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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失衡-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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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和背景关系,来达到增强弱者的力量和权力的目标,从而改变不同群体力量强弱过于悬殊的状况。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弱势群体的“培力”直接涉及如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与法律的作用。无论是劳资关系也好,还是其他的强弱关系也好,都是镶嵌于国家的法律框架和治理结构之中的。    
    因此,法律和政府的作用,会直接影响到特定关系中各方的强弱对比。在最近的几年中,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普遍存在着,并由此导致程度不同的社会冲突。如果仅从劳资双方的关系来看,民工是明显的弱者。    
    一年下来,拿不到工资似乎也没有什么办法。但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可以对这一现象中所体现的强弱关系产生重要影响。如上海和北京最近分别出台有关政策,上海将取消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的建筑资格,北京则将驱逐拖欠民工工资的公司。这些相关的政策,不仅可以直接促进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事务中,弱势一方的力量因政府的政策而得到了增强。二是组织特别是工会组织的作用。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个人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劳动者的集体组织,特别是工会,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法令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该法令还明确规定,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需由职工民主推举且半数以上同意的代表。这样,工资就不再是简单由资方来决定,而是要由劳资双方来协商。在上述出租车行业的工资确定上,如果能够发挥工会的作用,情况无疑会得到有效的改善。三是社会舆论。在2003年,有几件事情都因社会舆论的介入而使结果得到了改变。如城市中强迫拆迁的问题、孙志刚案件、刘涌案的重审等。而在2003年底2004年初,哈尔滨宝马撞人事件受到全国关注。在上述事件中,有关各方力量的强弱都是很悬殊的。而社会舆论的介入,则至少使弱者权益的伸张有了可能。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分化的社会与宪政的实施

    从比较现实的层面来说,宪政问题的提出,是不断分化的社会结构提出的必然要求。当然,我同意说,不能仅仅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在宪政中体现了一些远远超出现实利益考量的人类价值因素。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来自现实利益格局的推动,可能是宪政实施的更现实的、更重要的动力。大体上可以说,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分化程度比较低的总体性社会。    
    尽管在那个时候也存在城乡差别,工人和干部之间的身份差别,甚至同样是工人也有国营与集体的社会身份之分。但总的来说,那个时候社会分化的程度是比较低的。而且,在当时的再分配体制中,各个群体都是直接与作为再分配机构的国家发生联系,互相之间的利益关系反倒不明显,产生利益冲突的机会也就比较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上发生的一个最基本的变化,就是社会结构的分化。这首先表现在财富的占有和收入的差距上。仅以金融资产来说,全国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已经达到十几万亿,其中,占人口总数30%左右的城市居民拥有这些金融资产的近80%,而这当中的一半又被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    
    也就是说,占全国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以上的的金融资产。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按照可比口径测算,农村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21上升到1999年的0.36,21年间上升了71%,即15个百分点;城镇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6上升到1995年的0.295,17年间上升了84%,即13.5个百分点。全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9年的033上升到1995年的0.445和2000年的0458,21年间上升了39%,即12.8个百分点。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贫富悬殊的社会。再从社会分层结构来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的一项大规模研究表明,如果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将当前中国社会的分层结构划分为十个社会阶层和五种社会地位等级。这十个社会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但如果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即使是在上述阶层的内部,也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差别。比如,在原来的工人当中,一些成了所谓失业工人、下岗工人,没有失业下岗的,也分化为国有企业的工人、集体企业的工人、私营或合资企业的工人等。就是国有企业工人内部,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经济效益不好企业的工人之间在收入甚至福利待遇上可能有天壤之别。有的国有企业开工不足,工人放长假拿部分工资,与其他工人之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而且,由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利益不仅在分化,甚至由于竞争而形成对立和冲突。比如,在相当一些城市都存在小公共汽车与大公共汽车互相争抢客源,甚至双方的司售人员大打出手的现象。如果仅仅就职业和社会身份来说,无论是大公共汽车的司售人员还是小公共汽车的司售人员,都是工人的一部分,但上述现象表明他们的利益有时却处于冲突之中。分化的社会意味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有时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从更现实的角度来说,目前这种冲突会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劳资矛盾甚至冲突。    
    近些年来,劳资之间的争议、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加。工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不断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地强调改善投资环境,对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事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一些地方,甚至由此导致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抗议行为,个别的甚至酿成暴力刑事案件。另外的一种冲突发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政府是各种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而许多经济和社会政策往往都是与人们利害相关的。我们不可能想象,一项政府的政策对各个群体的利益都具有同样的含义。一项政策对这部分人比较有利,对另一部分人比较不利,是很正常的事情。就以我们的许多改革措施来说,也往往都具有这样的利益结果。如住房制度改革、就业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都会产生这样的利益结果。看待这些冲突的时候,首先的一个前提是,这些利益本身往往都是正当的;人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追逐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也都是正当的。    
    这样,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就将会成为一个常规性的现象。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对利益冲突有几个明显的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不承认利益冲突的合法性,甚至对利益冲突做一种负面的道德评判,以为利益冲突是一种自私的表现。第二,往往过多地从政治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一说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与反对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结果往往是忽视了建立能够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这样就提出一个问题,在一个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如何形成一种对不断分化的利益进行协调的机制和制度安排。我们通常说,国家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的,这是不错的。但问题是,代表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我理解,代表的真正含义是协调。我们原来有一个误解,就是以为只要政府真心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自己对利益的表达就是不必要的。但事实上,没有利益表达机制,要实现利益的协调是不可能的。一个企业长期拖欠工人的工资,一个企业发生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情,如果没有被侵害者的利益表达机制,此类的事情就可能会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利益的表达机制,应当是宪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经常说,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对于这些权利人们过去较多理解的是对人的生命的保护,对财产的保护。其实,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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