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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1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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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们对双方能通过调解解决这一问题,评价也很高。有人还提出,假若当年杨家修路发生纠纷时,也能这样通过调解,也不至于发展到需要公安出面,搞得大家像仇人一样。
  康永久博土对此事件的评价为:调解对于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应该少一些诉讼,多一些和解。
  8。1
  5月23日,回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在有关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会上,我详细地汇报了调查的情况和我对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变迁这一课题的把握。徐育苗教授、徐勇教授、阮成发和王春生参加开题报告会。会上通过了选题,并对论文写作的相关问题提了许多具体意见。
  5月25日,参加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和华中师范大学社科处合办的乡村社会调查方法研究会。华中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风笑天博士作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讲演。
  在这次会议上,我感到许多乡村研究者,对目前乡规民约的性质和实际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于是决定对乡规民约进行专题分析。考虑到绍庄村到目前尚未制订系统的乡规民约,决定以在前期调查时获得的湘潭县作为示范性《S村村民自治章程》作为分析样本。
  8。2
  7月3日至7月10日,到湘潭县,了解河口镇S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情况。
  S村是湘潭县村民自治的示范村。共有14个村民小组,495户,1796人(1999年),水田1415亩,这种组和户的规模及人均耕地面积在T县处于平均水平。所不同的是,该村所办企业近年纯收人近30多万元,村民人均收入达2100元,这在该县属于上等水平的,只有靠近市区和县城的少数村能够接近这一水平。S村从1988年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以来,一直是县民政部门重点指导的村,也是对外宣传的主要窗口。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各省市都对示范县和示范村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是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为了达到示范村的标准,S村在1997年底开始了《S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工作。
  这次制定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章程草案。为了适应示范县和示范村的需要,县民政部门要求S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县委有关领导也将此作为“政治任务”下达给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对制定这一章程表示同意,但提出村里没有人才,不可能搞出“有水平的东西”,希望县民政部门帮助起草。因此,在县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村里成立了章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参照其他县和村的有关资料及该村1990年制定的村规民约,拟定一个初稿。初稿出来后,在县民政部门和乡有关负责人要求下,召开了几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进行逐条研究和修改,最后确定了《S村村民自治章程(草案)》。第二阶段,征求意见和修改。草案形成后,对如何征求村民意见有不同的主张,其中之一是,由于村民自治章程关系到村中的每一个村民,是村里的“根本大法”,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村民公决”。但这种主张很快就被否定了。其理由是这样劳民伤财,也起不到实效,还不如印发给每家每户,以户为单位征求意见。因此,村委会将草案打印成册,按村民小组分发到户,无论是否有建议,户主都必须签字,然后将草案交回村委会。这样,按户发出的495份草案全部收回,村民共提出96项意见。这些意见包含各个方面,其中比较多的是有关集体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起草人员根据村民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一些修改。第三阶段,审议通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于1998年3月12日召开了由43名村民代表(每10户推举的1名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对《S村村民自治章程》进行审议。县民政部门和乡有关负责人也到会“坐镇”。在会议上,有部分村民代表对章程没有采纳他们在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建议表示不满,对此,县乡村有关人员进行了解释,最后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有关人员点了一下人头说,“已过半数,章程通过”。第四阶段,成立执行小组和颁布实施。在章程通过后,村民代表大会接着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提出的名单,确定了21名村民代表以及6名村委会成员共27人组成的《S村村民自治章程》执行小组,并要求村民代表特别是执行小组人员要大力宣传这个S村“小宪法”,要做到家喻户晓。县民政部门也将此章程作为示范性章程进行宣传和推广。
  《S村村民自治章程》共10章,60条。第一章“准则”有3条;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有12条;第三章“田土山水道路管理”有8条;第四章“用电管理”有4条;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有4条;第六章“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有12条;第七章“村民风俗婚姻家庭关系”有7条,第八章“组织建设”有4条,第九章“集体财务管理”有3条;第十章“附则”有3条。按照法学界对规范性文件分析的一般方法,我们可以从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权力三个方面来对这一章程进行简单归类。
  章程在第二章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但这些规定比较简单,只有4条。这些权利是:章程第4条规定,“村民依法享有人身权。村民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补贴等一切费用,并由村委会处以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惩处”。第5条规定,“村民依法享有财产权。村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入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第6条规定,“村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村民受到他人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时,有权要求他人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第7条规定,“村民有权对村干部提出批评建议权。对于村组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村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见这些权利都是国家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并不具有乡村社区特定的性质。
  章程有关村民义务的规定则十分复杂。如果从对象来说,大体可分为村民对国家的义务、村民对社区的义务,村民之间的义务等三个方面。第一,在村民对社区的义务方面,章程涵括了政治、经济和文化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这些规定都非常详细并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如第11条规定,“每年村民应按国家规定并根据村组实际所需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义务工和积累工。拒不完成或逾期不完成者,由村、组按每个工日20…25元强制收归集体安排他人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费用,按田亩或人头比例统一集资,违者,由村委会强制收缴,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费用。”第17条规定,“本村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如有政策性调整和人口异动情况或其他原因,由当事人向组村申请,根据上级规定和村民小组的合同,可适当进行小调整,被调整人必须服从。违者,村、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划拔,并对责任户给予10…50元罚款”。第二,在村民对国家的义务方面,章程规定的主要是交粮和计划生育这些与农民生活相关的问题。如第10条规定,“村民在镇村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国家定购粮任务和集体的各项上交任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抗交。违者,村委会有权组织强制收缴,并按拖欠、拒交数额的金额处以30%的罚款。”第13条规定,村民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主动落实节育措施。违者,必须自觉接受镇、村、组三级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处罚。对及时举报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或违法结婚行为的,奖举报者现金50元以上,并向其保密。第14条规定,“村民必须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积极报名应征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违者依照兵役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第37条规定,“凡阻碍、扰乱镇、村、组干部执行计划生育、追交各项任务,调处民事纠纷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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