讲地方方言,属湘语长益片,且又有前山话和后山话之分,语音与北方话相去甚远,而所任知县多为北方之人,其交流起来就会很成问题。这些因素都加深了地方官同地方行政、民情的隔膜。正是这种隔阂,使“诸事废弛,闾阎利病,漠不关心,甚至官亲幕友肆为侵欺,门丁书差敢于鱼肉,吏治安得不坏”170。事实上,“整个清代知县的任期都相当短暂,到19世纪任期更是大为缩短。平均任期从1。7年短到0。9年。这使任何一个地方官都难以熟悉本县,也减少了他对任何计划的兴趣,因为,他在任期内:看不到结果”171。因此,为了使封建统治机制有效运作,一定程度上实施地方治理,并适度钳制胥吏书差的欺蒙,地方官必须借助于地方绅士力量172。对此,费正清评价道,帝制政府仍然是个上层结构,并不直接进入村庄,因它是以士绅为基础的。当地土绅的许多公务形成了帝制官僚统治下的一个政坛,使官员能够以极大的流动性和表面上不依靠于地方根基的方式经常调动。实际上,皇帝任命的任何县官只有获得当地士绅的合作才能进行治理173。
  弗里德曼指出,县官通过衙门征集国家规定的税收,监督公共秩序的维持。假如税收足以征集上来,没有他必须引起注意的对和平的破坏,他就没有理由干预地方社区的管理。在人们的请求下,他可以作为审判人员,干预地方社区之间的和社区内部的纠纷,但是,他为之工作的那套系统所提供的管理理论鼓励他尽可能少地干预地方事务。由于官僚政府和地方社区之间的关系,官方的“无为主义”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县官与他必须关注的人之间存在三种关系:衙门的职员,居住市镇和村落的小官吏(保甲长),以及地方绅士174。
  这种情况,在知县频繁更换时期,更为突出。为完成国家的任务和自己获利,知县都需要依赖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否则他就休想在那样短的任期内办成什么事情。“实事求是地讲,封建国家的代表——知县,只有将许多行政职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他才能统治约有30万之众的县。”175这样,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实际上控制了县政的具体运作权力。在当时国家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国家不需要为考虑地方精英的参政愿望而扩大国家机器,大大节约了国家的管理成本。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回避制是传统乡村社会自治体制这一起稳定结构形成和延续的重要原因。
  第五,我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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