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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论衡中国经济与经济学-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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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四你在给我的回信里问我怎样在西方文明里引进儒家文化关于“羞耻心”的道德意识。对于这个问题我无以回答。在我能够被任何从事道德建设的企图说服以前,我希望与之进行对话,例如与被称为“社会建构主义”的那一派社会学家对话,他们相信人性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从而不可能被当做社会科学的初始条件,人性,它应当是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结果。你是否对“市场作为文化共同体”抱着类似的信心呢? 
  问题十五你将政治视为竞争选票的大市场的看法受到诺斯的批评。对后者来说,政治包含着例如界定产权这样的职能,从而,由于这一职能对不同社会历史里的政府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且,许多社会的政治未能达到这一(清晰界定产权的)要求从而未能使经济得到发展。对诺斯来说,小政府未必就好,如果必须有一个“大政府”才可以保证财产权利安排的稳定与清晰的话。所以,他认为争论东亚社会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否合理,这已经丧失了要点了。重要的是,这里的政府,基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是否有效地界定和保护了产权安排,从而政府规模是否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条件下是“最优”的。你愿意就此提出你对诺斯看法的评论吗? 
  与布坎南教授的谈话汪丁丁:布坎南教授,我在旧金山找到了你的另一个“自传”,那是你1987年应圣三一大学(Trinity University)之邀所做的演讲,收录在该大学编的《诺贝尔经济学家的人生》里(Lives of the Laureates: Thirteen Nobel Economists)。我觉得那个传记比通常为诺贝尔委员会写的自传更生动,有不少生活场景的描写。我在旧金山买到的另一本你的著作是1994年发表的《伦理与经济进步》(Ethics and Economic Progress),我很喜欢这本书,因为写得很亲切,你是根据你私人生活的体验来讨论伦理与经济发展问题的。在来这里的路上我读完了这两本书,同时也仔细读了你给我的回信。我希望就这次访谈再向你提出几个问题。我会尽可能缩短我的问题,因为贝蒂告诉我说你今天上午会非常忙碌。我们可以现在就开始吗? 
  布坎南:很好,开始吧。 
  汪丁丁:就我在路上仓促阅读所得的印象,似乎你比罗尔斯更早提出了“无知的面纱(the Veil of Ignorance)”或者类似的一个初始原则。在你早期的著作里,例如1962年的《求解“一致同意”》,你把这一条件叫做“极端无知(Radical Unknowledge)”。至少就发表时间而言,罗尔斯的《正义论》大约晚了十年…… 
  布坎南:其实这与事实不太相符。事实上,不是一个人,而是同时有几个人提出了类似的理念。我觉得较早提出这一理念的有哈桑尼(John Harsanyi),他在50年代初期(汪注:我读过两篇,分别发表于1953和1956年)已经写过这方面的论文。其次,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的十几年前发表过一篇我认为更好的论文,题目叫做《公平意义上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这也是《正义论》的主题),我始终引用这篇发表于1958年的文章,而不喜欢引用他后来的那本书。我与罗尔斯由于是许多年的朋友,我们一直研究同样的题目并且交换意见,所以我写那本书的时候,肯定也受到了他的影响。 
  汪丁丁:是的,这正是我要提出来讨论的问题。不过,你当时是否注意到了哈桑尼的工作吗? 
