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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还想超越该文的内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来处理财产权制度(Property Rights Systems)的原理。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中,我曾论及史特基斯与布立基曼(Sturges Bridgman)的案例,但我还希望能深入检讨其他比较麻烦的个案(由于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求学时的经验,我对法律个案并不陌生)。同时,长期以来(也是自学生时代以来)我一直有一种想法,虽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一书就其所探讨的问题是伟大著作,但他的经济分析并不是相当扎实。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曾两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并没有深入讨论他的观点,因为那篇论文是专注在无线电波段频率使用的配置问题。然而,透过和芝加哥大学经济学者的讨论,我认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经济学领域的强势影响,于是我就着手直接探讨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时,我也希望讨论大于零的交易成本对分析的影响,这个问题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只于附注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这些目标或主题结合起来,写成《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这篇论文。
这篇文章一经发表,马上就深受各界注意。各种赞成或反对的文章纷纷出笼,使该文堪称经济学文献中最广受讨论的文章之一。这篇文章涵盖我曾长期思索,但一直未执笔写出的观点。说也凑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经济学者对《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章节提出反对意见,恐怕我也不会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而其中的观点也将继续潜藏在我的脑海深处。
〉〉〉交易成本大于零
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执笔撰写,地点是我当年接触法律报告的伦敦经济学院。我在文章中主张,庇古在看待所谓的“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时犯了错误。基本上,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但庇古没有看出这一点(或是纳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随他的经济专家)无法发展出一套适当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为零(这是他的分析中隐含的假设)的情况下,庇古的政策建议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透过双方的协商即可产生最佳化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如果要探讨真实世界的状况,就必须假设交易成本大于零。假如这样做的话,除非我们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个案的实际状况,否则就无从主张什么政策建议才最为恰当。这些相关资料,只有透过实证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该文中所说:“惟有从实务面来仔细研究市场、厂商及政府如何来处理不利效果的问题,才能对政策有较令人满意的看法……我深信经济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通常都会高估政府管制所可能带来的利益。纵然我这项看法获得证实,也只不过是显示应该进一步节制政府的管制,还是无法指出界限应该画在何处。我总认为,我们应该对以不同方法来处理问题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做仔细的探索,才能知道界限所在。
在《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一两年后,我接到芝加哥大学的聘书。吸引我前往该校的原因,有部分是我要负责《法律与经济学期刊》的编辑工作。我先前已经提到,个人对该刊以及其所刊载论文的敬意。我希望能够接续这项工作,所以就欣然来到芝加哥任职。我非常喜欢这项编辑工作,凭借着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法律与经济学研究计划方面的资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机会,我得以鼓励经济学者以及法律学者进行《社会成本的问题》中所倡导的实证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许多杰出的论文相继刊出,让我度过一段非常快乐的时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视。在七八十年代,类似性质的论文也开始出现在其他的学术期刊上,其中许多都引用了《厂商的本质》以及《社会成本的问题》这两篇著作。我觉得此刻正是把个人有关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论著结集出版的时机,因此,我在1988年出版了《厂商、市场与法律》(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一书,将我在这方面的主要论文重新付印,也包括一篇介绍个人中心思想的专文。
部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演讲(45)
另一件影响个人思想演化的事件发生在1987年,当时威廉逊(Oliver Williamson)以及温特斯(Sidney Winters)在耶鲁举办了一场研讨会,庆祝《厂商的本质》一文发表50周年。这次盛会,恐怕是我这一生参加过的研讨会中最好的一场。八位非常杰出的经济学者所发表的论文,并不是对《厂商的本质》一文给与褒贬,而是针对该文所提出的议题做深入的检讨,并对文章的内容加以引申与更正—如果他们发现其中有误时。在这次会议中,我也发表了三次演讲,分别阐述这篇文章的起源、意义及影响。
〉〉〉温故知新
参加研讨会以及准备演讲稿,对我个人思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撰写《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以及在60年代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所做的后续讨论,让我了解到交易至经济运作的广泛影响,但是我还未曾有系统地评估这个问题。威廉逊在他的论文中,提到《厂商的本质》一文中的理论甚少在实际应用,主要可归因于该文并非“操作性”(Operational),他的批评我认为大致无误。我想他的看法是,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没有纳入一套一般性理论之中,以供我透过实证研究来验证或发展。事实上,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一般的经济理论都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如果在里头加入交易成本的考虑,将会造成结构全面改变。即使将范围局限在《厂商的本质》中的理论,还是会发现,要做到具有操作性,仍有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生产特定的产出结果,必须协调各项生产因素,而这项协调工作是要由厂商内部的行政程序来完成,还是借助市场的价格机能,乃是取决于不同协调方法的相对成本,至于有无利润,则要看绝对数字而定。但是,决定这些相对与绝对成本的因素是什么?要找出这些因素并不简单,但更困难的问题还在后头。我们的分析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单一的厂商。一个厂商的协调成本以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受限于其采购投入要素的能力;而供应这些要素的厂商,他们的供给能力有相当部分是取决于本身的协调成本及所面对的交易成本的水准;同样的,他们的供应厂商又会受到类似的影响。因此,我们所要处理的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结构。
耶鲁的研讨会重燃起我对《厂商的本质》所提出各项议题的兴趣,我当下决定,一旦手头上已承诺的事项告一段落,就要全心投入,期望能针对影响生产的制度性结构的因素,协助找出一套分析的理论。此时,我在研究的路上已不再孤独。由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可以显示,许多重要的研究工作已在进行,以求理论的理清与改良;同时许多高水准的实证研究也在进行之中,将可提供数据资料,供未来进一步研究之需。我们已开始关注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虽然要达到目标,需要许多经济学者多年的投入,但我深信,我们必定能为生产的制度性结构建立完整的理论。尽管在这条路上我显然无法全程参与,但我在耶鲁研讨会的时候已下定决心,将把自己余生之力从事这项工作。
到了1991年,我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让我获奖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五十多年前发表的《厂商的本质》以及三十年前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第一篇在当年备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则引发各方的论争,两者可以说都未曾立即获得经济学界的赞同。如果说这两篇文章的重要性已经受到一致的肯定(我不敢确定是否真的如此),那应该也是最近的事。威林在斯德哥尔摩的颁奖典礼提到,我“大幅改善我对经济体系运作方式的认识”,又加上一句,“虽然我们花了相当长的时间才了解这件事。”
〉〉〉原创性的源头
希望这篇讲词能真正回应伯烈特教授的要求,有助于各位了解“原创性的观念由酝酿到终于为同行所接受的过程”。不知道我的故事对各位有什么启发呢?大家常说,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