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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阅读材料-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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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规定,黑社会组织、走私、贩毒三种犯罪,是洗钱的上游罪。在国际上,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始于1998年的联合国维也纳公约。中国加入维也纳公约之后,2001年,又将恐怖活动规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但是加起来也才四种,仍然较窄。
  各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也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凡是清洗触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收益资金的,就构成洗钱罪;有的国家如美国罗列了100多种洗钱罪的形式;在有的国家,不论上游犯罪是什么,只要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的,都是洗钱犯罪,普遍是比较宽的。

  《财经》:中国已经加入的和正在申请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对洗钱犯罪有什么规定?是否现在较宽规定是普遍趋势?
  凌涛:我举两个例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我国也已经签署了这个公约。它对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诸如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所有权,以及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均属洗钱犯罪。它代表了国际上洗钱犯罪范围扩大的趋势。
  此外,全球最有影响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是1989年成立于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目前成员包括31个国家和地区。工作组于2003年新修订的《四十项建议》和2001年公布的《九项特别建议》,是事实上的反洗钱国际标准。
  “40+9”建议,明确要求成员对洗钱罪的定义应“涵盖最大范围指定罪行”。成员可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所有犯罪,或者规定为一定量刑起点以上的所有犯罪(比说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均可为洗钱罪上游犯罪),也可以采用列举法。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应包括20类“指定罪行”。
  这20类“指定罪行”包括:参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和诈骗行为,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和组织偷渡,性剥削,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军火交易,非法交易赃物和其他货物,贪污受贿,诈骗,假冒和盗版产品,环境犯罪,谋杀和重伤,绑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敲诈,伪造,盗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这已经基本上包括了所有重要犯罪行为。

  《财经》:去年2月,周小川行长曾经正式致函,提出中国加入国际上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申请。现在进展如何?一旦加入以后,就必须执行“40+9”项建议了吧?
  凌涛:2004年10月,周小川行长代表中国政府向该组织提交了政治承诺函,承诺执行其“40+9”项建议。2005年1月底,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观察员,我率领中国代表团于2月初第一次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其第16次全会。
  申请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审核的标准就是“40+9”项建议。这一反洗钱标准相当高,对于我们来说压力不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今年下半年会派前期小组到中国来做进一步考察。如果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正式成员,势必根据“40+9”项建议的要求,调整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事实上,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也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尤其是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已经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并通过洗钱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转移到国外披上了合法外衣。因此,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实是无法阻挡的趋势。

  《财经》:与“40+9”标准相比,中国现行反洗钱制度有哪些不足?
  凌涛: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最新标准,其成员在加入前必须通过反洗钱法。这是2003年新提高的标准。所以,我比任何人都盼望《反洗钱法》能早日通过。
  《四十项建议》里最核心的是第一、第五、第十和第十三条。第一条是我们上面提到过的要求各国法律须扩大上游犯罪;第五条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作尽职调查,“认识你的客户”;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要完善地保存交易资料,目前国内的要求并不低于工作组的要求,但执行情况并不好。法人开户资料不全的很多,个人交易记录保存得不够完整;第十三条是要求报告可疑交易,国内的银行机构已经从去年开始报告可疑交易,但数量偏少。
  从这些核心条款上看,中国还存在着差距。
  “年内将可能出台证券、保险业反洗钱规章……下半年起证券、保险业将有义务报告可疑信息”

  《财经》:我们注意到,目前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主要的反洗钱规章,都是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但证券及保险业也可能成为洗钱行为的通道。作为反洗钱主管机构,央行考虑如何建立这些领域的反洗钱机制?
  凌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或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转移非法所得,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清洗赃款。如果证券、保险行业没有规范的客户调查制度和交易报告制度,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通道。
  在这两个行业,我们已经发现了洗钱案例。比如在证券业,一些机构利用投资账户在期货业一些机构通过对冲交易等从事洗钱活动;在保险业,一些机构可利用“长险短做”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
  央行正在着手制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章。我们在去年与证监会和保监会联手,对两个行业反洗钱工作做了调研,在年底与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成立了工作小组,已经启动了对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规章的制定。草稿已经完成,现在正在准备征求证监会、保监会的意见,应该年内能够出台。

  今年下半年开始,证券及保险公司将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以后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彩票、珠宝贵金属经营交易,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也将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
  另外,上述现行的三个规章也需要与正在制定中的《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我们自去年底就开始了对这三个规章的修订。主要的工作是将本外币的标准统一起来,同时完善一些条款,修订即将完成。

  《财经》:央行去年对银行体系反洗钱做过一次大检查,发现了什么情况?
  凌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主要的反洗钱规章于2003年3月1日生效。在生效一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间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组织了一次全面的反洗钱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客户尽责调查、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本外币可疑报告。
  这次检查为时四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商业银行自查阶段,各商业银行组织了33705个自查小组,自查机构数量达到87785个;央行抽查则是对182家商业银行主报告行动用了752个检查组、3906人次;最后是去年10月中旬由反洗钱局派出30余人,对中国工商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做了现场检查。有一点要指出,自从银监会于2003年成立以后,央行对商业银行做现场检查的权力基本上都转到了银监会,只有反洗钱的现场检查权还留在央行。
  此次检查后,共有18个省级人民银行分支行对80家商业银行的主报告行作了处罚,其中49家商业银行被罚款,总额为173。1万元;31家商业银行被警告。
  另外,截至2004年底,央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部门破获洗钱案件5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7亿元及美元4。47亿元。
  “我最怕制度建起来了却是虚的。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基本监控制度须到位,是因为洗钱行为本身没有受害人”

  《财经》:目前建立起来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是什么?
  凌涛:反洗钱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必须多部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虽然是国务院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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