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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2001年初,在各足球俱乐部普遍经营下滑的大背景下,申花俱乐部盛名之下也是一言难尽。我们观察到,申花当时至少受到了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新近崛起的中远俱乐部的挑战——它拥有上海的一支甲B队伍,有徐根宝、成耀东、吴兵等原申花队的将帅,这势必会抢走原属申花的部分球迷;二是甲A取消了升降级,比赛的激烈程度必然有所影响,而甲B还有升降级,球市肯定要火暴得多。
在如此严峻形势之下,如何制造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抢占市场先机,以重新夺回球迷的目光,是摆在申花俱乐部及政府相关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正在这时,嗅觉灵敏的宋如华站了出来。4个月前的预热动作让“西部IT之王”博得了上海人的普遍好感,也为其“千万美金”拿下申花打下了伏笔。除了出川、借申花扬名上海滩的考虑因素外,拿下申花,托普还有另外两个目的:
一是通过申花与上海各界错综复杂的关系伺机选择切入上海“主流社会”,据一位相当接近申花、托普合作的知情人士透露,宋之所以选择申花、选择足球,也是为了向当时上海的某位要人示好,该人士的儿子就创办了一所足球学校。
二是“拉大旗作虎皮”,“作响上海”为大规模圈地做准备。
2001年前后,国家科技部制定了在中国东部从山东威海到浙江宁波这一狭长地带建立中国“民族软件园群”的战略,以此和印度、爱尔兰等地的著名软件园群抗衡,位于上海浦东南汇的上海东部软件园则是这个“软件园群”的核心部分。将投资重点从四川转移到上海,跟上海搞好关系,自然成了宋如华理所当然地选择。
为什么宋如华12年来总是能寻找到两厢情愿的合作方并且他还总是可以一举多得?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他脑袋聪明运气好,还是我们的制度有问题?
与托普的合作提前“终结”,可能也是郁知非没有想到的结果。没多久,这位中国足球职业化以来在位时间最长的俱乐部老板就离开了自己一手创办的申花,在加盟上海国际赛车场搞F1赛车前,他通过相关渠道向宋如华表达了三点意见:第一,剩下的75万美金,托普不用再支付了;第二,“国足”沈阳五里河联欢会上,托普承诺给申花队4位国脚(范志毅、谢晖、祁宏、吴承瑛)的4台托普笔记本电脑希望能兑现;第三,希望大家今后能继续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
“三点意见”的态度很明显,有话好好说,好聚好散。就在大家都认为宋如华可能就此安静撒手时,他一反常态,如其2000年在西部论坛上历数四川不适合IT企业久居的原因一样,做出了一个令局内局外人都百思不得其解的举动——在进行大量取证后,2002年4月,托普一纸诉状把老申花俱乐部告上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状上,托普表示,在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向申花俱乐部支付了175万美元冠名费用后,申花方面却将球队改组,致使“托普”冠名不复存在,“造成了东部软件园重大损失”。托普请求法院判令申花俱乐部在沪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1917万美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602万元,并免除第一年冠名费75万美元。
《托普检讨》 上市前夜的一份传真件《托普检讨》 面子的问题
●面子的问题
两虎相争,必有一伤。以宋如华的智商来看,他不可能不会算账,不可能不了解托普是怎么捡的便宜,他也不会不明白“强龙难压地头蛇”的道理,那他为什么还要义无反顾地去玩“老鼠戏猫”的游戏呢?
实际上,宋如华是在和自己的“心魔”打官司。
一方面,他感觉自己如日中天,在2001年托普集团的新年献辞中,宋如华以一个“政治家”的豪迈和一个“企业家”的“高瞻远瞩”写到:
2001年1月1日,当全球的托普员工在不同的地域和时刻迎接新世纪的曙光,我们激动万分……这是一个特殊的时刻,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千年跨越,她远远超越了托普初创阶段的空间和时间,超越了托普拓荒者们的梦想。……面对新千年,托普人应该珍惜机遇,认识不足,放眼全球,迎接挑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为完成50亿销售目标而勤于思考,忘我工作,实现新的超越!托普将通过10年的努力,使自己成为全球最有实力和成就的IT增值服务商之一……
对“新申花”那种目中无人的傲慢,宋如华实在难以接受。托普马上就要10周年了,在他看来,还从来没有受到过这样的耻辱、咽过这样的闷气。
另一方面,成都两家报纸的关停把宋如华搞得灰头土脸,现在申花改组、球队改名,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宋如华更是感到脸上无光。更要命的是,在米卢的神奇调教下,国家队昂首走进了世界杯的决赛圈,“钱”途一片光明,2002年的足坛怎能没有他宋如华的舞台空间呢?
有媒体报道说,早在2001年7月,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处就给郁知非去了一个函,报道说从那时起宋如华就开始搜集证据与申花打官司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现在我们把这封函件披露如下——
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贵方与我方在2001年3月1日签订了托普集团冠名上海申花足球队的协议,我方在协议生效后即按约定支付了冠名赞助费,但目前足球甲A联赛赛程过半,贵方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以下宣传托普集团的义务:
1必须保证上海市主要媒体使用正确的球队冠名名称,敦促其他地区媒体使用正确的球队冠名名称。
2在电视专栏节目中保证我方每次一段15秒的广告。
3在每月的《申花足球画刊》上保证我方拥有整版彩色广告。
4提供10辆市区公共汽车两侧车身广告。
5贵方与赛事有关的印刷品和办公用品印有我方的名称和标志。
6赛后新闻发布会和球员采访场合的背景板出现我方的名称标志
我方就以上情况已在2001年4月27日函告贵方,请贵方予以重视,但时至今日贵方仍未采取措施履行相应义务。托普员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不少股民纷纷打来电话对冠名效果表示不满。现我方再次催告贵方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在2001年7月15日前提供履行上述义务的具体方案。
2在2001年7月30日前开始履行上述每一项义务。
与其说这是一封律师函,还不如说这是一封义正词严的情况通报,因为从全文来看,如果申花继续没有按托普要求去履行义务,我们也没看到其所要承受的任何惩罚。要知道数天后,托普仍然按照协议支付了申花第二笔100万美元的赞助费。
很显然,这是宋如华在数次与申花就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交涉无果后使出的一招“敲山震虎”。可以说,那时的托普还看不出想与申花分道扬镳的任何迹象,这在10月15日托普给申花第三阶段工作的函件中也可以得到验证——“为进一步活跃申花托普队主场气氛,回报广大球迷”,托普表示“我司拟在第三阶段的所有主场期间进行‘托普软件’大礼包的赠送活动”,文末我们甚至还可以发现“祝合作愉快”等字句。
上述事实说得好听些,面对申花顽固的“不合作”态度,宋如华是“忍辱负重”;说得难听些,托普花了钱去冠名,但在新闻报道根本就没有起到应有的广告宣传作用——根据托普7月统计的数据显示:新民体育报、新民晚报、上海有线电视台“申花托普”出现率为60%,新闻晨报、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申花托普”出现率30%,中央电视台(一台、五台)出现率为0%,《申花风云录》出现率为80%;全国专业类媒体暂时无法完全统计,除《足球报》外,其余媒体“申花托普”出现率也偏低,约在30%;全国其他地方媒体出现率目前无法完全统计,仅以成都地区为例,出现率约为0——这让宋如华十分尴尬。
在内外多种因素的刺激之下,宋如华决定选择面子——上告申花,其向法院上诉的第一个请求就是要求申花俱乐部在沪主要媒体上向托普公开道歉。然而,申花俱乐部也不是省油的灯。针对托普起诉,它向市二中院提出反诉。根据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