  布坎南:没有,我当时完全不知道哈桑尼的工作。我只知道罗尔斯的工作。 
  汪丁丁:我的问题也许可以这样提出来,你与罗尔斯同时注意到了“不确定性”对理性选择的深刻影响并且将这一影响深究到社会初始契约的层次上。但是,你与罗尔斯各自建构的理论框架从而得出的结论却有相当的差异。你倾向于一种“程序正义(Proceedural Justice)”的理论,而罗尔斯则提出了他著名的有争议的两个正义原则…… 
  布坎南:是的。不过我认为罗尔斯一开始是试图找到某种(可以达到正义的)“程序”,但他走得过头了。我始终觉得他1958年的那篇文章比后来的那些工作好得多。我觉得他在60年代后期试图寻找某种普遍适用的“正义原则”,那是误入歧途了。他与我就此交换过意见,我认为停留在基本的程序层次上是更好的理论选择。有一次他说:也许你是对的。当时对他的那本书里提出的原则有许多人提出了批评。我觉得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将他的“差异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当做一种特殊的可能结果(与其他各种可能性并列,而不是被当做从正义程序推导出来的普遍原则)。   
  汪丁丁专访布坎南(6)   
  汪丁丁: 
  有趣的是,就我的阅读而言,你在正义理论的结论方面尽管与罗尔斯的结论相去甚远却与哈桑尼的“规则效用主义”的理论很接近,虽然,我觉得他在许多其他方面不同意你与罗尔斯所持的立场。哈桑尼晚近的工作使他能够将自己的道德哲学与通常意义上的效用主义伦理立场做一个本质性的区分。用他自己的术语说,通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主张的“效用主义”应当被叫做“行为效用主义(Action Utilitarianism)”,而哈桑尼自己提出的效用主义叫做“规则效用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汪注:后者强调的是,只要规则是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那么不应当为了机会主义的好处而违背规则;由于布坎南不是一个效用主义者,所以哈桑尼的立场在更根本的,对“什么是理想的社会正义”这一层次上与布坎南是很不一样的;最后必须注意,布坎南与哈桑尼都是坚定的个人主义者)。 
  布坎南: 
  是的,我觉得我在理解这一点上还有些困难。我认为我更同情罗尔斯,而不是哈桑尼。我同情罗尔斯对效用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而哈桑尼是一个纯粹的效用主义者,就这一点而言,我与罗尔斯更接近。 
  汪丁丁: 
  但是,哈桑尼最近的几篇文章,例如他送给我读的这几篇去年和今年发表的文章,表明他的立场,至少他目前的立场是很接近你的“程序”观点的。他试图把自己与(经济学家们的)“专业效用主义者”的立场相区分。所谓“规则 … 效用主义”与“行为效用主义”之间的区分。 
  布坎南: 
  我知道哈桑尼最近做了不少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不少新见解。 
  汪丁丁: 
  总之,你仍然觉得哈桑尼的效用主义立场与你格格不入,对吗? 
  布坎南: 
  我认为是这样的,我觉得这(立场上的差异)是一件事实。 
  汪丁丁: 
  好吧,让我们开始下一个问题。我觉得下面的这两个问题是今天我想请教你的主要问题。 
  我读过许多其他持有“社会契约”理念的道德哲学家(Contractarianists)的著作,例如阿兰·基沃斯的。在这些人看来,一个至关重要的道德哲学问题是……还是让我从你的立场说起吧。你的威克塞尔主义立场强调“宪法层次上的同意(Constitutional Agreement)”本身就是罗尔斯的所谓“公平意义上的正义”。你这一立场的正确性需要下面这些前提:①同意必须是全体同意(一致同意性“Unanimity”),如果代价太高,你愿意考虑多数原则例如“三分之二”多数的投票准则(但应当尽量提高这个比例);②“同意”是在一群具备了自我利益的理性个体之间达成的; ③“同意”必须是基于自愿的个体利益权衡基础上,这些个人的效用之间是不可比较的。你的这一正义概念与信息是否充分无关,换句话说,每一个个体都是在“极端无知”(或罗尔斯的“无知的面纱”)假设下做出选择的。在我看来,这些前提中包含着两个关键因素:①自愿原则,②“极端无知”假设。让我们先讨论第一个关键条件——自愿主义原则。 
  首先,你强调的是同意的全体一致性,而不是根据某些多数准则的“同意”。尽管你在《求解“一致同意”》中说明过,当达成全体同意的代价太高时,可以采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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