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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确定权重。在风险权重方面;银行购买的国际债券、对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等一般都有外部评级作为依据;但我国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对国内企业的贷款;而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业还很不成熟;评级的覆盖面不大;影响力也不强;银行借款客户大部分都没有取得任何外部评级。如果按照新协议中的计算方法;未评级主体的风险权重都是100 % ;那么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会大为降低。此方面可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监管机构在划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在协议规定的上下幅度范围内;尽可能选择风险权数较低的风险权重;如对外国政府的贷款根据国别情况协议规定了0 %、20 %、50 %三个标准;而日本一律定为0 % ;以提高其银行业的资产安全系数。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基本都实行了内部评级制度;应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
6。 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国际上比较活跃的评级公司;经常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混合考虑;并偏向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评级的准绳。目前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基本上由各商业银行进行;而各商业银行自身的评级是由国际上主要的评级公司进行的。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我国的评级机构并且使其国际化已非常必要。当然;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广泛认可;但我们要参照其他国家的模式;通过实际运作;逐步提高其国际影响和地位。同时;考虑到主权评级结果对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具有决定性影响;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国际评级公司的接待工作;争取对我国最为有利的主权评级结果。
作者:张天强 马勇《财贸经济》2003 年第3 期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No。 3 ;2003
主要参考文献:
1。 詹向阳、张兴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中国金融》2001 年第7 期。
2。 崔滨洲:《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金融与保险》2001 年第11 期。
3。 陈卫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评析》; 《国际金融研究》2001 年第3 期。
4。 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金融研究》2001 年第4 期。
5。 韩继云:《加入WTO: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世界经济研究》2000 年第3 期。
6。 王丽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模式的思考》; 《金融与保险》2001 年第11 期。
7。 任岚:《新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严峻挑战》; 《国际金融》2001 年第9 期。
8。 金瑜铭:《浅析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立法影响》; 《国际金融研究》2002 年第1 期。
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比较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摘要: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大致有三种: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这三种制度各有利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公司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但是另一方面,在评价这项制度时,我们不能只局限于资金量的需要,而更应注意资金投入后的效益。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公司不可能从其开始都需要巨额资金,如果硬要所有公司发行全部资本的股份,势必导致大批小小公司把筹措到的资金闲置起来,以致造成不应行的浪费,、再行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数日巨大,股东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了公司的顺利成立。
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金制度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古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筹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原本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不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西方股份制银行的法定资本金称为股本。有关股本发行涉及到核定股本、实际发行股本、未发行股本、流通在外股本、库存股本和已认购股本等概念,需要进行区分:
1。核定股本,即授权资本,是指银行章程所订的股份总额乘以每股金额,载明在银行执照的股本总额,即注册资本。股本可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必须达到法定比例。银行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包括已发行的资本和法律允许银行分期发行的资本,但是,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丹麦、瑞士和挪威等国法律规定,银行所有核准资本都必须全部认购和发行。因此,不论股东是一次缴足还是分期缴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时间为银行所实际拥有,注册资本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银行注册资本金。
授权资本不一定是实际发行或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所以称名义资本。其主要目的有二:一为政府注册的目的;二是申明银行有权发行资本总额,使公众了解公司资本状况。它不必在成立时认定或募足,可以在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由于授权资本非由股东全部认定,有学者认为它本身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它仅仅表明全体股东授权董事会还可以分期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或者说预示着银行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授权资本是通过章程授予董事会的股份发行权限及其范围,准确地说应叫授权股份数,它与法律上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