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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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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宗族组织内部事务的干涉。“神医李纪方”就曾以自己的力量改变过白果周姓宗族组织处分其宗子的决定。当然,士绅这种作用,往往是由于宗族组织各房之间发生冲突,而族权受到挑战的时候才有效。当宗族组织各支和各房因各自利益发生冲突时,族权本身是很难调和这些矛盾的。此时,宗族组织就面临两种选择,或者发生分裂使原来的宗族组织解体,或者请求宗族组织以外的力量来进行调和。在中国传统社会,官府一般是不准介人宗族内部事务的,而在社区内具有影响力的士绅就是唯一的选择。
  第三,绅权受到皇权和族权的制约,士绅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不存在一个完整的士绅统治形态。
  毛泽东曾指出:“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120也就是说,绅权与皇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封建统治的表象和基础。但是,任何权力都是一定利益的代表,绅权代表的利益又与皇权和族权利益也有不一致的时候,甚至存在着冲突。历史学家就指出,在皇权无为的局面下,绅权和皇权拥有不同的来源,划分了鲜明的界限。可是,当皇权有为时,统治者的兵威所及,总是要设法控制绅权,这控制的结果便是皇权往下伸张,绅士与官僚结合,至少在政府委托的公务上,绅权变成了皇权的延长121。绅权和皇权的这种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从秦到唐,第二时期从五代到宋,第三时期从元到清。总体上来说,就是从共存到共治,降而为奴役,标明了两千年来,绅权的没落和必然的淘汰122。如果政府的权力的兵威不及,它不能达到县以下的村落,也就是不能实际控制基层社区。为了地方的利益,士绅还可以发挥反对的力量,对于政府委托的某种公务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对于政府差人施以苛暴123。此种情况,在白果这种三县交界之处,常称之为衡山的后山蛮地,就更为突出。在清朝后期,特别是太平天国之后,县府的差人不敢单独到白果办事,就是明证。由于这种利益冲突的存在,皇权对于绅权也与对待族权一样,在利用中进行限制。特别是对于那些功名之士,朝廷就明文限制和禁止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同治刊的《湘乡县志》刊载的《顺治九年御制卧碑》曰:“朝廷建立学校,选取官员,免其丁粮,厚以食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思,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于后:……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人,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见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124事实上,在清代,“保甲长多非士绅,此乃清廷政策,欲藉保甲长之权力以压制绅权,免得士绅在地方上的权势过大”125。而对于那些没有功名的地方权威人土,官府则通过嘉奖等方式将其纳人主流社会,而这些地方士绅,则非常乐意接受这些奖励,并视为荣耀126。
  从理论上来说,绅权与皇权和族权不同之处还在于,绅权并不具法定的或习惯的有形强制力。士绅的权力或影响力均来自社区乡民的内心信服。因此,一个绅士,在领导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务时,只要他不利用特权,侵夺公产,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获得公正绅士的美名,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然而,一个士绅地主若只注意稳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与全社区的农民站在冲突的地位。这样的士绅攫握了地方的威权,他可以不必考虑农民的利益,而只顾及个人或者士绅阶层的利益,这就是劣绅127。事实上,在清朝晚期,绅权开始发生质变,许多士绅开始勾通官府和宗族势力而成为劣绅,“由于19世纪的生活日益艰难,有势力的士绅地主家族常能同收税人员做成交易,少纳一些税款;于是小户农家就往往求他们保护,结果大士绅本身就成为非正式的税吏,他们收集老百姓的税款上缴官署,同时收取佣金。大地主家族还可能设有账户去收纳佃户的田租,并得到当地县官下属的帮助,去胁迫欠租的佃户。这样,当地士绅和当地官吏合力向村民榨取田租和赋税,这种做法对国库并无好处,只会日益损坏政府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形象”128。
  总之,绅权作为一种地方权威与皇权和族权共同构筑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士绅们在乡村社会里发挥着各种影响和作用,是乡村自治政治的重要纽带。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乡村社台,这种绅权和士绅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士绅特别是晚清的劣绅完全有可能在一定时期控制乡村的主要政治资源,但从总体上来说,绅权要受到皇权和族权的制约,中国传统乡村并不存在一个整的士绅统治形态。


第一章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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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五、土地、赋税、文化和乡村控制
  长期以来,学术界有关传统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主要观点有三个,即里权政治、宗族政治和乡绅政治。“皇权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从来都是在封建王朝的科举制度、官僚体系以及正统思想的控制之下,乡村组织和地方精英只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皇权控制清末乡村社会的一切。“乡绅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结构,各村庄是由士绅形成的乡村领袖管理的。“宗族政治”则认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主要在宗族统治控制下,国家只不过是个放大的宗族组织。我们的考察则表明,1840年至1905年,在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过程中,五县县政作为清王朝最基层政权却保持着相对稳定状态,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在这种乡村自治政治中,存在皇权、族权和绅权这三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权力。其中,皇权是一种体制性强制力,族权是家族组织内部的支配力,绅权则是社会内生的影响力。当然,我们分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皇权、族权和绅权的本质意义和存在形态,并不是说,它涵括了传统乡村社会所有的权力形态。其中,神权和夫权我们就少有论及。如果说,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是以政权控制社会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层,以神权控制意识形态,以夫权控制伦理家庭129。那么,具体到乡村社会,神权与皇权及族权是混为一体的,皇帝就是最现实的“佛”或“老君”,祖宗是最具有神力的“菩萨”和“仙人”。特别是在某一具体的区域,比如我们考察的岳北地区,尽管紧靠南岳这一宗教名山,可宗教势力并不特别突出,这就是在岳北地区广泛流传的“南岳菩萨显远不显近”之说。岳北地区所谓的宗教,实际上就是“祭祀祖宗”,是一种宗族活动。当然,我们在五县的其他地区,发现的情况则并非如此。比如在醴陵、湘乡、湘潭和长沙,我们就发现了许多以一定社区为背景而组织的“南岳进香”团体。如果要对此解释,只能以岳北地区如有人需要礼拜南岳帝君,个人走几里山路就可以了,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组织,而其他较远地区则需要通过一些宗教组织来降低信教的“成本”和提供方便。对于夫权,就更与族权分不开了,孝道和妇道历来是族规的最主要内容。可以说,正是这种相互区别和相互影响的权力结构,决定了传统乡村的自治体制。
  如果从体制方面来分析,保甲制度是一种与皇权相联系的体制内制度130,而宗族组织和士绅统治则是与族权和绅权相联系的乡村社会内生性规则。事实上,在治理古代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除一开始就包含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因素之外,还具有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寓于社会之中的自治权因素。古代乡村眼力体系从来就是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的二元性特征。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国家与基层乡村社会是相隔离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没有也不可能全面介入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分散性日常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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