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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4年第01期-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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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从村民政治行为逻辑来看乡村民主的前提
■ 肖自强
  无论村民自治或者乡村民主是“糟得很”还是“好得很”,大量的人力、物力已经被卷入到这场“动员”中来。它也因此催生了大批研究者和所谓的研究成果,尽管许多研究只是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同义反复。无可否认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笔者正在拜读的仝志辉的博土论著《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村民选举参与的行动逻辑》,就是这一“意想不到的收获”之一。既然称之为“意想不到的收获”,笔者的阐述就有一些曲折,或者说笔者可能会抽空作者原有的某些论述而做另一番理解。这个理解就是与其说它是一个关于村民的选举政治的研究,不如说它是一个乡村政治/社会行为学的研究。它以被动的村民选举为个案,展演了村民以村庄社会为行动背景的某种一致的政治/社会行为的逻辑,也就是说是这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政治/社会行为。  首先来看该论著是怎样展开的。在作者看来,对当代中国村庄政治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视角,即制度的和行为的,而多数研究文献侧重于村庄政治制度的运行和变迁;虽然有部分文献开始关注村庄政治人的行为特征,但在为数不多的从行为角度研究村庄政治的文献中,多数集中于探讨村庄外部因素对主体政治行为的影响。该论著则侧重运用村庄社会关联视角,从村庄内部来考察和解释村民的选举参与行为及其机制。
  该论著首先将四个村的某次选举叙事化。整个叙事可谓跌宕起伏,惊心动魄。这种叙事效果本身就表明其叙事要素、叙事动机和情节关联的完整性和有机性。这就使得这种叙事具备独立的价值,人们从中可以获得相当多的不同于作者所揭示的灵感。第五章将所叙述的故事形式化,形式化工具即“村庄社会关联”视角。
  作者认为村民处在一种由种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内有基于关系不对称性形成的分化,成员中有少部分具有更强控制资源和信息的动机和能力的网络成员,也有大部分处于劣势地位的网络成员。而这种控制能力的落差形成了网络内部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在网络内部具有合法性。基于这种支配关系,社会网络也就具有了集体行动能力。我们把产生社会网络这种集体行动能力的机制或潜力称为社会关联。”在这个基础上,作者区分出两种社会关联: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每种社会关联都由相应的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在一种分化组合中构成。
  作者在这两种社会关联的强弱组合中,用四章的篇幅分析村庄治理格局及选举参与中的村庄精英动员和村民选举自主性。最后作者归纳出村庄选举政治中村民参与选举的行动逻辑或者说行动模式:关联性参与,即“村民在村庄社会关联中确立自己的政治参与动机,并以调动社会关联中的资源为基本行动方式,通过社会关联中其他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扩大社会关联的共同利益和外部影响,从而巩固和强化自身在社会关联中位置的政治参与行为”,并指出:“关联性参与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态,也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机制。”
  正如作者所指出的,“村庄社会关联的实质就是一种精英与普通村民在村庄社会网络中的生成机制。由于精英与普通村民的生成,村庄社会网络具有了一种支配关系,从而形成了村庄社会关联。由此,村庄也就不再是原先理解的村庄,村庄具有了自己的行动能力。”这种关于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的分析模式,或者说这种分析模式所隐含的意义,无疑为人们思考各种可能需要村民在村庄社会中进行一致行动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理论预演空间和某种展开逻辑。人们可以这样理解它的意义:它充分运用“事件一过程”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村庄选举这一由于某些原因而无法给与充分而合理的评价和展望的框架,将分析局限在把村庄选举抽象化为一种可能给村庄带来变量的事件,从而考察村民对这种变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认知、评估及由此而来的参与,以分析村庄社会在某种背景下可能的一致行动的能力和逻辑。也就是说,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村庄社会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有了自己的逻辑。任何进驻村庄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一旦需要村民某种程度的一致行动,它们可能就受到这种行动逻辑的强制约,或者说就会以这种行动逻辑来实现所谓的社会政治事实和社会政治规范。本来任何社会人和政治人,产生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往往是采取作者所谓的关联性参与方式。但作者所揭示的是属于一个比较小的“熟人社会”内部的社会关联和关联性参与的特征。不仅如此,作者还揭示了其内部的具体的动员机制:村庄精英的派性动员和家族动员、村民选举参与的自主性,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正因为如此,该论著的揭示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
  然而,由于局限于《村委会组织法》现成的民主观念,作者只是将村庄社会关联区分为集体社会关联和群体社会关联。前者的“范围至整个村庄社区(行政村),有正式的组织制度将村民连接在一起。因集体存在而被赋予的资源有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性的组织文化。这种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再分配权利有着来自体制性力量的规定……对这类体制性资源的运用能力是集体社会关联鉴别精英的重要指标,而拥有这类技能的人是潜在的集体社会关联精英”。后者的“边界小于村庄边界,其中通行的社会关系是地缘、家族、姻亲、同学、战友、同龄、经济协作等个体性更强、公共性较弱的关系,其中的资源也是更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金钱、体力、智力等个人性资源以及上述的各种关系本身……群体社会关联中的精英运用的是非体制性的资源,因此我们将群体社会关联中成长的精英称为非体制精英。”
  从上述的区分来看,笔者认为前者又可以被称为“体制性社会关联”,后者被称为“非体制性社会关联”。尽管作者的分析将这一层内容指出来了,并在实际的分析中大多是采取“体制性一非体制性”说法,但作者还是运用“集体性社会关联”和“群体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来建构整体框架。在笔者看来,“体制性社会关联——非体制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才揭示当下许多村庄社会关联的真实,而“集体性社会关联—群体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不仅不能揭示真实,反而遮蔽了另一种区分。在马克斯,韦伯的定义里,曾经有这样一种区分:“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价值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社会’。社会的典型基础,是(但不仅仅是)参与者同意的理性协议。”很显然,作者原有的名称遮蔽了这样一种区分。如果以这种区分来划分,那么论著中所谓的“集体社会关联”与以家族、姻亲等为纽带的“群体社会关联”就可能同属于“共同体”社会关联,而以“经济协作”等为纽带的“群体社会关联”属于“社会”(在韦伯的意义上)社会关联。人们常说的“群体”在词义上往往接近韦伯的“社会”概念。
  当“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成为主要的区分模式,往往只能说明一个重要问题,即我们的体制性社会关联过于强大,而我们的乡村民主运动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一旦村民的社会关联能力权利化,人们会发现“共同体社会关联一‘社会’社会关联”这一区分就可能成为主导性区分。
  然而“体制性社会关联一非体制性社会关联”这一区分,能帮助我们认识当下的乡村民主运动吗?如果能,又是在何种意义上呢?这一问题显然与作者为何一直使用“集体社会关联与群体社会关联”这一区分的问题关联在一起。先来看后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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